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
現如今,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衛生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衛生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1
(一)告知基本要求
1、告知人由本院有關職能部門和科主任、主診醫師、主治醫生、責任護士及有關人員擔當。
2、告知方式有門診告示、入院須知、各類知情同意書、病程記錄、口頭告知等形式。
3、告知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注意采取合適的方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
4、告知對象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本院門診就診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關人員(監護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親屬、關系人)。
5、患者本人因各種原因授權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權時,患者必須簽署《委托書》。
6、告知內容為患者病情、檢查項目和治療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驟、預后及其存在的醫療風險、醫院規章制度和診療秩序等相關醫療情況,對一些風險較大的醫療措施必須告知可能產生的不良結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預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對診療結果的影響等。
7、如果未得到告知對象的同意并在相應病程記錄或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則不得實施相關醫療措施(搶救情況除外)。
8、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書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保存在病歷中,另一份由相關科室保存。門診病人的知情同意書一式一份,由執行科室保存。在實施有關操作前,操作人員必須核驗知情同意書。
9、如果患方拒絕在病危(重)尸檢等特殊情況的告知書上簽名時,應有第三方(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律師等)有關人員在場或三名以上的醫護人員共同向告知對象告知,將時間、地點、告知對象等情況作書面記錄,并由醫護人員聯合簽名。
(二)病情告知
1、門診病人的診斷、診療計劃等相關醫療情況由接診醫師口頭告知。
2、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診斷、主要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病情程度及可能預后等相關醫療情況,由主診醫師或主治醫生口頭告知。門診入院的病人在入院三天內告知。
3、有新的陽性體征、檢查、檢驗結果發現,需修改診療計劃,由主診醫師或主治醫生在三天內口頭告知。
4、病情危重或病情明顯加重者,病情、診療計劃、預后等由主診醫師或主治醫生在兩個小時內告知,并由告知對象在病歷相關記錄處簽字。
5、危重病人因檢查、治療需要搬動時,須在搬動前告知搬動可能產生的病情變化等相關風險,并由告知對象在病歷相關記錄處簽字。
(三)有創診治措施告知
1、有創診治措施是指以非藥物診治為主的各種有創的診斷、檢查、治療和手術等醫療措施,包括各種手術、各種組織器官的穿刺及活檢、各種內窺鏡的診治等。
2、告知內容包括: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和麻醉時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等。
3、一次住院期間,病人為同一目的需反復進行肝穿、胸穿等檢查時,只需在第一次檢查前告知相關風險(當穿刺目的、方式變更時,須重新告知)。
4、操作過程中出現需要改變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組織器官等新的情況時,醫務人員必須將相關新情況告知被告知對象,并取得其同意和簽字后才能繼續相應操作。
5、當出現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況,必須緊急采取新的搶救性有創傷治療措施時,在告知的同時不應當停止搶救措施。
(四)無創診治措施告知
1、無創診治措施是指對人體組織器官無直接器械創傷的各種診療措施,包括藥物治療及各種物理治療等。
2、使用有明顯毒副作用、過敏反應,可能造成組織器官損傷的藥物時必須事先告知。
、 能出現的毒副作用、過敏反應、對組織器官的損傷,并在門診病歷或住院病程記錄中作記載。
、 于藥典規定要做皮膚過敏試驗的藥物,應當詳細詢問患者的藥物過敏史,并在病歷中做記錄。
③ 房在給門診或出院患者配藥時,所配發藥物必須附藥物說明書,禁止給患者配發無包裝及無藥物說明書的藥物(中藥湯劑除外)
④ 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情況。
、 化療每一療程告知一次。
3、放射治療,須在治療前告知。
4、輸血等血制品治療,須在使用前告知。
5、相關護理內容和要求由責任護士在醫囑下達后兩小時內告知。
(五) 特殊情況的告知
1、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患者,應當直接告知患者的監護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歲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書面授權委托的告知對象。
3、患惡性腫瘤等疾病的患者病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產生不利后果,應當告知患者書面授權委托的告知對象。
4、因患病等原因導致無法正確表達自己意愿的`患者,應當告知患者的監護人或近親屬,并將患者無法正確表達自己意愿的有關情況作好書面記錄。
5、使用自費的治療措施、藥物、醫用耗材和醫療用品,須在使用前告知。
6、新技術、新療法、新藥臨床實驗等,須在使用前告知。
7、患者死亡、死因不清,需做尸檢時,須在患者死亡后六小時內告知,告知內容為:尸檢的必要性、不做尸檢對死亡原因判斷的影響、對醫療責任判斷的影響等。
8、發現患者有精神異常、自殺傾向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告知家屬監護責任等情況。
衛生院患者病情告知制度2
一、患者的權利
1、患者有知情權: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和權利處分自由原則所派生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三項基本內容:一是真實病情了解權,即患者有權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二是治療措施知悉權,即患者為了避免或降低就醫風險,有權選擇醫方擬將采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三是醫療費用知曉權,即患者有權掌握自己就醫所應當承擔的各種醫療費用的數額、用途和支出進度等。
2、患者有選擇權:要使知情權成為患者的可支配權利,患者就應具有選擇權,即患者在接受手術、特殊檢查及特殊治療過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醫療風險為基礎,有自主選擇檢查手段、治療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術、檢查或治療方案的權利。
二、告知的義務
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在患病時應該享有知情權和隱私權。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之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颊咝惺怪闄嗉捌溥x擇權必須依賴于醫方的告知,否則醫患之間的平等主體關系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因而,患者的這種知情權及選擇權與醫方的告知義務是相對應的。
三、告知的內容
1、病情告知。如實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稱、現狀、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診斷結論;但出于為防止病情急劇惡化、避免對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慮,也可對患者本人遲延告知,而告知其監護人或委托人。
2、治療告知。如實告知對患者所患疾病將采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以及為避免危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
3、風險告知。如實告知治療措施可能或必然產生的危險,或因患者體質特異可能發生的過敏、排異、惡化和并發癥等其它損害后果。
4、費用告知。如實告知患者治療疾病所應當承擔的費用及其計費依據。
5、醫術基本情況告知。如采取一定形式,將醫院的基本情況、技術設備狀況、醫務人員職稱、醫療專業特長、管理規章制度、病人的權利、收費標準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醫選擇權。
四、告知的對象
1、由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權。委托代理人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的先后順序依次擔任。無直系或近親屬的患者,由其所屬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指定人員擔任。
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不違反保護性醫療制度的前提下,將告知內容直接告知本人;需履行書面簽字手續的,由其本人簽字。
3、患者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如實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進而影響醫務人員開展診療工作的,由患者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4、患者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不能理解診療的內容和程序、不能權衡它的利弊得失、不能對所有診療方案作出評價、不能根據自己的知識和能力作出決定、不能理解自己所決定的行為將產生的后果的,由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5、對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發作期、癡呆、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人員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6、患者委托代理人時,應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簽署患者授權委托書。
五、具體的告知
(一)病人入院時告知
1、接診或值班護士接待病人,負責將病人住院須知中的各項規定向病人作詳細的解釋。
2、責任護士應及時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紹,說明自己的職責,告知陪伴制度、飲食注意、宣傳健康教育知識等。
3、經管醫生應及時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紹,告知病人病情的初步診斷、下一步檢查、治療方案、預期療效、藥物不良反應等。并簽訂常規醫療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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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療過程中常規告知。經管醫生及時將病人入院后所作的各項檢查結果、進一步檢查、治療的方案、用藥的情況及其副作用和注意事項告訴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入院72小時內由經管醫師向病人談話,簽訂病情告知書。如果病人拒絕作進一步的檢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療方案時,醫生應將其可能發生的后果詳細告訴病人,同時將告知內容記入病歷中,讓患方簽訂拒絕醫療同意書為據。
2、病情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病人在治療過程中發生病情變化,經管醫生應及時把目前病人的狀況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時將告知內容記入病歷中。
3、改變治療方案時及時告知。病人在治療過程中改變原定的治療方案時,經管醫生應及時把改變治療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時將告知內容記入病歷中。
4、疑難病情告知。體現在病程記錄中。簽訂病情告知書。
5、危重病情告知。解釋并填寫醫院病重、病危通知單,讓患方簽字為據。同時簽訂醫院病情告知書。
6、公費病人使用自費檢查及藥品前告知。在治療過程中對公費病人使用自費檢查及藥品時應在病程記錄中及時記錄,并讓患方簽字為據。
7、貴重藥品和麻藥品使用前告知。體現在病程記錄中,讓患方簽字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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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原因,病人自動出院或轉院時,應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自動出院或轉院的風險和后果,并簽訂出院或轉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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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好出院記錄,并交給病人或其委托人一份出院記錄,告知出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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