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酒店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酒店施工現場管理制度1
為了保證施工期間的各項安全,以及便于我部對施工現場人員的管理監督,確保此項工程能夠安全順利地按時竣工,針對本酒店及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施工現場管理處罰規定:
1、所有出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佩戴由保安部簽發的臨時出入證,否則,保安人員有權不讓其進入;
2、施工人員不得擅自動用消防栓內的消防水以及其它的各項消防設施,如確需動用的,應提前知會我部,經我部有關負責人核準后,方可動用;
3、嚴禁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抽煙,大聲喧嘩、光背、穿拖鞋、隨地大小便等行為;
4、未經本酒店工程部有關負責人的許可,不得隨意接駁電源;
5、所有施工人員只能按照規定的路線進入施工現場,不得擅自進入酒店的營業區域。
以上施工現場管理處罰規定,請施工單位嚴格遵守,如有違反,我部有權將視其情節的輕重予以罰款或其它處罰。
酒店施工現場管理制度2
1、施工過程中的防火、治安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是酒店的法人代表。保安、工程和施工等部門按職能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2、施工項目防火設計的審核
1)施工項目防火設計必須委托持有市建委頒發的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
2)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營業性的公共場所,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內部會場、娛樂場所和計算機房、檔案室等重要場所的
內部裝修必須履行防火審核報批手續。
3)報批的程序為:酒店先將填寫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送審表,連同有關的圖紙、資料送酒店保安部辦公室,經酒店保安部經理初審合格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再報消防監督部門審核,經核準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經原審批部門核準。
4)工程竣工后,須經消防監督部門和酒店保安部經理共同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隊伍的管理
1)施工隊伍進場之前,酒店工程部應會同保安部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包括防火、治安管理等內容的安全協議,經雙方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后,嚴格按協議執行。
2)外省市的施工人員應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人口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本市的施工人員應持有本人身份證,酒店工程和保安部對施工人員的基本情況要登記造冊,對他們上述有效證件復印配備。
3)所有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掌握消防、治安的基本常識和要求,并學會使用常用的滅火器材和了解緊急情況時正確處置,及時報告的程序,培訓后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
4)電工、焊工及化學危險物品管理人員等特殊工種人員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方能作業,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操作,不得跨工種作業,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章作業。特殊工種操作證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5)酒店人力資源部應統一制作臨時出入證,所有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必須配帶'臨時出入證'胸卡,如有兩個以上項目的施工,對同時在酒店內施工的人員,可按胸卡顏色的不同加以區分,便于管理。
6)外來施工人員不得在施工無關的區域內亂竄或逗留。除特殊原因經酒店領導批準的以外,一般情況下外來人員不得在酒店內留宿。
7)禁止施工人員將施工現場作為生活場所用電、火爐燒水、煮飯。
8)酒店應制訂并頒布工地施工防火、治安有關獎懲規定,對有違章行為的施工單位和不服從管理的,可停止其施工作業。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消防監督管理若干規定'以及因違章造成事故的,應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4、施工場地的管理
1)建立禁煙區域。施工現場有火災危險的部位須有醒目的禁煙、火標志。在安全處設固定吸煙點并放置有水的非燃容器,確保煙頭、煙灰、火柴梗不落地。
2)建立危險品的管理、使用制度。施工現場內嚴格限制危險品的存放量,以當天的使用量為限,用多少,領多少,用剩的須當天進庫,嚴禁在作業現場過夜。油漆作業不得與明火作業交叉進行。
3)安全用電管理。對施工用電應經工程部門核準配給,防止超負荷用電,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需拉臨時線,應事先申請批準,并要有防護措施,使用完畢及時收掉。施工所用各種電氣設備必須完好,嚴禁帶'病'使用。
4)保證安全疏散通道的暢通,防止因堆放各種建筑、裝修材料而堵塞,影響安全。
5)每天施工結束后要清理場地,用剩的危險品、易燃品應進庫存放,清除現場的可燃垃圾。臨時堆放垃圾的地方應遠離火種,并及時清出,勿使堆放過多和時間過長。嚴禁用焚燒的方法處理垃圾。
6)施工所用的建筑裝修材料應有嚴格的保管制度,尤其是價值較高的物品,需有專人管理,領用手續清楚。
7)施工隊伍必須有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勸阻并糾正違章現象,發現問題立即報告。
5、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按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a)酒店和外來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工程,必須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
b)保安部應按照三級動火審批制的規定,應上報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按規定申報核準。如在原定的動火時間內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時間繼續動火作業的,必須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6、動火前必須做到'五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動火。
3)附近有難以移動的易燃品,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
4)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危險的不動火。
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7、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
1)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監護。
2)要嚴密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火。
3)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要及時補救作業中發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即清理現場火種后方可撤離。
8、保安部在動火作業期間對施工現場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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