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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精】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1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二、由于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1-2年;停止執業1年;
轉崗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一條: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二條: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自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擅自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十四條: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浾埵旧霞夅t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五、醫院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津貼二個月,并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導致醫療糾紛的,除按本制度承擔賠償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院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ㄒ唬┪慈鐚嵏嬷颊卟∏椤⑨t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ǘ]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ㄈ┪窗凑諊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ㄋ模┪丛谝幎〞r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ㄎ澹┪窗凑找幎ǚ獯、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第十九條: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二十條:為了減輕醫務人員醫療賠償風險,醫院除加入醫療責任險以外,將建立醫療風險管理基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2
一、醫療糾紛責任的認定
醫院每一季度的首月召開一次醫療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并認定上一季度各案醫療糾紛的性質與程度,最后認定其性質與程度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成員票決(責任人及責任科室成員應回避),以簡單多數票為準,相同票數按輕處罰(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有認定的性質、程度案件不參加投票,以該認定為準)。
。ㄒ唬┽t療糾紛性質的認定
醫療糾紛性質認定按情節及后果分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避免三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裴t學會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司法鑒定屬于有過錯且醫院承擔責任的)。
、漆t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認定醫護人員違反衛生管理法律、、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⑴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⑵醫學會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但在分析意見中有提出醫方存在不足或缺陷。
、谴嬖卺t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
3.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是
a.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在醫療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c.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測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d.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三種免責情形是
a.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b.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c.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3)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因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范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ǘ┽t療糾紛責任人、責任科室的認定
1.直接實施者本人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發生的為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但若為執行上級醫師(護師)醫囑、指示的,視情節承擔責任;過錯行為中,崗位職務(或職稱)最高者為主要責任人。
2.主要責任發時所在的科室為主要責任科室,次要責任人事發時所在的科室為次要責任科室。
3.責任科室的科主任、護士長對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區分醫療過錯與護理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ㄈ┽t療糾紛責任程度的認定
1.責任認定權限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室質控小組、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縣醫療糾紛調委會、醫學會、醫療司法鑒定、法院判決。
2.醫療糾紛經院外權威機構鑒定的,根據該鑒定機構意見確定責任程度。
3.醫療糾紛未經院外權威機構鑒定的,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損害后果中的作用來判定醫療糾紛的責任程度。
責任程度分為:
、磐耆熑危100%):指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
⑵主要責任(75%):指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菍Φ蓉熑危50%):指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因素造成損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對等。
⑷次要責任(30%):指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奢p微責任(15%):指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二、醫療糾紛責任的處罰
。ㄒ唬┨幜P的種類
1.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
2.年度考核
3.延遲晉升
4.降低職稱聘用
5.調離工作崗位
6.撤銷行政職務
7.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8.吊銷執業證書
上述7-8項行政處罰措施須報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ǘ┽t療糾紛責任處罰
1.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5千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萬元;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
2.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5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延遲晉升1年。
3.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三、四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5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延遲晉升2年。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4.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二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5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降低職稱聘用1年,降低行政職務。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5.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一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5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3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降低職稱聘用2年,撤銷行政職務,調離工作崗位。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6.若出現次要責任人或次要責任科室,其處罰分別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科室承擔賠償費用的30%。
7.對科室負責人的處罰:醫院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含1萬)5萬元以下(含5萬)、5萬元以上(不含5萬)10萬元以下(含10萬)、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分別扣發科主任或護士長1個月、2個月、3個月職務津貼(科副主任或副護士長應為其承擔30%),若醫療與護理均有過錯的,兩者均處罰。
三、責任人、責任科室的申訴權
1.對經由科室或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分析確定意見不服的,責任人及責任科室有權向醫院要求提起醫療事故鑒定。但經醫院復議,認為結論成立,提起醫療事故鑒定會導致醫療事故處理復雜化,醫院有權決定不再提起醫療事故鑒定。
2.對市級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不服的,責任人及責任科室可以向醫院要求提起上一級鑒定。但經醫院復議,認為鑒定結論成立,提起上一級鑒定會導致醫療事故處理復雜化的,醫院有權決定不再提起上一級醫療事故鑒定。
3.責任人、責任科室在行使申訴權時,若導致不良影響擴大、矛盾激化、后果加重的從嚴處罰。
4.在此之前醫院發文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5.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實行。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3
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正確及時接待處理好醫療糾紛(以下簡稱糾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創建和諧醫院的需要。為此制定此制度。
一、適用范圍
從事醫療活動的科室
二、內容
在本醫院醫療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三、組織領導
醫院成立糾紛接待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醫務科。各臨床科室成立糾紛接待處理小組(由質量管理小組兼任)。醫技科室由科主任或科副主任負責。
(一)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主管醫療副院長
副組長:醫務科科長
組員:醫務科副科長
門診部主任
病案室主任
護理部主任
藥劑科主任
保安部主任
醫療糾紛裁定委員會委員
(二)辦公室成員
主任:醫務科科長
副主任:醫務科主管醫療糾紛工作副科長
成員:醫務科、護理部、藥劑科、門診部負責接待處理醫療糾紛科員各一人
四、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
對醫院發生的糾紛統一決策部署。
(二)辦公室職責
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決議,組織、協調、參與糾紛的接待處理工作,門診發生的.醫療糾紛去醫學會鑒定前或訴訟到法院前由門診部接待處理。
1、接到科室接待小組發生糾紛的報告,負責組織人員深入事發科室進行調查、核實、匯總、上報,供領導參考、決策。
2、負責通知科室對醫療文獻的整理收集、保管等工作,避免舉證不能的情況發生。
3、將科室接待小組的討論意見匯總上報,主動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4、協助科室及時決策,迅速研究制定接待處理原則與具體方案。
5、協助科室與相關部門做好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現場實物封存工作。
6、負責醫療文獻的封存保管工作。
7、負責對重大醫療糾紛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對死因不明確的患者,協助科室動員家屬是否同意尸檢,并告知尸體存放方法。
9、接收科室上交的糾紛。
10、負責向吉林省醫療糾紛協調處理中心報告工作。
11、負責召集醫院醫療糾紛裁定委員會會議。
12、將裁定委員會的討論決定,如實向雙方當事人告知。
(三)科室醫療糾紛接待處理小組組成與職責
1、科室接待小組組長由科主任(副主任)擔任,組員由各醫療帶組教授、護士長擔任。醫技藥劑科室的接待小組組長由科主任(副主任)擔任,組員自定。
2、負責本科室糾紛接待報告和率先組織現場處理工作。
3、科室發生糾紛后,由主治醫師負責向帶組教授報告。帶組教授向科室接待小組長報告,小組長向醫務科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4、立即指定專人對病歷質量進行把關,指定專人盡快收集、整理、完善病歷,對整理完善后的病歷妥善保管。對患方已經復印的病歷,在整理、完善時要慎重。
5、接待小組對患方提出封存病歷及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現場實物應給予積極配合。
6、對死亡患者家屬拒絕運走尸體的,科室接待小組組長將情況匯報醫務科和保安部。
五、要求
1、各科室將接待小組成員及變更情況隨時上報醫務科。
2、辦公室、接待小組按照工作職責要求要盡職盡責。
3、對糾紛的初步答復時間
、僖话銧幾h要求不能超過一周
②重大爭議要求不能超過30天
4、各科室要建立醫療糾紛接待登記本,接待處理糾紛時要認真記錄,建立檔案,完結的要存檔。
5、科室接待小組對一起糾紛最少接待三次,無法解決的,按要求填為醫療糾紛接待處理情況上報表,送交醫務科。
6、在接待調查了解糾紛時,必須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
7、對重大的糾紛事件,必須按規定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
六、考核
按照《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預案》規定執行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颊,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ㄒ唬⿲е禄颊咚劳龌蛘呖赡転槎壱陨系尼t療事故;
。ǘ⿲е拢橙艘陨先松頁p害后果;
。ㄈ﹪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ㄒ唬┯辛己玫臉I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ㄒ唬┦轻t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ǘ┡c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夯颊叩牟〕逃涗洝⑺劳霾±懻撚涗、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ㄈ⿹尵燃蔽;颊撸谝幎〞r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ㄎ澹┡c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p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ǘ┊斒氯颂峤坏牟牧虾拓撠熃M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ㄋ模┽t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t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ㄆ撸┽t療事故等級;
。ò耍⿲︶t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ǘ┰卺t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ㄈ┰诂F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ㄋ模o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虿豢煽沽υ斐刹涣己蠊。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5
一、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后果的認定有分歧,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或裁決才能解決的醫患糾葛。
二、醫療糾紛的分類: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十分復雜,為了便于鑒定和處理,根據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失,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將醫療糾紛歸為兩大類:
1、醫療過失糾紛:是指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的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由于醫患對醫療過失的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處理的意見有分歧所造成的.醫患糾葛,包括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的醫患糾葛。
2、非醫療過失糾紛: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未存在過失。由醫療的原因或者醫療以外的原因,導致患者或家屬對醫院不滿意而引起的醫患之間的糾葛。如:醫療意外、醫療并發癥、檢查合理不合理、醫療費用的多少、語言不當、態度好不好、條件環境對患者是否有影響等處理不當都能引起糾紛。還有第三者的挑撥,工傷交通事故的轉嫁等都可引起醫療糾紛。
三、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醫院負責人報告。隱瞞不報者,由責人人承擔后果。
四、醫院接到報告后,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五、醫務科負責對其整理成個案材料,并組織相關專業醫生組成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對醫療糾紛進行分析、定性,明確責任。
六、對嚴重差錯,醫療事故應及時上報區衛生局。引起法律訴訟時,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民事刑事法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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