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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新

        時間:2022-07-29 01:20:4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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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新

          擔保是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的方式保障其債權的實現的,可以設定擔保。

          一、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一)保證的方式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并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先為執行并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仍具有一般保證的從屬性。

          (二)保證的期限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一)抵押財產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以上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權人有權處分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登記

          1.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述財產的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發生效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

          當事人以上述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除抵押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三、質押

          質押也稱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權利質押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五、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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