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計量器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1
(一)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由專人(計量管理員)負責管理和協調。
(二)在上級計量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醫院計量室按照《計量法》的要求和有關的規定,統一管理全院的計量工作。
(三)統一建立全院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臺賬、分戶賬、分類賬,保管好有關的技術檔案和檢定證書。
(四)加強與計量檢定部門的業務聯系,做好年度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工作。
(五)隨機地對在用計量器具進行抽檢,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六)對違反計量工作制度產生的后果,報領導作相應的處理。
醫療計量器具的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一)使用計量器具的部門,必須做好計量器具的使用與保養工作,制訂出相應的使用操作規程,由專人負責,并嚴格按照說明書及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二)所有計量器具都應建立使用記錄和定期維護保養;常用計量器具應每次使用后擦凈保養,不常用者應定期做通電試驗。
(三)存放計量器具的場所,要求清潔衛生。溫度、濕度要符合檢定規程的規定,并保持相對穩定。易變形的計量器具,要分類存放,妥善保管。嚴禁計量器具與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計量器具必須有計量鑒定證書和合格標記,發現合格證書丟失或超期,要及時查找原因,辦理補證手續。
(五)計量器具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報計量管理員處理,各使用部門無權擅自修理計量器具。精密貴重儀器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送修,并做好記錄。
(六)計量器具的外協修理
本單位不能修理的計量器具,應委托已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并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單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檢修證書。修理后應開具合格證書。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1.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
2.超過檢定周期;
3.無有效合格證書或印鑒;
4、計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內失準、失靈;
5.未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醫療計量文件、技術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一)計量資料檔案由計量管理室兼職計量管理員專人負責收集、保管和建立。
(二)計量器具資料檔案與醫療設備檔案相配合構成完整的計量檔案。
(三)計量器具的檔案內容
1.如計量器具是固定資產,則按醫療設備檔案內容建立檔案外,還應有檢定證書等。
2.如計量器具是低值易耗品,則檔案內容應包括申購合同、說明書、合格證、檢定證書等。
(四)計量器具的臺帳包括:
1.計量器具管理目錄;
2.計量器具管理臺帳;
3.工作計量器具分戶管理臺帳;
4.計量器具歷史記錄卡;
5.計量器具周期檢定計劃表。
(五)按規定的保存時間保管好計量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若銷毀檔案資料須經批準。
(六)對發生丟失計量檔案的事件,應做好記錄、查清原因再追究責任。
(七)需要查閱檔案文件資料,履行借用手續,以防丟失和損壞。
醫療計量事故管理制度
在醫療過程中,可以是因醫療計量器具準確度或其他計量問題,而引起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如發生這種問題,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處理計量糾紛的方式有檢定和調解,首先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解決問題。
(二)計量調解是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計量糾紛雙方進行的調解。根據計量糾紛的特殊情況,計量調解一般應在仲裁檢定以后進行。
(三)仲裁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用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進行的以仲裁為目的的計量檢定、測試活動。仲裁檢定可以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直接受理,指定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
(四)情節嚴重并引起醫療事故,應保護現場,以便有關人員前來找出事故原因并記錄;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處理。
(五)一般事故如是人為因素引起,則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處理;對于管理不善引起的,應分析原因,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以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2
1、為了加強計量器具的管理,確保測量和監控活動的有效性,特制定規定。
2。適用于對產品和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所用的器具。(如游標卡尺、千分尺、天平、臺稱、耐壓測試儀等,以下簡稱計量器具。)
3、已領用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配合質管部對計量器具進行登記,并辦理領用手續。
4、需要添置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應向質管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批后給予購買,并由質管部登記核發。
5、計量器具損壞或偏離核準狀態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交回或通知質管部進行核實。對無法修復或維修成本過高的計量器具,由質管部填寫《設施報廢表》,經公司領導簽字后報廢。
6、一人不能領用兩只及兩只以上同樣規格型號的量具。
7。性能測試儀器為一年檢定一次,自制的檢測儀器和檢驗夾具卡尺、千分尺為6個月校正一次校準溫度為—15℃—+40℃,濕度為40—80%。質管部針對計量儀器能否使用,有監管控制權、校正權。辦公室有權追查損壞原因并作出相應處罰。
8、本規定為Q/AMC2G0706—20xx《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的補充文件。未盡事宜按《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執行。
9。本規定由辦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準,質管部負責檢查執行。
10、本規定從批準之日起執行。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3
1、度計量器具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1.1合理選用量具。不得用高精度量肯測量低精度工作,測量前,效對好零位,檢查量具的超始是否靈活正確,發現失準,應及時向計量管理員報告,待修復后方可使用。
1.2保持量具的清潔。對測量完畢后的量具,須擦凈量具工作面油污,必要時,涂上防銹油后,放在盒內,對正常用的量具要定期進行保養。
1.3在使用表類量具測量工件時,應保持垂直工件被測量面,不允許受到劇烈沖擊和震動,以免影響測量精度,使用完畢,應立即將表拆下,放入盒內。
1.4使用量具時,須了解量具的保養知識,非量具檢修人風吹草動,嚴禁隨意拆卸、改裝及自選修理。
1.5保養量具時,要將量具存放在清潔、干燥、無震動、無腐蝕氣體的地方,并收集好量具的檢定合格書,嚴格執行檢定周期,按時送上級計量部門檢定。
2、衡器的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2.1使用衡器稱重前,首先檢查臺稱計量杠桿是否完好,對好零位,一切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2在秤量各種原料時,應將被秤物放在衡器臺板中央,注意低放、輕放、養活沖擊力,以免損壞衡器和影響其準確度。
2.3每次稱量完畢后,應首先關閉制動器,在取下被稱物,以免損壞刀刃。
2.4稱量不同價格物件時,應選擇相應精度的衡器進行稱量,對一般不大于衡器最大稱量百分之五,正常應在最大稱量的三分之二范圍內進行稱量,更不得超過衡器最大稱量進行稱量。
2.5使用衡器人員,應了解衡器計量性能和檢定周期,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送計量部門檢修,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4
計量工作企業實現現代化管理要基礎工作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全國公司工礦企業計量管理實施辦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設立適應生產需要的檢驗室,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計量人員,在總經理直接領導下,協同各部門,統一管理全公司的計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并要妥善保管,其內容主要有:
1、1。計量器具檢驗設備臺帳;
2、2。計量器具、檢驗設備歷史檔案;
3、3。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周期檢定計劃
4、4。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的技術資料(包括說明書、合格證、送檢合格證。
5、始記錄、報廢單等)。
三、能源、工藝、質量、經營管理計量器具、檢驗設備配備的各種類、規格、數量必須與實際需要相應,并能滿足要求。
四、在用的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必須執行周期檢定制度,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檢率達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項計量管理制度,并且要嚴格遵守,計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庫、流轉、降級、報廢核制度;
2。使用、維護、保養制度;
3。周期檢定制度;
4。在用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現場抽檢制度;
計量員培訓、考核、任用、獎懲制度。
計量器具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和《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并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工作用計量器具目錄》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
第二章計量器具管理
第三條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報停、重新啟用及報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將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報當地縣(市)局備案,縣(市)局收到申請后予以登記備案,并分別制發相應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備案證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報停備案通知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啟用備案通知書》及《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報廢備案通知書》,建立轄區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明細檔案。
第四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使用單位向當地縣(市)局申報,縣(市)局建立轄區計量標準器具明細臺帳并督促其按期送檢,計量標準器具報停、報廢、重新啟用、更換按《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規定由使用單位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考核單位提出申請并由考核單位備案。
第五條縣(市)局指導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建立在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檔案管理卡》(簡稱《檔案管理卡》),《檔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統一制定,縣(市)局統一編號,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保存。
第六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接受檢定后,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在《檔案管理卡》上標注檢定時間、檢定人員、檢定機構、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編號及檢定結論。并將相應的計量器具備案證書及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存檔備查。
第七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須實行三色標志管理,在其顯著位置粘貼“綠、黃、紅”彩色標志標明使用狀態。
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須粘貼綠色合格標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標達不到儀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經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須粘貼黃色準用標志,并標明其允許使用的范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的,超過檢定/校準周期的,經報廢或報停備案的,須粘貼紅色禁用標志。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對已報廢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進行入庫管理,不得將其置于工作臺上。
第八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對計量器具進行管理,定期維護。放置環境要符合要求,嚴禁與其他工具、雜物堆放。
第三章強制檢定
第九條經質監部門考核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及《計量授權證書》的計量檢定機構或經授權在企業(單位)內部開展量值傳遞的單位依法開展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第十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使用單位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質監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條轄區內的在用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由縣(市)局下達《地區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指定書》(簡稱《指定書》),指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吨付〞犯袷接杀揪纸y一制定,指定的內容必須標明計量器具的名稱、規格型號、器號、數量,檢定機構名稱及檢定時限,必要時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條實行周期檢定的計量器具經縣(市)局備案下達《指定書》后,使用(安裝)單位持《指定書》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或送檢,縣(市)局負責督促。
第十二條水表、煤氣表、電能表等實施首次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安裝)單位按要求申請備案后由縣(市)局下達《指定書》,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實行首次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到期輪換(更新),使用(安裝)單位應及時向縣(市)備案,經縣(市)局對新安裝的計量器具下達《指定書》,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三條縣(市)局應及時將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指定的計量器具名稱及數量向相關計量檢定機構書面通報。計量檢定機構在各縣(市)局轄區開展現場計量檢定工作前,必須事先告知各縣(市)局,檢定完畢后及時書面向縣(市)局反饋檢定情況;計量器具使用單位自行送檢的計量器具,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完畢后,亦須及時向計量器具所在轄區縣(市)局書面反饋。
第十四條計量檢定機構在開展檢定工作時發現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未報縣(市)局備案,未經縣(市)局下達《指定書》,不得擅自開展檢定,而應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情況及時書面反饋縣(市)局,待縣(市)局對前期未備案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下達《指定書》后方可開展檢定。
第十五條經指定后拒不送檢或拒絕接受依法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應及時書面通報各縣(市)局行政執法部門;各縣(市)局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按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給計量檢定機構。
第十六條計量檢定機構新增檢定項目經計量標準考核合格獲得授權后,將其新增檢定項目報各縣(市)局備案,縣(市)局根據“就近就地”的原則,按新增檢定項目下達《指定書》。
第十七條計量檢定機構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將季度檢定工作開展情況書面上報本局。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縣(市)局未及時下達《指定書》造成使用(安裝)單位計量器具漏檢以及縣(市)局未嚴格監管,對企業(使用單位)在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超期未檢或企業拒檢的行為未進行查處的,由本局計量部門提議對縣(市)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計量檢定機構無故拖延檢定期限,按《省物價局、貴州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免收送檢單位的部分或全部檢定費,并由本局計量部門提議對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適用于本轄區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計量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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