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新民事訴訟法做了哪些規定呢?其中第一百零二條是怎么呢?下面由YJBYS小編為大家講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相關內容。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二條【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本條是對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對下列幾種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偽造證據,指為了掩蓋事實而偽造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提供假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毀滅證據,指把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毀滅掉。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這是對證人證言的兩個方面的行為,一是不讓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作證;一是讓證人或者并非證人的人提供與案件事實相;蛘弑静淮嬖诘淖C據。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這是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所為的行為。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主要指銀行將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私自解凍,挪作他用。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的人,在訴訟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只要訴訟程序沒有結束,在其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時,任何人對其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以其他方法打擊報復的,都是妨害訴訟的行為。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這種行為是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員的,是在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采取的。比如,圍攻、毆打審判人員、執行人員等。
6.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這是在執行階段妨害訴訟的行為。比如,明明有財產,卻聲稱“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背地里卻隱藏、轉移財產;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單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負責人,一般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指代表單位參加訴訟,并實施了妨害訴訟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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