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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動物防疫制度

        時間:2024-06-08 09:40:28 秀雯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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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防疫制度范本(通用8篇)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動物防疫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動物防疫制度范本(通用8篇)

          動物防疫制度 1

          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免疫工作。

          2、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5、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7、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種后,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9、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0、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檢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畜禽出售或遷移,須提前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畜禽遷移出省境,應將畜禽運至指定地點,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從縣境外引進畜禽,在引進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畜禽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畜禽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4)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

          (5)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畜禽種類和數量、同群畜禽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消毒制度

          1、養殖場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疫病死亡時,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要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動物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交易,不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肉牛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對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徹底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畜禽標識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加施畜禽標識。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畜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養殖檔案

          (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畜禽養殖代碼;

          (二)養殖場應當依法向縣畜牧獸醫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三)畜禽調運時,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隨同調運。

          (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 20年。

          動物防疫制度 2

          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規模養殖場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審批并驗收合格,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養殖場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四、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五、規模養殖場嚴格按照規定的畜(禽)免疫程序進行疫苗免疫。

          六、規模養殖場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

          七、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應從非疫區,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場或繁育場引進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進后,應在隔離舍隔離觀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進入健康舍飼養。

          八、患病畜(禽)應及時送隔離舍,進行隔離診治或處理。

          動物防疫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綜合防治、嚴格檢疫、重點控制、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區域內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的監督和動物疫病的預防、檢疫。

          鄉、鎮的動物疫病預防組織承擔本區域內動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保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本市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動物疫病保險業務,鼓勵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戶參加動物疫病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依據本市農業保險政策,落實動物養殖業保險措施,并依據保險合同及時為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戶供給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賠償。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八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實施方案。

          第九條對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病種名錄,但嚴重危害養殖業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本市能夠實施強制免疫。有關強制免疫的病種和區域,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強制免疫工作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實施,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十條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計劃,負責統一訂購與組織供應實施強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適量儲備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藥品、生物制品等有關物資,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障動物防疫物資的及時供應。

          第十一條動物養殖場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接種;散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理解和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接種。

          動物養殖場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動物防疫制度,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散養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由鄉、鎮的動物疫病預防組織負責建立。

          第十二條在動物運輸過程中,不得宰殺、銷售、拋棄患病、瀕死和死亡動物,不得沿途丟棄或者遺灑動物的墊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條禁止銷售無檢疫證明、檢疫證明與實際物品不符、檢疫證明與有關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不符的動物、動物產品。

          禁止屠宰、銷售未按照國家規定佩掛免疫標識的豬、牛、羊、犬等動物。

          第十四條大型動物養殖場、屠宰加工場等場所應當具備無害化處理本事,設置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本事的生產經營、動物診療、科研教育等單位,應當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委托其進行處理。

          本市的無害化處理場所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

          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十五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本市的動物疫情信息,并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公布本市動物疫情。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景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畜牧獸醫行管理部門備案,并成立動物防疫應急預備隊。動物防疫應急預備隊由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定期進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緊急控制技術培訓和演練。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按照不一樣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動物診療和科研教育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疫情登記、統計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發現動物群體發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對動物疫情進行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提議,并通報毗鄰地區。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需要實行封鎖的疫區僅限于本區、縣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疫區封鎖;需要跨區、縣實行疫區封鎖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疫區封鎖。

          第十九條對劃定的疫點,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點周圍設立警示標識;

         。ǘ┙挂唿c內動物、動物產品運出及疫點外動物進入;

         。ㄈ⿲σ唿c內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撲殺并銷毀;

         。ㄋ模⿲σ唿c內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墊料等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ㄎ澹⿲σ唿c進行全面消毒,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點的人員、運輸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條對劃定的疫區,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識;

          (二)禁止易感染動物、動物產品運出及疫區外動物進入;

         。ㄈ┰诔鋈胍邊^的交通路口設立臨時消毒檢查站,對進出人員、運輸工具進行消毒;

         。ㄋ模⿲σ邊^內易感染動物實施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飼養,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或者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進行撲殺,并對有關場所進行全面消毒;(五)關掉疫區內的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

          第二十一條對劃定的受威脅區,市或者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κ芡{區內的易感染動物根據需要進行緊急免疫接種;

         。ǘ⿲κ芡{區內的動物運輸工具等相關物品采取消毒等預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夠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三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根據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公安部門負責做好疫區封鎖、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并協助、參與動物撲殺;工商部門負責關掉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衛生部門負責做好相關人群的疫情監測;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解除疫區封鎖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ㄒ唬┰谝邊^內所有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所發疫病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發病例;

         。ǘ⿲Ρ蝗疽邉游镂廴镜膱鏊、用具、車輛、衣物等進行清洗消毒。

          貼合前款所列條件,并經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并通報毗鄰地區。

          第四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二十五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配備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能夠聘用獸醫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派出的動物檢疫員,承擔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第二十六條在出售、運輸動物、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并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七條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到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國家規定的有關檢疫審批手續。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引進后,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隔離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市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其他需要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屠宰場應當憑產地檢疫證明接收動物。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屠宰場派駐動物檢疫員,對屠宰動物實施檢疫,出具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者加封規定的檢疫標識。

          第二十九條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購進動物、動物產品時,應當查驗檢疫證明、相應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

          第五章動物防疫監督

          第三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動物防疫監督員,具體實施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動物防疫監督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執法。

          第三十一條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及其場所,應當貼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理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和現場指導。

          舉辦動物交易會或者其他涉及動物的臨時性展覽、展銷活動及其場所,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和抽檢,不得擅自擴大采樣、留驗和抽檢的種類和數量。

          第三十三條在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檢疫證明的動物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能夠要求貨主或者承運人將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場所進行留驗、檢測,并補辦檢疫手續。

          在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中,發現檢疫證明與實際物品不符、檢疫證明與有關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不符、檢疫證明逾期、檢疫證明涂改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能夠要求貨主或者承運人將有關動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場所進行留驗、檢測,重新辦理檢疫手續。

          經補檢或者重檢,對檢疫合格的動物,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留驗、檢測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發現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經檢疫確定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確定為未染疫的,應當及時予以返還或者解除封存。

          對來自疫區的染疫動物、動物產品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銷毀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應當憑檢疫證明及相應的驗訖印章、檢疫標識、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理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運載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本市。非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

          未經指定道口檢查并取得道口檢查簽章,非法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從事寵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匈N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ǘ┯信c動物診療業務相適應的執業人員;

          (三)有必要的動物診療器械、設備;

         。ㄋ模┯邢鄳墓芾碇贫龋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并取得執業獸醫資格。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執業項目和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并嚴格遵守專業技術規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供給診療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要求理解和配合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接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動物養殖場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動物運輸過程中,宰殺、銷售、拋棄患病、瀕死和死亡動物,或者沿途丟棄、遺灑動物的墊料和排泄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本市指定的道口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接收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簽章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從事寵物診療活動不貼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動物防疫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ㄒ唬┻`反檢疫操作規程造成后果的;

          (二)出具虛假檢疫證明、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

         。ㄈ┏鍪蹤z疫證明、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

         。ㄋ模┻`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收費規定;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動物防疫制度 4

          為減少和消滅各類疫病,提高飼養效益和產品品質,特制定以下衛生消毒制度:

          1、對于必須進行場區的'車輛,在未進入場之前用高壓清洗機清洗干凈再用消毒液噴霧消毒后,方可進入場內。

          2、對于場區、各飼養舍及用具進行徹底清掃沖洗,做到無糞便、無污物。

          3、定期用5%濃度的火堿水對場區進行噴灑消毒。

          4、對飼養用具用季胺鹽消毒劑稀釋液浸泡消毒20-30分鐘。

          5、豬只轉群前,按每立方米空間用高錳酸鉀21g、42ml對待轉豬空舍進行熏蒸消毒。

          6、除免疫前后共三天外,每周進行一次帶豬消毒,直至豬出欄前5天為止,要求百毒殺、菌毒凈、金碘、ABB等消毒劑交替使用。

          7、畜(禽)糞便全部進入發酵池,接種微生物進行發酵,以達到無害化處理的目的。

          動物防疫制度 5

          為了加強動物疫情報告工作的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疫情動態,有針對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據《動物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當地獸醫

          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ㄒ唬⿵氖聞游镆咔楸O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的'單位和個人;

          (二)從事動物診療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三)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ㄋ模┢渌麊挝缓蛡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二、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與動物

          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溝通,按規定、程序上報。

          報告動物疫情的同時,應采取以下臨時措施:

          1、將可疑動物隔離,安排專人看管,任何人不得隨便進入。

          2、對動物停留區域進行消毒。

          3、動物死亡應將尸體全部保留。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處理。

          4、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區域時,禁止動物、人員進出屠宰場,并限制人員流動。

          三、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四、嚴格遵守動物疫情發布規定,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動物疫情。

          五、報告疫情應說明以下內容:

          1、發生疫病的時間及地點。

          2、發病動物及種類、數量。死亡情況、病理變化、診斷情況等。

          3、已經采取的措施。

          4、疫情報告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六、違反本制度,造成動物疫情擴散蔓延或其他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動物防疫制度 6

          1、生產區和生活區嚴格分離,凈道和污道相分離。

          2、建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隔離設施,并確保能正常使用。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水、糞便處理設施;內外環境衛生整潔。

          4、養殖場大門口及生產區入口處設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并經常更換消毒池內消毒液,保持有效濃度。生產區入口處設有更衣室,并配備足量有效的紫外線燈。

          5、外來人員及車輛必需經過嚴格消毒方可進入場區。

          6、生產人員需換工作服、消毒后方可進舍工作,嚴禁串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7、養殖場不得飼養與本場無關的其他動物,工作人員不得外購動物及其產品進入場區,專職獸醫不得對外診療。

          8、堅持自繁自養,引進畜種前按規定進行報批,確保引進畜種合格。引入后隔離飼養30天,確認健康無病后,才能進入畜群混養。

          9、養殖商品畜禽的.實行“全進全出”制,每批畜禽調出后要進行沖洗、消毒,至少空圈一周。

          10、養殖場環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廣譜的藥物定期消毒,畜舍要保持通風,堅持每日打掃舍內衛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凈。

          11、禁止飼喂發霉、變質及不清潔的飼料和動物副產品。

          12、根據畜禽發病情況,選擇適當藥物進行疫病防治,嚴格執行休藥期。

          13、定期驅蟲,搞好滅鼠、滅蚊蠅及吸血昆蟲等工作。

          動物防疫制度 7

          一、正確配伍,協同用藥使用獸藥時,正確配伍,合理組方,協同用藥,增加療效,避免產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證施治,綜合治療經過綜合診斷,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綜合治療措施。

          三、按療程用藥,勿頻繁換藥一般情況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應適當減量,癥狀減輕后使用維持量,癥狀消失后,要追加用藥1—2天,以鞏固療效,用藥時間一般為3—5天。使用藥物預防時,7—10天為一療程,均勻拌料于飼料中進行飼喂。

          四、合理采用給藥方式選擇不同的`給藥方式要考慮到機體因素、藥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環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療效果。

          五、嚴格實行休藥期規定休藥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藥到該畜禽許可屠宰或其產品(乳、蛋)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生產中,在使用有休藥期的獸藥時,要嚴格實行休藥期,盡量減少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吃上安全放心的動物產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獸藥嚴格按規定使用獸藥,決不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β-興奮劑類、已烯雌酚等性激素類、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質、氯霉素及其制劑、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類等催眠鎮靜類等21類藥物。

          動物防疫制度 8

          防疫制度

          一、自覺遵守《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原則,預防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養殖場(小區)配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建設貼合動物防疫條件并依法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養殖場(小區)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職責人,負責組織落實動物防疫各項制度,定期做好場內環境清潔、消毒、滅鼠、滅蠅等工作,履行動物疫病綜合防控職責。

          四、提倡自繁自養,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五、實行封閉性管理,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定期對生產區、欄舍、用具等進行嚴格消毒。禁止無關人員、動物、車輛隨意進出,對進出人員、車輛要嚴格消毒。

          六、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檢疫、調運備案、隔離觀察、疫情報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監測等防控工作。

          七、嚴格按規定建立和規范填寫防疫檔案、免疫證(卡),加施免疫標識。各類檔案記錄應真實、完整、整潔并有相關人員簽名。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

          八、理解縣畜牧獸醫局、縣動物衛生監管、縣動物防疫站、鄉鎮畜牧獸醫站和掛牌獸醫的`依法監管和抽樣監測。

          消毒制度

          一、合理選擇消毒方法、消毒劑,科學制定消毒計劃和程序,嚴格按照消毒規程實施消毒,并做好人員防護。

          二、生產區出入口設與門同寬,長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適時更換池(墊)水、池(墊)藥,堅持有效藥液容量和濃度。

          三、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員必須經更衣、對手消毒,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進入生產區。工作服、膠鞋等要專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帶出。

          四、進入生產區車輛必須徹底消毒,同時應對隨車人員、物品進行嚴格消毒。

          五、定期或適時對圈舍、場地、用具及周圍環境(包括污水池、排糞溝、下水道出口等)進行清掃、沖洗和消毒,必要時帶畜禽消毒,堅持清潔衛生。同時要做好飼用器具、診療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轉舍、臺、磅稱及周圍環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飼養。

          七、畜禽發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時,應立即對所在圈舍進行局部強化消毒,規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無害化處理。

          八、所有生產資料進入生產區都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

          九、按規定做好本場(小區)消毒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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