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1
1、各部服務工作質量必須結合模式規定的管理制度,服務工作規程及質量標準等進行質量監督檢查,堅持“讓客人完全滿意”的服務宗旨,加強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2、各部門質量管理,按垂直領導體制,嚴格實施逐級向上負責,逐級向下考核的質量管理責任制。
3、部門應劃小質量監督范圍,建立質量監督檢查網絡,作為部門的一個管理子系統,以保證質量管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4、各級管理人員加強現場管理和督導,并作好逐日考核記錄,作為獎罰的依據,并將質量管理情況和改進措施在每周例會上匯報討論。
5、為了確保質量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做到有案可查,各部應建立員工工作質量檔案和各級管理人員工作質量檔案。
6、各營業點應設立賓客意見證求表,及時處理賓客投訴,并做好統計反饋工作,各管區主管或部長應經常證求訂餐賓客和接待單位意見,后臺部門應證求前臺部門意見,了解賓客反映。
7、菜點質量應按食品衛生和廚房工作規范嚴格操作生產,嚴格把關,凡質量不合格的菜點,決不出廚房。
8、質量監督、檢查應采取每日例行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各管區的質量及時分析評估作出報告,并定期開展交流和評比活動。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2
1、目的及適用范圍
為嚴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質量標準承諾,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全面提升總公司的質量管理水平,增強總公司的競爭力和信譽,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實現工程質量管理目標,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的工程質量管理。
2、方針和目標
2.1質量管理方針:精細管理、科技創新、質量取信、持續改進。
2.2質量目標:達到合同/協議承諾,竣工驗收一次通過,杜絕重大質量事故。
3、管理依據
3.1中國(或工程所在國)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政策和法規。
3.2中國(或工程所在國)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驗收標準。
3.3有關工程項目的批準文件。
3.4合同、協議或會議紀要。
3.5集團公司有關的管理辦法、文件、通知和會議紀要。
4、管理組織及職責
4.1集團公司決策層
集團公司總經理是總公司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副總經理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質量管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對工程質量負技術責任。
4.2技術管理部
技術管理部在集團公司總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對集團公司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管理和監督。
具體職責如下:
4.2.1組織編制集團公司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4.2.2審查質量檢測試驗、項目質量計劃、項目質量規劃和重要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提出審核意見。
4.2.3組織實施對子公司、直管項目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進行監督和考核。
4.2.4審核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和措施,匯總上報有關材料。
4.2.5組織上報有關質量管理統計報表和材料,編寫質量工作總結。
4.2.6參加工程竣工質量驗收。
4.2.7參加重要工程質量管理和分析會議,監督有關質量工作的落實。
4.2.8受理質量投訴,并組織調查、處理和回復。
4.2.9參加原材料質量控制工作。
4.2.10負責審核重要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4.3采供管理部
采供管理部負責工程所需設備物資的質量控制與管理工作。
4.4子公司
子公司具體負責所屬工程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控制和質檢工作,業務上接受集團公司技術管理部的管理、監督。子公司總經理是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本單位的質量目標,主持工程重大質量問題的研究、處理等工作,對工程質量管理負有領導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4.4.1負責本級公司內質量管理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
4.4.2嚴格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質量管理規章制度,編制本級公司的質量管理實施細則。
4.4.3審核下屬項目的質量保證措施,并將重要工程的質量保證措施報集團公司技術管理部備案。
4.4.4監督檢查本級公司質量管理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4.4.5加強對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的監督檢查。
4.4.6參加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審查處理方案或措施,并督促責任單位盡快糾正。
4.4.7參加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監督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組織編寫質量工作總結。
4.4.8負責上報工程質量報表和有關資料。
4.4.9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質量管理活動。
4.5直管項目(公司)
直管項目(公司)具體負責本項目施工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控制和質檢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司技術部門的管理、監督。項目經理是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本項目的質量目標,主持工程重大質量問題的`研究、處理等工作,對工程質量管理負有領導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4.5.1嚴格執行有關質量管理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上級有關規定,按照有關規程、規范、標準和審核合格后的施工圖進行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
4.5.2嚴格按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配齊施工質量保證資源:
4.5.2.1制定項目質量保證體系,報子公司審核,集團公司技術管理部備案。
4.5.2.2獨立設置質量管理部門,配足專職質量檢查工程師和管理人員,其技術職稱和工作能力滿足質量管理要求。
4.5.2.3配置滿足質量控制要求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試驗檢測儀器,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得到有效控制。
4.5.2.4從事技術、質檢、試驗、材料、設備等主要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5.3嚴格原材料和施工質量控制,做好原材料檢測、隱蔽工程和特殊過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保證各種原材料和每道工序質量合格。
4.5.4落實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做好工程質量回訪工作。
4.5.5提供真實可靠的質量保證資料和竣工文件。
4.5.6參加集團公司或子公司組織的質量管理活動。
4.6各級質量管理部門
技術管理部、項目管控部、安全質量部是本級單位的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質量管理的具體工作,組織解決工程質量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對本級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安全質量部具體負責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的日常監督、檢查及指導工作,對本項目的質量管理工作負直接管理、檢查、監督的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4.6.1審定質量管理規章、質量計劃和工程質量保證措施。
4.6.2審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4.6.3組織召開質量管理和分析會議,研究部署質量工作。
4.6.4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質量事故,審定處理方案。
4.6.5領導開展質量監督檢查、評比和考核等活動。
5、項目實施過程質量管理制度
5.1質量檔案管理制度
5.1.1檔案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文件,質量活動記錄,工程日志,技術交底記錄,設計文件審查記錄,設計變更簽證記錄,定位復測及各項工程觀測記錄,隱蔽工程檢查簽證記錄,質量評定記錄,歷次質量檢查記錄,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記錄等。
5.1.2建檔要求所有工程項目都要按照集團公司或客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5.2質量教育制度
5.2.1加強對全員的質量法規、標準、規則和質量意識教育,增強全員的法制觀念,不斷提高全員質量意識。
5.2.2深入學習各類法規、規范、標準、操作規程。做到不違章指揮、嚴格按規定要求操作,不斷增強全員遵章守法的自覺性。
5.2.3員工培訓要做到有計劃、有目的,并建立培訓檔案,培訓合格的人員方能上崗。
有關質量管理人員、質檢人員和質量體系內審員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5.2.4技術管理部負責提出質量培訓計劃并對質量管理人員進行考核,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質量教育的組織實施。
5.3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質量監督檢查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質量管理要以預防為主來減少事故的發生和損失。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分別采用社會監督、專業監理公司監督和內部質量管理機構監督中的一種或幾種質量監督方式。技術管理部等各級質量管理機構和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是內部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責任者,負責各級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5.3.1定期質量檢查制度
5.3.2不定期質量檢查制度
5.3.3開工前質量監督檢查內容及要求:
5.3.4施工過程中的管理內容及要求
5.3.5三檢制度
5.3.6隱蔽工程檢查簽證
5.4隱蔽工程檢查合格后,如長期停工,在復工前應重新按規定進行檢查、簽證。工程質量報告制度
5.4.1月度(季度)工程質量統計報表
6、質量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6.1質量事故分類
6.2事故報告
6.2.1一般質量事故,在每月工程質量報表中填寫,要寫明地點、事故原因、損失情況。
6.2.2發生嚴重及重大質量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立即報告上級質量主管部門。事故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3日內提出書面《工程質量事故報告》逐級上報。報告內容包括:
6.3事故調查處理
6.3.1重大質量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處理,嚴重和一質量事故由子公司或直管項目組織調查處理。由主管領導主持,組織有關部門參加,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問題未查清不放過;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單位、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問題得不到解決不放過)提出書面報告。
6.3.2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必須做到以下幾方面:
6.3.3對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擅自處理者,對責任單位和領導要加重處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隱瞞事故論處:
7、質量保證金及質量獎懲
施工隊質量負責人是貫徹、執行、落實、檢查質量管理制度的主要負責人,施工隊必須層層把好質量關,認真貫徹誰指揮生產,誰操作,誰對產品質量負責的原則。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3
第一條質量管理部門的設立
一、本公司設兩級質量管理保證體系,即質量部及車間質量管理員。
二、質量部為公司質量管理的專職機構,負責全面質量管理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條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
一、凡投入生產的產品配方必須是質量部會同有關人員復核批準的配方,配方由質量部專人管理,凡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一律不準投入生產,手續不全者生產部有權拒絕生產,否則后果自負。
二、生產車間人員根據生產部的指令組織生產。包裝人員按生產車間操作規程進行包裝,做到包裝前校準稱,包裝中途再校稱。對校不準的稱要派專人檢修。定量包裝,每包重不超過規定重量的.1%,封口線美觀、端正、距離適中,不能有皺紋缺口,包裝放置整齊,包裝準確。每個品種打包完畢,必須清倉,清掃地面后才換品種分裝。嚴禁各品種混雜,影響產品色澤、質量。
三、成品保管只能接收合格的成品入庫,未經驗收合格者,一律不許入庫。保管員按提貨單如數發貨,必須堅持先進先出的原則。
四、生產部品控人員負責監控每批產品生產的全過程。原料或配方一旦發生變化,應及時將產品送檢。發現問題,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五、質量部品控人員負責對生產部人員的培訓,每天對生產部進行巡檢,包括生產過程、操作工序、半成品和成品抽檢,同時做好產品的取樣、留樣工作,堅持生產記錄及其他有關質量的問題。
第三條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一、交叉污染的防止由生產崗位人員、貨物裝卸人員負責,品控人員監督。
造成交叉污染的不合格品經評審后可做如下處置:
采取措施,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品,如返工;
采取措施,防止原預期的使用或應用,如拒收、報廢等。
返工的產品應重新檢驗并記錄。
質量部負責將重大質量事故(損失超過五萬元)或顧客對產品質量有重大投訴時,應提交管理評審。
應按規定保存不合格的樣品以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記錄。
第四條產品質量跟蹤與客戶投訴
1、對產品質量及時進行跟蹤,市場部每年進行一次客戶滿意度調查。
2、在與市場業務員電話溝通時,詢問公司產品質量情況,并及時將情況反饋給質量部。
3、質量部應定期拜訪客戶,其目的就是要了解客戶對公司產品質量控制的評價,以便進一步改善我們的工作。
4、每次拜訪客戶,都應寫出書面報告并存檔。
5、針對客戶口頭或書面投訴,需要進行檢查或復查以下內容:
檢驗留樣樣品的有效成分;
生產和存貨記錄;
操作員工記錄;
質量部現場調查記錄;
質量部處理結論及存檔
第五條標簽設計與簽發管理
1、標簽的設計按gb10648的要求制作。
2、標簽由質量部專人負責,應不定期的參加上級飼料部門舉辦的各種培訓班,以提高自身水平及對文件的理解。
3、每種新標簽在印刷前,需由質量部經理簽字確認后,再做初稿。
4、將確定的初稿內容符合標簽要求后,經技術經理簽字,再交采購印刷。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確保生產過程質量穩定,并求質量改善,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損耗,對生產和服務程序進行有效控制,滿足客戶的要求和期望。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產品從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間過程的控制、產品損耗的防護等。
三、職責
1、技術部負責工藝文件及操作規程的制定。
2、生產部負責按生產任務單組織生產并實施生產過程的控制。
3、生產部負責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及檢修(肉機、凍庫等)。
4、品管負責對產品質量,包裝及標示等檢驗、驗收、放行、交貨等的監控。
5、銷售部負責產品交貨和服務過程的控制。
四、程序
1、獲得規定產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技術部負責產品工藝文件及操作規程的制定,主管批準后發放到生產部和品管處。
1.2生產部根據批準的生產計劃,進行生產。
2、生產過程控制
2.1生產部根據相關的產品工藝文件及操作規程進行生產加工,確保產品質量。
2.2關鍵技術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2.3對生產運作實施監視。生產中要認真做好自檢、互檢、專檢(品管),并做好相應記錄。
2.4品管對生產過程實施監督檢查。
2.5使用合適的生產服務設備,確保產品衛生安全。
產品質量檢驗
一、檢驗管理制度
(一)、產品進入公司的檢驗(查檢疫票確保產品合格)
1、凡進入公司的產品,在入公司前必須由品管進行抽樣檢驗,填寫檢驗記錄,合格后方可辦理進入。
2、品管在抽樣時,要注意具有代表性,并要注明產品的品名、數量等,并做好原始記錄工作。
3、品管在檢驗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檢驗方法和操作規程進行檢驗,不得隨意改變。
(二)、過程檢驗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現場進行巡檢,按規定填寫記錄。
1、每批產品須按客戶要求為標準進行檢驗,必須經檢驗合格才可出貨。
2、填寫《檢驗報告單》,由品管保存。
3、品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檢驗標準和方法進行檢驗,檢驗產品是否變質、變色,不得隨意改變。保留所有記錄,歸檔存查。
(三)出貨檢驗
1、成品出貨檢驗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對成品進行適當的檢驗,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適用范圍,適用于各類成品出公司前的檢驗活動。
2.1技術部負責確定成品的技術要求。
2.2品管負責編制產品技術標準,及成品出公司檢驗安排和組織落實。
2.3生產部或品管員負責配合成品出公司檢驗活動的實施。
3.管理辦法
3.1成品出貨檢驗活動的策劃
3.2技術部須根據客戶要求,確定成品的各項技術要求。
3.3品管部根據技術部確定的成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3.4品管部在編制《產品技術標準》時,須規定成品出公司檢驗的有關內容:
a.檢驗方式:入產前檢驗/出公司前檢驗;
b.檢驗項目:產品質量、分割要求等
c.檢驗要求:根據客戶對產品要求進行檢驗。
d.檢驗時機、頻次:隨時防止出現質量事故。
e.檢驗數量:根據當日產量。
f.檢驗方法:
4、成品出公司檢驗的實施
4.1在生產過程中,品管須及時配制檢驗指導書、檢驗人員、檢驗設備等并組織檢驗活動的開展。
4.2檢驗人員須按照《產品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檢驗。
5、出公司檢驗報告及反饋
5.1品管在檢驗過程中須將及時檢驗情況和檢驗結果記錄。
5.2品管在檢驗過程中,發現異;虿缓细袂闆r時,須及時向品管負責人報告該不合格情況。
5.3品管部負責人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不合格情況進行處理。
6、相關記錄
6.1《原始檢驗記錄》
6.2《出貨檢驗報告單》
(四)不合格品
1、目的
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識別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交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整豬、半成品、成品及交貨的產品發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職責
3.1品控部負責不合格品的識別,并跟蹤不合格品的處理結果。
3.2各相關部門負責人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不合格品進行處置。
3.3生產部負責對本生產發生的不合格品采取糾正措施。
3.4其他相關部門配合控制。
4、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類及處理
A、嚴重不合格:經檢驗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不合格;按質量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B、一般不合格:個別或少量不影響整體產品質量的不合格。按質量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4.2進貨不合格的識別和處理
A、對品管部確認的不合格品,品管員做出“不合格品”標識,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區,品管員通知生產部,生產部負責處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戶同意讓步接收時,由主管批準后,在原不合格標簽上加注“讓步接收”。對重要產品,不允許讓步接收。
C、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經品管確認后,按上述條款執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識別和處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產部立即返工。返工后的產品必須重新檢驗。須報廢產品由主管決定執行,并填寫相應的處置記錄。
B、品管檢驗判定的嚴重不合格,需貼上“不合格品”標簽放置于不合格品區,由品管負責人在相應的檢驗記錄上簽字確認,并填寫《不合格品報告》交各相關部門處置決定。
4.4交貨后發現的不合格品
對于已交貨后發現的不合格品,應按的'重大質量問題對待,應盡可能將產品召回。并由品管部組織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根據公司規定。銷售部應及時與顧客協商,滿足顧客的正當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當生產部生產的產品對客戶產生的危害發生時,引用本《產品召回管理程序》,盡早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客戶、公眾的不滿,維護公司形象,減少公司損失,特制訂本程序。
2、適用于適用范圍:
本公司產品的回收控制。
3、職責:
3.1總經理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指定品管負責本工作,并指定對外發言人,負責提供資源支持。
3.2質量安全負責人(生產部負責人、品管)
A、收集客戶回饋來的有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顧客投訴,如實記錄每一細節,包括銷售部的回應;
B、保證生產部主管在產品回收上能了解事件的最新動態,決定如何回應消費者,確保銷售部對每一詢問的回應都是有根據的;
C、與客戶一起進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討論,保持記錄,包括已確定的決議和還在討論中的決議;
D、有權召集任一人員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優先協助,包括質疑產品和生產過程情況。
3.3銷售部門負責提供銷售信息,確定不合格產品的回收方案處于銷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負責發現問題,對產品進行檢驗和分析,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
3.5生產部負責人、銷售負責人與客戶保持聯系,做好溝通,同時與衛生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技術部門協作。及時與法律部門溝通,以確保決議與行為的`合法性。
4、產品回收步驟:
4.1發現問題
A、各部門在銷售前發現的問題,立即停止銷售產品,隔離存放,并對該產品進行檢驗。
B、顧客發現的問題,由銷售負責人了解并記錄問題發現的具體情況,及時向生產負責人報告,保持與顧客的持續聯系。
4.2投訴評估:
投訴匯總報告由發現問題的品管部門如實整理書面材料,品管如果發現產品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則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銷售部及生產部調查研究以確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時要相關衛生部門來協助;
B、立即通報品管負責人、總經理;
C、品管負責追溯產品的所有標簽。立即停止銷售;
D、品管部、銷售部聯合收集并反復研究有關質疑產品,生產前后的產品與質量記錄。
4.3回收的開始:
一旦確認問題產品具有危害性和質量問題而且已進入銷售,立即啟動回收程序,銷售部立即通報生產負責人,對已出貨產品進行調查。同時,指示各部門人員在回收工作中的職責和權限。生產部應立即停止出貨,對未出貨產品進行貯存隔離工作。負責采購的人員和質檢人員與經理確認問題的發生點。
確認方式主要有:
A、如與供應商有關,經理、品管部、生產部與供應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時,提供詳細
的問題產品資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發生在產品生產環節,按質量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六)退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產品。
3、措施
A、退回的產品由品管重新檢驗并做記錄。
B、檢驗合格按合格品處理。
C、檢驗不合格按不合格品處理。
D、檢驗不合格但可以加工交生產部加工處理。
E、加工產品由品管檢驗合格才能出貨并做記錄。
4、做好相關記錄
a、《退貨處理記錄》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5
制度總則
一、項目部堅決貫徹執行上級頒布的各種質量管理文件、規程、規范、和標準,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優質、優產、用戶至上。
二、項目部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設置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專管的質量安全科,專人負責施工質量檢測和核驗記錄,并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記錄,整理完善各項施工技術資料,確保施工質量符合要求。
三、進行經常性的工程質量知識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術水平,在施工到關鍵部位時,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專職質量檢查員到現場進行指揮和技術指導。
四、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嚴格按照施工規范要求層層落實,保證每道工序的施工質量符合驗收標準。堅持做到每個分項、分部工程施工質量自檢自查,嚴格執行“三檢”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處理好決不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
五、隱蔽工程施工前,經自檢合格后報監理公司查驗,經監理工程師查驗合格后及時辦理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方可進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嚴格把好材料質量關,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工程施工前及時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復試,材料沒有檢驗證明,不得進入隱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術資料檔案制度,專人負責整理工程技術資料,認真按照工程竣工驗收資料要求,根據工程進度及時作好施工記錄、自檢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記錄。將自檢資料和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分類整理保管好,隨時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
八、對違反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的人,將按不同程度給予批評處理和罰款教育,并追究其責任。對發生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將按上級有關規定程序追究其責任并做出處理。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6
一、監督人員工作紀律
1、監督人員經市質監部門授權由業主單位委派行使監督,受質監部門與業主雙重領導,直接對業主負責。
2、監督人員必須堅持"公正、誠信、科學、求實"的宗旨。主動積極、勤奮刻苦、虛心謹慎地全心全意為工程建設服務。
3、監督人員應加強自身思想建設,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嚴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饋贈,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監督人員不得向第三方推薦分包隊伍和推銷設備材料,更不準兼任第三方的實職或虛職(顧問)。
5、監督人員應明確職責,擺正位置,顧全大局,實事求是。正確處理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各方的關系。
6、監督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熟讀圖紙規范及合同。常駐現場,堅守崗位,認真做好施工過程當中的各項監督工作,確保監督工程優質、高效、安全及造價合理。凡因監督人員失職、失誤造成損失的均須承擔責任。
7、監督人員必須堅持科學的工作態度,嚴格按國家規范、標準實施監督,以檢查、試驗、測量的數據為監督的主要依據。
8、監督人員應加強組織紀律性,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內外有別,保守公司及建設單位的秘密。
9、監督人員應接受質監部門的指導,按照業主單位的要求,虛心聽取受監督單位的意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10、監督人員有責任將本守則以文字方式傳達各受監方,并請業主和各受監方配合監督。
二、監督人員工作細則
1、監督進場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施工機械、試驗和檢測儀器設備是否與標書承諾一致。
2、審核各施工單位編織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合理性。
3、施工過程當中要嚴格按規范要求控制施工,對施工過程當中施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現場監控,對不合格工程要堅決做返工處理。
4、底基層施工
4.1底基層施工前對路基進行處理并壓實,要求表面平整、堅實、無彈簧,無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層是一個結構層也是一個整平層,保證此層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達到路面設計要求,底基層石灰穩定土壓實度要符合規范要求不小于93%。
4.2底基層施工控制有高程、寬度、松鋪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壓實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測量或試驗。
4.2.1高程由松鋪厚度來推算,寬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設計寬度底基層寬8米,基層寬7.5米,下封層寬7米。
4.2.2含灰量要依試驗室檢測數據為準,石灰劑量不足要及時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壓時不能太大或太小,試驗室要經常檢測含水量,碾壓時的含水量應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
4.2.3底基層的平整度要符合規范要求,對平整度達不到要求的不準終壓,要在初壓時觀測平整度;壓實度必須達到規范要求,碾壓要一次碾壓到位,不能壓壓停停,對壓實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壓到合格為止,對實在達不到規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壓實度滿足規范要求。
4.2.4土塊要經粉碎,石灰要經過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須剔除,配和比要按設計要求控制準確,路拌深度要達到底層,不準有夾層現象。
5.基層施工
5.1基層施工與底基層施工相同,要特別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層的養生工作,養生期一般為七天,養生期間表面要保持濕潤,水量又不能太大,盡量禁止車輛通行。
5.2其余各項要求與底基層相同。
6.下封層施工
6.1基層養生期滿后,應盡快鋪灑下封層,施工時先對基層表面進行清掃,灑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揚塵。
6.2下封層施工必須在氣溫不低于15℃,且穩定上升,風速不大時進行噴灑,有霧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過程當中注意油溫,控制在130-1700C灑布在均勻,用油量相對較準確,灑布過程當中發現有空白、缺邊時,應立即補灑,有積聚時應予刮除,灑布后及時用碎石覆蓋,碾壓。
7.施工時的進度控制
7.1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每月(旬)計劃完成量與實際完成量與以比較,對計劃沒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寫出處理意見,如何在以后的時間內給補上來。
7.2對施工不利的環節,要想辦法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組長。
8.資金控制
8.1施工過程當中,如有變更發生,現場監督人員要平等、公正的配合進行變更設計,即不讓施工單位吃虧,又不讓公路建設的資金用在不該用的地方。
8.2認真進行對待計量工作,要真實反映工程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進展情況。不準以任何不正當理由給施工單位少計量,計量要真實準確,如發現工程中有少計量要說明理由,如發現多計量或重復計量立即做嚴肅處理。
9.合同管理
施工過程當中要嚴格按合同辦事,對不按合同要求辦事的,一律不與計量支付。
10.安全生產
10.1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的責任制落到實處,避免只有文字沒有行動的形式主義。
10.2監督人員要定期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進行抽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11.實驗檢測
11.1加強試驗工作,認真填寫實驗數據,要求施工單位的試驗要真實、準確,滿足規范要求的頻率;
11.2作為監督人員要以實驗數據為依據,不能只憑直觀、直覺,要親自動手去做,檢查頻率要符合監督檢查的要求。
11.3對完成的結構層要認真檢測,檢查是否滿足設計標準要求,如不合格,責令返工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確保公司提供的運維服務滿足客戶所需的服務質量,尋找公司服務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為服務改進活動的有效實施提供目標和方向,保證組織的服務質量穩定可控并持續提升,特制訂本制度。2適用范圍
本過程適用于運維服務實施全過程的檢查與審計。
3職責
3.1公司高層
(1)負責審批年度服務管理計劃。
(2)定期對服務實施過程進行監控和管理,對服務實施過程的改進進行審批。
(3)負責公司運維服務體系的管理評審,以確保運維服務能力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3.2質量管理部
(1)負責公司運維服務體系的定期內部評審,對內審中不達標項的處理
進行跟蹤記錄。
(2)負責運維服務的組織級質量保證。
(3)對公司運維服務業務的質量進行監控。
(4)負責組織級客戶滿意度的調查。
(5)負責改進措施的監督及檢查。
3.3技術服務中心
(1)全面管理公司運維服務業務,負責制定總體的服務質量管理計劃。
(2)監控運維服務質量,定期組織質量分析會議,對運維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
(3)對重大投訴進行原因分析、處理和回訪。
(4)對每年運維服務報告進行審查。
3.4運維服務部
(1)負責對所管轄的業務質量計劃的制定。
(2)負責對所管轄的業務進行質量控制,對質量管理部和服務臺提供的客戶服務質量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處理。
(3)定期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
(4)跟蹤客戶投訴的處理過程。
(5)定期編寫總結報告,持續改進完善維護服務能力和質量。
3.5服務臺
(1)負責監控服務的處理過程。
(2)對每個處理事件進行客戶回訪。
(3)接收和處理客戶投訴,重要的客戶投訴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處理。
(4)負責保證備品備件供應的及時性和完好性。
(5)負責服務數據的統計,并報送給相關部門。
3.6運維服務人員
包括項目經理、技術支持工程師、現場工程師等相關人員,按照運維崗位職責的要求、工作流程及質量要求,實施具體運維服務任務,并將過程形成記錄。
4質量管理內容
4.1高層的質量管理活動
(1)制定管控指標:根據市場情況、技術發展和公司自身變化,制定并周期性的評審公司運維業務的方針策略和目標,評審服務目錄、管控目標,評審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
(2)管理評審:管理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公司服務體系運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確定公司服務體系的改進方向。
(3)服務改進規劃:根據市場情況、技術發展和公司自身變化,周期性
的評審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評估批準整改措施;評審現有流程執行的差距和改進措施,更好地適應服務需求;通過服務改進管理,提高運維服務工作的適應性和管理水平。
4.2質量管理部的質量管理活動
(1)組織級質量月報:通過定期或事件觸發地收集組織內所有服務項目的質量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質量月報,并送達到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包括高層管理人員)。
(2)服務質量管控指標的分析:通過階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務工作總結,對公司服務業務發展過程的問題和偏差做出有效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3)內審和管理評審:公司質量管理部負責組織每年一到兩次的內審和每年一次的管理評審,來評價公司的運維服務能力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4)客戶滿意度調查:公司質量管理部負責每年一次對客戶進行滿意度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和總結,對相關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對重大質量問題進行跟蹤和督促。
4.3運維部門的質量管理活動
(1)簽訂服務協議:運維服務部門經理協助銷售部門與客戶簽訂服務級別協議SLA(或包SLA服務合同)。
(2)質量計劃:運維服務部門經理或項目經理制定服務項目的.質量保證計劃,以確保服務目標的實現,服務風險的降低。
(3)服務執行:從項目開始實施至結束,項目經理監督、控制服務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包括事件、配置、變更、發布、信息安全,按合同要求形成服務報告,在報告中詳細列明SLA達成情況。服務臺管理員及時回訪客戶,調查服務滿意度。
(4)質量分析:運維服務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各項目質量進行管理,包括數據統計、分析、預警、跟蹤。檢查各項運維服務指標達成情況,并與SLA的要求進行對比,對未達標項提出改進措施,形成項目質量分析報告。
(5)質量改進:由技術服務中心總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通過階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務工作總結,對公司服務業務發展過程的問題和偏差做出有效評估,并進行調整和優化,及時了解客戶的需求,并根據客戶的意見或建議進行改進,保證年度運維服務目標的實現。
5運維服務質量管理要求
5.1客戶滿意度調查要求
(1)客戶滿意度調查工作由服務臺和公司質量管理部完成,其中,服務臺負責項目級客戶滿意度調查,質量管理部負責公司級客戶滿意度調查。
(2)項目級的客戶滿意度調查是對每個已解決的事件在24小時內進行電話回訪,確認工程師是否成功解決問題,了解客戶對處理結果的滿意度。
(3)公司級客戶滿意度調查應每年最少進行一次,采用問卷填寫,客戶滿意度調查內容必須與SLA(或服務合同)內容相一致,應注意調查樣本的比例及覆蓋范圍,以降低抽樣的風險。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8
第一條為加強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嚴格基建程序,保證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某某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建設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各參建單位應加強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
第四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五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質量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工程科工程負責人、駐工地代表三級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對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工程科工程負責人對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駐工地代表對質量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通過招標選擇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明確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單位工程,并報質量監督機構確認。
第十一條監督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職,審核批準設代機構、監理部、施工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員變更。
第十二條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十三條單元工程完成后,應由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后才能申請驗收評定,否則監理單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驗收評定,應由建設單位主持(或委托監理單位),組織參建單位組成聯合小組,共同驗收評定,并在驗收前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單元工程驗收評定合格后,監理單位應及時簽署結論,不能事后補簽。
第十六條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未達到合格標準時,應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后應按規定進行重新驗收評定。
第十七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九條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3)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4)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5)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二十條對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單位抽檢過程進行督促檢查、整改落實,對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核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認真抓好驗收工作,把好工程質量驗收關。制訂工程驗收工作計劃,及時組織做好相關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加強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資料準確、及時、完整。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XX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托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九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章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規范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十二條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
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三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四章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章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并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九條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四條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
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條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
(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條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并進行機構改組。
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部頒布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更好地發揮投資效益,結合我省水利水電工程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鄉鎮供水、城市防洪、灘涂圍墾、堤塘建設(以下統稱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不受其投資來源的限制,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和地方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和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水利水電工程在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前,必須以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驗,并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質工程項目時,必須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兩級設置:
(一)省級設置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簡稱中心站)。
(二)市(地)級、省錢塘江管理局設置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省、市(地)質量監督機構隸屬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省重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和市(地)重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組,由省、市(地)質量監督機構組建,其人員由省、市(地)站選派、委聘。
第八條質量監督機構的站長宜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工程建設的領導兼任,并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副站長。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副站長由其主管部門任命,并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質量監督員。其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
(三)經過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機構可聘任符合上述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專、兼職質量監督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不得委聘從事該工程監理、施工、設備制造的人員作為該工程的質量監督站(組)人員。
第十二條中心站負責全省各市(地)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員的考核、認證工作;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員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資質每四年復核一次,質量監督員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三條中心站負責向各市(地)站頒發由水利部統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合格證書”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三章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省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以及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技術標準等。
(二)歸口管理并指導各市(地)質量監督機構和省、市(地)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的工作。
(三)對本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組織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配合由部總站和流域分站組織監督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參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審查、招投標工作;參與水利水電工程優秀設計優質工程評審。
(五)參與水利工程質量大檢查工作和重大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仲裁有關水利工程質量爭端。
(六)參加受監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
(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總站報告,并抄送流域分站;組織培訓質量管理人員,總結交流質量監督工作經驗,不斷提高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水平。
第十五條市(地)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廳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執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技術標準,以及總站、中心站制定的有關質量監督的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負責管理市(地)范圍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及所屬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工作。
(三)負責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監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監督。
(四)參與重要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審查、招投標工作;參與市(地)、縣級水利水電工程優秀設計、優質工程評審。
(五)參與水利工程質量檢查和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仲裁受監工程的有關質量爭端。
(六)參與受監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提出質量評定報告。
(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中心站匯報;組織培訓質量管理人員,學習交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及管理工作經驗,不斷提高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權限: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越級承包工程任務、能力明顯不足、質量管理混亂的單位,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對偽造現場施工記錄、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記錄、隱瞞工程質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單位,應視其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批評、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采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責令其停止施工。
(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監理)單位采取措施糾正。
(五)質量監督人員需持“水利質量監督員證”進行施工現場質量都督,檢查施工質量,有權調閱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質量評定記錄和施工記錄等。
(六)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
(七)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第四章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組,或進行巡回監督檢查。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每年的質監活動不少于四次。巡回監督檢查次數應視工程建設總進度確定。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招標或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文件;
2、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3、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情況等資料。
從工程招標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
第十九條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根據受監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定質量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和人員。
第二十條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1、施工準備階段
(1)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
(2)對主體工程施工前的準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對施工單位檢測試驗室的資質、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等進行監督檢查。
2、施工階段
(1)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情況等實施監督檢查。
(2)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3)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劃分進行核定,對單元工作的質量評定進行抽查,并檢查工程質量評定資料的準確、完整情況。
(4)監督檢查重點施工工序、隱蔽工程,參加階段(中間)驗收并提出質量評定報告。
(5)參與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
(6)對中間產品及成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3、工程竣工階段
(1)參與審查竣工報告及竣工驗收資料;
(2)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報告。
第五章質量檢測
第二十一條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并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核查受監督工程參建單位試驗室的資質、人員素質、裝備、試驗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方案。
(四)質量監督機構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三條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并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檢測有償服務,檢測費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屬事業性收費。工程質量監督收費,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92)浙價費聯51號、(1992)財農134號、浙水政(92)第60號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收費標準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0.15%~0.25%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確定。原則上,大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筑安裝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區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費標準適當提高。
第二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繳納。大中型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應根據總工期確定按年繳納計劃,年初一次結清年度工程質量監督費。小型水利工程在輸質量監督手續時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的50%,余額由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收取。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須繳清全部工程質量監督費,若概算調整,質量監督費應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七條質量監督費應用于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開支,支款專用,財務收支必須進行統一管理和統一核算,其具體使用和開支范圍如下:
(一)自收自支質量監督機構的事業性費用;
(二)聘任質量監督員及差旅費的費用;
(三)檢測儀器、設備及交通工具購置、使用費用;
(四)委托抽樣檢測、試驗費用;
(五)工程質量監督會議及資料費用;
(六)業務培訓和技術咨詢費用;
(七)用于獎勵優秀質量監督機構、優秀質量監督員的費用;
(八)其他用于質量監督方面的費用。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予以通報批評或建議其主管部門按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向施工單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階段(中間)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驗收,而將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九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次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施工圖設計滿足不了的工程質量、進度要求的;設計單位現場服務不到位的;
(四)未向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的;
(五)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擅自修改施工圖,或在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和質量評定成果的;
(六)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工程未按規定進行質量保修的;
(七)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三十條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建設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建議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撤換負責人并進行機構改組,或由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都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授權。
質量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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