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制度的理論基礎:物權行為理論初探
內容摘要: 物權行為理論是物權制度的理論基礎,本文從物權行為的主要內容為出發點,簡單的闡述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獨立性、無因性和公示性原則,并簡要的分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一些優缺點。
物權行為謂之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行為。 也即以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為要素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此在契約而言,即為物權契約。物權行為理論為德國法學家薩維尼首創,雖不被所有法學家認可,但仍被德國等少數國家采納。 物權行為理論的建立以及在德國民法典中的完善被認為是大陸法民法學中最輝煌的成就和德國民法中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
一般認為德國民法把通常認為是一個合同的物權設立和移轉行為,分解為兩個行為的做法,起源于中世紀的德國“普通法法學”。在17世紀德國法學家為了解決德國法制不統一問題,編纂了一本《實用法律匯編》。在書中,德國法學家們表達這樣一種觀點:所有權的有效移轉應具備兩個條件:名義和形式。所謂名義,即私法上的契約。當事人為了達到所有權移轉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種法律關系,即債權契約。這種契約以不同的形態出現,變化甚多。形式,就是物的實際交付或其他代替交付的行為。我們稱之為物權契約,因為交付具有一個契約的特征,是一個名副其實的契約,一方面包含有占有的現實交付,另一方面保含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本書確定了一個“名義與形式相一致的取得所有權的原則”強調取得所有權應有其合法的依據,但該書強調原因和移轉實際的區別?梢哉f此書對薩維尼創造物權行為理論起了重要作用。
19世紀初德國法學巨匠薩維尼認為:以履行買賣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權轉移的合同為目的的交付,并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事實的履行行為,而是一個特別的以所有權轉移為目的的“物的契約”。從薩維尼的思想中發展出了一系列對德國民法物權體系具有決定意義的規則。這些規則與法國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物權法和財產法的規則是不同的。這些規則概括起來為:物權的變動除了需要具有債權契約以外,還必須要有專門的物權變動為唯一內容的物權契約。物權契約是獨立于債權契約之外的,債權契約僅能使當事人負擔交付標的物和價金的義務,而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后果。只有通過以所有權的移轉為主的物權契約,才能實現所有權的移轉。 事實上,這些規則后來成為了德國物權行為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個方面內容:獨立性、無因性和公示性。下文將從這三個方面逐一論述:
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又稱為分離原則,指權利主體承擔的移轉標的物的交付義務的法律行為(一般稱為契約或合同)和其完成物權的各種變動的行為是作為兩個法律行為的,并非一個法律行為。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結果即物權行為,是兩個行為。這實際上是把交付當成了一個獨立的契約。 按法國民法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法律邏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與其履行義務的交付行為存在于一個法律關系之中,前者是后者發生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發生的結果,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不可分割的,即交付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合同。交付行為本身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為。交付的目的'是完成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或轉讓,也就是交付行為有其自身的合意存在。這里的合意指民事權利主體創設、轉移、變更、廢止物權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與債權契約中的意思表示是有明顯區別的。債權行為的合意是為了使對方負有一種交付物的所有權的義務。債權行為和后面的交付行為即物權行為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此他們是分離的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關于物權契約和債權契約,臺灣學者王澤鑒認為物的買賣中有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同時存在。其中根據民法買賣條款規范的是債權行為,而根據物權編中的登記或讓與合意規范的是物權行為。不應該認為這兩種行為互相抵觸或者沒有區別。 根據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德國民法典》第873條規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或在土地上設定某項物權或移轉此項權利或在此項物權上更設某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權利人及相對人對此種權利之設立或變更成立合意,并登記于登記簿。第929條規定對動產所有權之出讓須有所有人將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雙方就所有權轉移達成合意。我們從這幾條也可看出它是不同于債權合同的另一種獨立的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也必然演繹出其無因性。既然其為獨立性的契約,物權行為的效力自然不受作為其原因的債權行為的效力的影響。無因性又叫做抽象性,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撤消不能導致物的所有權變更的當然無效或被撤消。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也是由德國歷史法學派創始人、著名羅馬法學家薩維尼提出的,他認為為了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是一種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的物權契約。此種物權契約往往是以債權行為為其原因的,將該原因從物權行為中抽離但不因債權行為的欠缺或不存在而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因為物的所有權的移轉是物的合意的結果,而不是原因行為即債權行為的結果。故物的履行行為的效力只與物的合意成因果關系,而不與債權行為成因果關系。當原因行為被撤消時,依此原因行為所為的物的履行行為卻不能當然失效,因為當事人之間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權不能隨之而撤消。薩維尼曾斷之為:“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自從薩維尼的無因性理論被提出后就經歷了學者們的長時間的討論和爭論。關于其優缺點各有說法,根據學者們的見解現將其主要優缺點歸納如下: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在客觀上使物權行為與其原因行為分離開來,概念清楚,每個法律行為的效力容易確定,每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非常清楚,有助于準確的適用法律。例如在我國,《擔保法》將登記作為抵押合同、將交付作為質押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如果未登記或未交付,不僅抵押權、質權不能設立,而且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本身也是無效的。在當事人有過錯而未登記或交付的情況下,利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沒有必要的法律上的救濟手段。但是在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原則時,由于登記、交付只對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起決定作用,雖然沒有登記、交付,物權設定變更、消滅的效力不發生。但債權行為仍可成立,一方當事人仍因債的關系而承擔法律責任。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依物權行為理論,物權行為是基于當事人自己的物權契約,即當事人關于物權變更的意思表示。因物權契約不計其債的原因,第三人獲得之物只依物權契約,而不依其原因行為,物權轉移前手的法律行為原因不能影響后手的法律行為,故原物主不可依債的原因而向第三人追奪物之所有權。
由于該原則在債權行為無效,被撤消或未成立時,出賣人由物的所有人降為普通債權人,喪失了其在物權法上的對物的支配的權利,嚴重損害了出賣人的利益,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從而也成為大多數國家否認物權行為理論的基本根據之一。另外,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具有過高的技術性要求,難以為公眾所掌握,這也是多數法學者提出拒絕物權行為理論的主要依據。
物權行為理論的另外一個重要的內容是公示要件主義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因為物的合意乃是對物的交付行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須有一個具有公示性的行為來表達或者說是記載這一物的合意, 否則就會給第三人帶來不利的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公示行為應具有物權的一般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能充分表示該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若沒有該公示行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權的設立、變更、和廢止也應無效。從各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公示的方法一般分為兩種:登記和交付。對于動產來說,一般只須交付即為公示;不動產則需要到專門的登記機關作相應的登記,才能達到公示的效果,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總之,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簡單的說是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其效力和結果與原因行為(債權行為)是沒有絕對關聯的學說,它抽象的把物權行為從債權行為中分離出來,認為物的合意與債權行為中的合意是有區別的。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對《德國民法典》起了很大的影響。在我國以及其他一些國家主流性的觀點以及一些立法草案所表現的作法是對這種觀點予以否認的。我國現行民法并未承認物權行為理論, 從未來市場經濟需要建立的精確、細致、安全、公開的法律制度著想,我國立法還是應逐步采納物權行為理論中的一些合理的觀點,不斷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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