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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8 11:59:49 制度 我要投稿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系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條 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第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制訂鑒定方案;

         。ǘ┏跏颊{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ㄈ┈F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復核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ㄎ澹┤娣治、綜合評定,根據檢測的數據進行分析研究,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并提出處理意見;

         。┖灠l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鑒定文書,整理匯總鑒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四條 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及時派2名以上鑒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五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章 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

          第一條 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并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ㄒ唬﹪乐負p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ǘ┯须U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ㄈ┱蔽kU房屋。

          第三條 房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

         。ㄒ唬┰趬w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墻體;

         。ǘ⿺U大原有門、窗洞口;

         。ㄈ┟黠@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ㄋ模┰跇敲嫔祥_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ㄎ澹┎鸪B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淖兪褂霉δ艿模

         。ㄆ撸⿲υ蟹课葸M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項目。

          第四條 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斗课莞脑旖Y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ǘ┓课菟袡嘧C(非所有權人申請的,還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其改造的證明);

         。ㄈ┯煞课莅踩b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ㄋ模┎鸶漠惍a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墻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戶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五條 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筑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的房屋,必須按照下列類別處理: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但應加設警示標志,禁止使用;

         。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罰則

          第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ㄒ唬┮蚬室獍逊俏kU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ǘ┮蜻^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又不作出采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ㄒ唬┯须U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ǘ┙涜b定為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繼續使用的;

         。ㄈ┥米愿淖兎课菔褂眯再|和用途的;

         。ㄋ模┬袨槿擞捎谑┕、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住宅改造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ㄒ唬⿲]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擅自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唇浽O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六條 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自x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第2號令《xx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 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 房屋安全責任

          第一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三條 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四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ㄒ唬┪磮蠼洺鞘幸巹澆块T批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者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ǘ┰谧≌瑑却娣沤洜I性酸、堿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ㄈ┭b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六條 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八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一節 房屋安全鑒定委托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课莸鼗A、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ǘ┓课莩^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ㄋ模┬枰鸶姆课葜黧w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ㄎ澹┢渌赡芪:Ψ课莅踩枰b定的情形。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ǘ┍剖┕ぶ校幱凇侗瓢踩幊獭芬蟮谋频卣鸢踩嚯x內的房屋;

         。ㄈ┑罔F、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ㄋ模┗雍突A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三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四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節 代為鑒定

          第一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鑒定工作。

          第三節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管理

          第一條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依照《xx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管理規定》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負責。

          第二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執業注冊證件。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

          第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鑒定業務規范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并制作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鑒。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鑒費用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承擔。

          第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ㄒ唬┓课莅踩b定單位備案情況;

         。ǘ┙涜b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一節 危險房屋治理主體

          第一條 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二條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條 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并進行治理:

         。ㄒ唬┓课輽鄬俨幻魑,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ǘ┧腥怂劳銮覠o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ㄈ┧腥讼侣洳幻饔譄o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ㄋ模┪kU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并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布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四條 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屬于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并發還房屋,并將剩余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后,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六條 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應當自治理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八條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并實施治理,并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二節 危險房屋治理相關主體的義務

          第一條 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條 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第五章 房屋應急搶險

          第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二條 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因臺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后,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三條 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條 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袛嚯娏、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ǘ﹦澏ň鋮^,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ㄈ├绵徑ㄖ锖陀嘘P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后予以修復。

          第六章 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其它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二條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 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四條 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條 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六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 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ǘ┌紫侇A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ㄈ┢渌嘘P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ǘ┻`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對末取得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仍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對未取得白蟻防治資質仍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白蟻防治人員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仍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條 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條 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鎮級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自xx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鎮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務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賃或者企業委托承租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處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務段管轄內租賃房屋。

          第四條成立電務段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主管副段長

          副組長:綜治辦主任,安全科科長,辦公室主任,經營開發科科長,綜合車間主任、書記。

          組員:綜合車間成員。

          第二章承租條件

          第五條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房屋(場所)租賃、承包關系,首先要對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經營業務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從事特種行業的須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嚴禁將房屋(場所)租賃、承包給非法經營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條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方應取得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按有關規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條與承租方達成協議后,要按照路局關于合同、會簽制度,逐級、逐部門審議、簽認后,方可按照《北京鐵路局多元經營系統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承包合同。

          第九條出租房屋租賃協議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合同簽訂一式三份(電務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帳,承租方經營發生變化或承租資金發生變化時,要及時簽訂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態。

          第四章安全協議

          第十一條承租方簽訂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時,按照路局《關于修訂經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文本,簽訂出租房屋(場所)消防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方對所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必須明確專人,定期對各種在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記錄,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種火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進行房屋(場所)承包、租賃時,承租方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自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配備,并在消防安全協議中明確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方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鐵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當地政府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服從出租方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及時整改各種安全隱患。對不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不及時進行整改隱患的,出租方可終止承包、租賃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管內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堅持每10天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協議終止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不具備承租條件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終止出租。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終止出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請各房管科室、車間遵照本辦法執行,加強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電務段經營開發科負責解釋。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是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供暫住人員租住的房屋。暫住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戶口管理規定需要辦理暫住登記的公民。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

          鄉(鎮)政府及管理區(行政村)、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條出租人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必須遵守《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關聯資料: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五條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條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暫住人員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七條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ㄒ唬┳袷貒矣嘘P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督促暫住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證出租房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時檢查、修繕出租屋安全設施;

         。ㄈ┎坏脤⒎课葑饨o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員居住;非夫妻關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間混住;

          (四)發現出租屋暫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檢舉、制止或者將現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向公安機關反映出租屋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第八條出租屋消防安全責任

         。ㄒ唬┌凑沼嘘P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產權利人將其居住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體性租賃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的稅務征收管理;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接受市、縣級市或區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費代征、計劃生育管理,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統計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二)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將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條出租商住樓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經環保等部門審核,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四)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

          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報告,查實屬違法懷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報告人予以獎勵;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書面報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本地戶籍的應當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二)年滿18~49周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應當辦理或者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三)轉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經常居住人員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

          (四)應當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發現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居住區環境。

          第十一條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轉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到租賃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稅費。如約定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以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五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賃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管理,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掌握的租賃信息以出租房屋為單位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及其他手續。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開展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有居住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過1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部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物業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將居住房屋或者車庫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房產、公安、工商、稅務、城管、計劃生育等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準后送至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采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于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布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布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于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后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于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后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閑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并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發布后,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后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隨著我社發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規模的逐漸擴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進來的年輕編輯,其中一部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解決個人住房問題,為解決這部分編輯(單身編輯)過渡住宿問題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對外租賃問題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由社綜合辦公室進行租賃合同的審核,后勤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主任:負責全面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直接管理工作;

          成員:負責房屋租賃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條例

         。ㄒ唬Ρ締挝宦毠さ姆课葑赓U管理

          1、申請租用宿舍的個人必須是我社的正式職工;

          2、申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租賃

         、偕暾埲说胶笄诜⻊罩行姆课葑赓U管理員處領取《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谟上虮救怂鶎俨块T領導簽署意見;

         、塾扇耸虏块T領導簽署意見;

         、苡珊笄诜⻊罩行暮伺蠓止茴I導批準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作住房安排,經申請人認可,管理員會同申請人查驗房內設備設施,水、電表初始數據并經申請人簽字后,管理員將房屋鑰匙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成為合法的房屋租賃人;

         、奚暾埍砀窦白》堪才诺怯,按標準表格填寫;(表格見后附: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3、租賃期間,租賃人有義務保護房屋內設備、設施的完整,如有損壞,由租賃人照價賠償;

          4、租賃人租住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由其自身負責;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構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額、水電費按每月實時發生費用記;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每季度按時抄報水電表數據、計算費用及房屋租金,造表報社計財處,由計財處從各租賃人的工資中扣除;

          7、退房手續:

          租賃人退房時,租賃人需會同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對室內設備、設施進行清點,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結清租金及損壞物品賠償金并將房屋鑰匙退還管理員后,房屋租賃關系正常終止。

          8、嚴禁租賃人將其租住的房屋轉租、借用他人,否則: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報社財務處從租賃人工資中按月扣出。

          9、本條例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ǘ、對外單位人員的房屋租賃管理

          1、后勤服務中心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2)房屋所有權證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3)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裝修的約定;

          (8)轉租的約定;

          (9)解除合同的條件;

          (10)違約責任;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2、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件、流動人口無《暫住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

         。2)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5)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3、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主動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交驗《婚育證明》;

         。5)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6)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居)住登記手續。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1)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3)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4)違反約定逾期一個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設施;

         。3)租賃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的約定;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7、其他租賃規定

         。1)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經批準。

          (2)租賃期間,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并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轉租人與受轉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對出租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設施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后可自行維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租賃期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并有權拒絕交付超過約定數額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權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義務。

         。6)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7)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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