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7
引導語: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實施,《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關于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7,歡迎閱讀!
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7
一、法律說明
現批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45—82同時廢止。
二、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建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三、耐火等級
3.0.1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并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
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3.0.3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表3.0.2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
3.0.4 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高層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0.5 二級耐火等級的高層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的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燒體。
3.0.6 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筑的裙房,當屋頂不上人時,屋頂的承重構件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燒體。
3.0.7 高層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梁、樓板和墻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范第3.0.2條的規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0.8.1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外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燒材料。
3.0.8.2無窗檻墻或窗檻墻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
3.0.8.3建筑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平面布局
一般規定
4.1.1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層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注: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與高層建筑貼鄰布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內,并應采用防火墻與高層建筑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
規定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層建筑中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1.2.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檻墻;
4.1.2.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的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門窗;
4.1.2.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00m3,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1.2.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隔開;
4.1.2.6 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4.1.2.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4.1.2.8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除鹵代烷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2.9 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采用燃氣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風換氣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高層建筑和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的閃點不應小于55℃;
4.1.3.2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1.3.3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0h的需要量,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4.1.3.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4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1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400㎡。
4.1.5.2 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4.1.5.3 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4 幕布和窗簾應采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4.1.5A 高層建筑內的歌舞廳、卡拉0K廳(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墻設置,不應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其最大容納人數按錄像廳、放映廳為1.0人/㎡,其它場所為0.5人/㎡計算,面積按廳室建筑面積計算;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4.1.5A.1 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4.1.5A.2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
4.1.5A.3 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小于50㎡,可設置一個出口;4.1.5A.4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1.5A.5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4.1.5B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4.1.5B.1 營業廳不宜設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4.1.5B.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4.1.5B.3 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1.5B.4 當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4.1.5B.5 應設防煙、排煙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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