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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量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劑量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 范圍和對象
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2. 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二、放射人員上崗要求
1. 放射人員在上崗前,預防保健科負責向市衛生監督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2. 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均需參加放射防護條例上崗培訓,并進行相關考核,取得培訓合格證。
3. 放射設備安裝后,由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責的機構對機器和機房設施進行測試,做出評價報告證實符合防護要求,取得機器使用合格證之后,方可使用。
三、個人劑量監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員均需佩戴熱釋光個人測量儀,并按規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領口。
2. 個人劑量監測同期一般為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每兩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監測,并將監測結果通知個人。
3. 醫院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4. 放射人員可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5. 醫院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人員工作證》中。
四、職業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員定期參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如有異常按有關條例及時處理。
3.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醫院應當對其行離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4. 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醫院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5. 醫院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6. 醫院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7. 醫院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8.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 醫院承擔本院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
10.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放射工作人員每月給予一定的營養補貼,并普及營養知識,增強機體免疫力。
11. 在國有統一的規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證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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