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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5 16:28:51 制度 我要投稿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

          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將檢查、消除情況記錄存檔;

          (三)確保該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超過設計的最大容量;

          (四)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包括影劇院、歌舞廳、文化宮、網吧、體育場館、圖書館等文體娛樂場所和旅游景區;賓館、酒樓、商場等商業經營場所;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場所;地鐵、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對公眾開放、人員聚集的場所。

          在公園、旅游景區、廣場、公共道路、體育場館、會場、展覽館等場所,舉辦下列單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舉行,公安機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體育比賽、民間競技等體育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產品展覽、商品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五)慶祝、慶典、人才招聘會等活動;

          (六)名人簽名等宣傳活動;

          (七)現場開獎的彩票發行活動;

          (八)其他大型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前款規定。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鼓勵大型活動的承辦者為參與活動的公眾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公安機關對大型活動負有安全管理監督職責。大型活動舉行前,應當對活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承辦者予以整改。在活動舉行前未能整改合格的,責令暫停舉行活動;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止舉行活動。大型活動中,應當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依法處置。

          文體娛樂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使用火炮。但經市政府批準的除外。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對城市道路、橋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應急預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橋梁養護責任機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養護、維修作業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橋梁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嚴重影響通行安全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封路、封橋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禁止盜竊、破壞、非法銷售、非法收購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設施。

          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產權單位知悉后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游泳池、海濱游泳場等游泳場所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救生人員;

          (二)保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設有能通觀全場的監視(指揮)臺、通訊聯絡廣播設施和載有管理規則及其他必要事項的告示牌;

          (四)配備與游泳場所相適應的救生設備和器材;

          (五)海濱游泳場應當設置表示危險區域的標志和安全網。

          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選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游樂設施及其配套設施,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維修和改造。

          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驗。未經安全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筑標準和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設置廣告,確保戶外廣告安全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和維修制度,保證戶外廣告設施安全使用;遇有臺風、汛期等特定氣候條件,應當事前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強戶外廣告安全性的監督管理。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建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巡查制度,對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做好防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高空墜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設備使用臺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并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xx)。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并記錄,確保處于靈敏有效狀態,并按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墻面的凈距,當管徑小于DN25時,不宜小于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于50mm;管徑等于DN50時,不宜小于60mm;管徑大于DN50時,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凈距不小于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凈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于一處;沿墻、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集中監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六)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系指供廣大教職工、學生、家屬集中學習、生活、娛樂的下列場所:

          1、室內體育館、會議室等;

          2、教學大樓、圖書館、學生實驗室以及30人以上的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等;

          3、校內教職工、學生食堂、公共餐廳等;

          4、其它可供教工、學生、進行集中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所管轄的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工作負責;要設立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安全管理員的工作直接對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

          第四條: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與其他單位、部門發生借用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職責,由使用者負主要責任,主管部門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負責對公共場所進行建設及裝修的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報學校及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學校及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條:公共場所內部裝修不得改變原有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的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消防安全通道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疏散門應向外開,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2、公共場所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確保消防安全通道出口暢通無阻,嚴禁上鎖、堵塞;

          3、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疏散指示標志燈;

          4、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第八條:公共場所的電器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證的人員負責安裝和定期檢查維修,用電量不得超負荷、不得擅自改裝。

          第九條:在公共場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危險物品;

          2、使用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內部設備檢修、施工和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

          3、公共場所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4、嚴禁個人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帶入公共場所。

          第十條:各公共場所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滅火器等),并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總務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有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的職責,具體工作由分管責任人負責。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條款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4

          1.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礦井防塵管理系統,嚴禁干式作業。要堅持行之效的以風、水為主,采用風、水、密、護、革、管、教、查綜合防塵八字方針,確保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單位負責人要注重對員工的個體防護工作。對從事塵毒作業的員工防護信息建立檔案,定期組織體檢,并組織崗前防塵防毒知識教育和培訓,按時發放合格的防塵用品,經常性檢查督促其正確配戴和使用。

          3.按規定對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進行定期檢測。對達不到標準的項目,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1)礦井風量、風源質量,應每季測定1次。

          (2)作業面的風速、風質、風量日常檢測。

          (3)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倏偡蹓m含量:鑿巖工作業面應每月測定1次。

         、诤粑苑蹓m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塵人員每3個月測定兩次;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圩鳂I地點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4)每月至少測定1次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溫度、濕度、風速和氣壓等)。

          (5)礦井空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1次。測定地點主要包括作業點、主要巷道、重要機房等。

          (6)井下空氣成分的取樣分析,應每半年進行1次。

          4.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測定2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塵可不作測定)。

          5.嚴禁干式鑿巖。鑿巖機最低供水量:手持式鑿巖機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鑿巖機5l/min;中深孔、深孔鉆機10l/min,每年至少測定1次。

          6.建立檢測檢驗臺賬、存檔和分類整理歸檔。要將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鑿巖機最低供水量等項目的測定結果,逐月進行統計分析,并告之相關人員。

          7.礦井通風安全設施要設置警示牌,各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道中要建立測風站、設置測風牌。

          8.堅持合理的采掘順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氣質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塵源、所需風量、風速和溫度等)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溜礦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礦(巖),防止污風循環;溜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口要安裝噴霧灑水裝置或采取其他降塵措施。

          9.井下機電硐室和內燃設備安裝地點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5

          一、平頂山規劃局新城區分局為貫徹單位《辦公場所應急預案》,針對辦公場所的環境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辦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單位負責人,負責辦公場?所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辦公場所的電器設備較多,如電腦、打印機等,其插座要使用優質插座,從源頭上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四、使用便攜式插座供電時,需注意其最大載荷,切忌插用電器過多,以免造成插座、插頭齒合不良、插座過載引發的發熱失火。

          五、不能只使用最方便順手的某些墻體插座,閑置其他墻體插座,造成該插座電線加速老化,甚至因電流過載導致;插座、插頭損壞要及時更換。

          六、不私接、亂接電氣線路,使用質量可靠的接線板;不在普通線路上使用超過負荷的大功率用電設備。

          七、便攜式電器一般體積較小,散熱性差,容易產生自燃事故,使用時應遠離桌面、臺布等可燃物體,并隨時注意其工作溫度。

          八、將智能電器的電源管理設成省電模式,不用時自動“休眠”降低功耗避免產生火災隱患。

          九、不要讓電器長時間待機,否則容易造成電器損壞或誘發火災。

          十、空調等大功率電器,不能長時間不間斷使用,應間斷使用或調到較小功耗使用。

          十一、電腦顯示器和機箱散發熱量比較高,應保持良好的散熱通風環境,電腦周圍應保持10—20厘米的空間。

          十二、雷雨天氣要及時關閉電腦等辦公用品的電源。

          十三、下班必須關閉電器開關,確保辦公室內電器設施電源全部斷開。

          十四、不得在辦公室燃燒廢紙、文件、資料或使用明火照明。

          十五、辦公室禁止吸煙,吸煙區不得亂扔煙頭,煙頭應扔進防火煙灰桶,以免引起火災事故。

          十六、保持消防疏散通道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十七、禁止私自挪用、損壞滅火器和消防設施。

          十八、禁止攜帶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6

          1目的

          指導密閉作業場所安全作業,預防窒息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建工程項目密閉場所、長期無通風或通風不暢通的場所。

          3職責

          3.1項目技術副經理負責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2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人員的培訓,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3項目部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工作程序

          4.1項目技術副經理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a)作業場所部位、環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風及通訊聯絡措施;

          d)應急搶救措施。

          4.2施工前,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的`安全培訓,人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護措施;

          b)自救方法;

          c)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3項目部應根據施工場所的通風狀況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閉作業場所施工安全預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員進入前,應先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稀釋有毒有害氣體或窒息性氣體的濃度。作業期間應繼續保持通風,通風時不得使用純氧。通風過程中不得中斷,如突然停電或通風機停止工作,必須立即退出。

          b)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不能單獨作業,空間外要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配備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絡。

          c)作業人員必須使用正壓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配備防毒面具和氧氣袋。

          d)作業人員分組輪流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如感不適,必須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鮮空氣,如情況嚴重必須送醫院治療。

          e)必須準備麻繩、氧氣袋、擔架、醫護人員等應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時,施工現場必須使用低壓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擊火花、電氣火花、靜電等以免引起燃燒、爆炸。

          g)作業要有值班領導、安全員,并配有電工、維修工,隨時解決施工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4.5應急搶救措施

          4.5.1一旦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救助。救助人員進行救助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其余施工人員亦應同時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后方可再次進入。

          4.5.2搶救措施及方法見《醫療急救管理規定》。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保障設備、設施及人員的安全,規范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重點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術安全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生產安全的監督檢查。

          3.2陜柴公安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3.3機械動力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設備安全的監督檢查。

          3.4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3.5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管理的組織和實施。

          4工作程序

          4.1為確保員工的職業健康和設備的安全操作及對環境的保護,在各單位的作業范圍內各負其責。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陜柴公安處依據公司《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確定公司防火重點要害單位部位。

          a)在公司重點單位部位動火,應填寫一級動火證;

          b)在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大的場所動火,應填寫二級動火證;

          c)在非重點單位部位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位動火,應應填寫三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內部審批;

          4.2.2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管理,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后方可動火。

          a)動火單位填寫動火證,審請在重點要害單位動火作業;

          b)明確動火部位、時間、動火人、監護人、動火班組負責人;

          c)確定在動火場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d)動火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審查后簽名同意動火;

          e)陜柴公安處消防隊接到動火審請后,對動火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f)符合安全動火條件后,簽署同意動火的意見;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簽名,同意在該重點要害部位實施動火作業。

          4.2.3二級單位消防管理人員對本單位作業區域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確保作業場所消防設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潔。

          4.2.4因作業需要使用滅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設施,使用后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聯系及時更換和維護。

          4.2.5非重點單位作業動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依據動火制度負責檢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4.2.6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2.7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人員,必須達到“三懂、三會”的標準(即:懂得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預防措施、懂得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會報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4.3危險場所安全管理

          4.3.1危險作業場所的劃分

          公司危險作業場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區域;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財務管理部、重要資料和信息管理部門、特種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溫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的'運行場所、高空作業場所、高壓電線、高速運轉設備等。

          4.3.2危險作業場所的管理

          4.3.2.1各危險作業場所所在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4.3.2.2明確本單位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和清單。

          4.3.2.3危險作業場所的用火,應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危險作業場所的用電,應執行公司《危險作業審批辦法》和《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4.3.2.5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運行場所,執行《危點劃分標準及管理辦法》。

          4.4作業場所設備的管理

          按《特種設備管理控制程序》、《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4.4作業場所人員的管理

          4.4.1作業場所人員的安全培訓,執行《培訓管理程序》

          4.4.2為員工個人配備防護用品,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護用品護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購,執行《物資管理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合格產品。

          5相關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點標準及管理辦法》

          《危險作業審批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培訓管理程序》

          《物資管理規定》

          《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6記錄

          《動火證》

          《危險場所作業“安全工作任務書”》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第一條主要行政許可

          (一)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二)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證明;

          (三)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四)特種設備及儀器儀表定期檢測合格證;

          第二條從業人員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合)格證書。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上崗作業。其它從業人員按規定須經相關培訓、持證上崗作業的,必須持證上崗。

          (三)新職工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條現場設施設備

          (一)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等,應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xx)、《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xx)等標準要求(由于標準修訂引起的安全距離不足,能夠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應制定防范措施,加強管理)。

          (二)電氣設備、照明等均為粉塵防爆型。

          (三)關鍵設備安裝防爆泄壓裝置。

          第四條安全生產管理

          (一)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并運行。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對直接責任人、監護人、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安全科室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四)建立并落實安全工資制度,粉塵崗位安全生產工資不得低于工資總額的30%。

          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五條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警戒帶、危險信息告知、安全須知、嚴禁煙火標志牌、消除靜電裝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條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裝紅外高清視頻探頭。

          第七條設粉塵濃度聲光報警儀,并處于視頻監控范圍內。

          第八條設置機械通風和自動消塵系統。

          第九條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水平,盡量減少現場作業人員。

          第十條設置電子巡檢系統,同一時段多組巡檢時應錯時巡檢;巡檢原則1人,配備便攜式粉塵報警儀。

          第十一條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維修、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關鍵作業環節應先停產(確因工藝不能停產的,須報鎮安監站批準),并確認粉塵濃度在爆炸極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企業自行編制、組織專家論證作業方案,論證合格后,經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該項工作在視頻和錄音狀態下完成),并報鎮街道批準。

          (二)關鍵環節作業前,鎮街道和企業指派專人對現場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確認簽字。對不具備技術條件的企業,必須雇傭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

          (三)作業執行人、監護人、作業票簽批人的信息進行視頻或識別系統采集。

          (四)動火作業原則在能產生粉塵爆炸危險裝置的車間外進行。確需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動火作業的,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教室安裝高清晰視頻,培訓和考核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培訓教材、內容、試卷報鎮街道備案。

          鎮街道在視頻監控下對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荚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區有關部門在視頻監控下對鎮街道抽查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企業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扣罰鎮辦保證金。

          第十三條視頻監控信息必須傳輸至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鎮街道、區相關部門信息平臺,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天對監控信息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監控,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存檔。

          鎮街道每天對本轄區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所在企業的監控信息檢查不低于5%,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區相關部門每周對鎮街道檢查過的監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企業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報鎮街道、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的要點和響應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六條配備消防器材、便攜式粉塵報警儀、急救藥品等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演練情況應通過視頻監控系統上傳至鎮街道、區信息平臺。

          第四章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或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安全工資制度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九條企業對關鍵作業環節未按規定落實的,發現一起,罰款20000元;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周。其中,發現一起違反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違章動火作業的,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兩周;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個月。

          第二十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一)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

          (二)安全標準化未達標或未運行;

          (三)未按規定巡檢;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五)未按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并備案;

          (六)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相關安全手續不全;

          (二)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不符合標準;

          (三)從業人員不具備上崗條件;

          (四)未按規定配備有關設施設備或未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對企業已處理的違法行為,首次發現的,給予警告;對違法行為未處理或已處理的違法行為發現2次及以上,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條鎮街道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1萬元;漏查3家(次)以上,責令鎮街道向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區相關部門抽查發現鎮街道漏查事故隱患或未按規定抽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每發現一起,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4000元;發現五起及以上,區委、區政府給予書面告誡,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五條對鎮街道的其他處理,參照《xx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強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補充意見》(臨政辦發〔20xx〕130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比較容易發生爆炸事故的粉塵主要有鋁粉、鋅粉、硅鐵粉、鎂粉、鐵粉、鋁材加工研磨粉、各種塑料粉末、有機合成藥品的中間體、小麥粉、糖、木屑、染料、膠木灰、奶粉、茶葉粉末、煙草粉末、煤塵、植物纖維塵等。

          粉塵爆炸事故多發生在破碎機、粉磨機、篩分機、干燥機、加料機和貯料倉等部位

          第二十七條本長效機制由xx區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長效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實現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cng門站、加氣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

          第三條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場站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柘城麗華燃氣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第一節人員管理要求

          第五條生產作業場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風險作業特性,各場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六條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設備、場所管理要求

          第八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 289

          4、《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 16179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生產作業場所各種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等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并建立設備管理動態臺賬。

          第十一條崗位操作員工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作業場所的生產設施、設備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

          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重點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生產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生產裝置應采用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靜電消除措施。

          第十三條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

          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

          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條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志,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十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并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部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項,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節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生產作業場所實行準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參加安全知識學習,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

          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工藝設備。

          第十九條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質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檢部出具相關作業許可證明。

          施工單位在作業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

          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質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1

          為了加強ktv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賓客、員工和公共財產安全,以預防為主,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好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準備,減少火災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結合ktv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總則

          1、認真傳達、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完善ktv的消防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有計劃開展教育和訓練,配備和管理好消防設施與器材。

          3、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重點,制定措施。

          4、加強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動用明火請示審批手續,對違反ktv消防規定的重大問題,要當場制止,嚴肅追查責任者。

          5、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除火險隱患,監督落實隱患整改工作。

          6、定期檢查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進行規定的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組織維修,保持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狀態良好。

          7、經常向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對新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檢查員工是否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8、負責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導客人及員工疏散,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對直接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條ktv防火制度:

          1、ktv服務員要結合打掃整理房間及其它服務工作,隨時注意火源、火種,如發現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棒等要及時熄滅后再倒入垃圾袋內,以防著火。

          2、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檢修,并報安全主管。

          3、要勸阻賓客不要將易燃、易爆、化學毒劑和放射性物品帶進樓層和房間,如有勸阻不聽或已帶入的客人,應及時報告部門經理。

          4、要及時清理房間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廢紙、報紙、資料及木箱、紙箱(盒)等,減少起火隱患。

          5、服務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注意樓層有無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轉、勤看、勤查、勤聞、勤說),尤其對飲酒過量的客人要特別注意,防止因吸煙、用電、用火不慎引起火災。

          第三條ktv所有員工必須做到人人熟悉滅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滅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一旦發生火情時,應按應急方案采取滅火行動,并按上級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樓梯撤離到安全地帶。要做到逐房檢查,注意保護現場和客人的財產安全。

          第四條消防器材應設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準隨意搬動或亂堆亂放,消防設施器材周圍,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潔,不準堆放任何物品,確保通道的暢通。

          第五條各部門對轄區內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要愛護,保持清潔,除發生火災外,任何人不準擅自動用。

          第六條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檢測規定:

          1、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檢測由消防安全主管具體。

          2、自動報警系統、消防井、加壓泵、消火栓、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手動和自動分別檢查),消火栓每季試放一次。

          3、煙感及溫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4、滅火器到達使用期限時,由消防主管負責聯系更換。

          第七條疏散和救護:

          1、疏散就是按事先規定的道路,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要使疏散有條不紊地進行,就必須明確分工,把責任落實到樓層服務員和義務消防隊隊員。

          2、樓層服務員和義務消防隊員在帶領客人疏散時,必須逐房清理,不讓一人遺漏。

          3、疏散中,前臺經理(或管理人員)應攜帶好電腦提供的當天客人情況,認真清點客人人數并年看護安慰好客人。

          5、在疏散的同時,一些與消防有關的重要部門則必須堅守崗位/照常運轉。

          6、ktv的每一名員工,必須掌握科學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著火房間,后疏散著火房間相鄰房間;要先疏散著火層以上層面,后疏散著火層以下層面;要護送行動不便人員疏散。

          第八條所有規定均納入各級管理人員檢查范疇并進行嚴格考核。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2

          本管理制度內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以及機械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一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所有職工在生產勞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第二條職工應當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條新進廠、臨時參加勞動(實習、代培)、變換工種、復工的人員以及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不準參加生產或獨立操作。電工、起重、沖壓(剪)等特種作業人員,均應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許可證操作。外來參觀學習人員,亦應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關人員帶領。

          第四條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進入作業場所,必須按規定穿戴好本工種崗位所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或用具。要把過長(拖過頸部)的發辮放入帽內;操作旋轉機床時,嚴禁戴手套或敞開衣袖(襟);不準穿腳指及腳跟外露的涼鞋、拖鞋;不準赤腳赤膊;不準系領帶或圍巾;塵毒作業人員在現場工作時,必須戴好防護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場所,不準穿能集聚靜電的服裝;不準帶小孩進入生產作業場所。

          第五條操作前,應檢查設備或工作場地,排除故障和隱患;確保安全防護、信號聯鎖裝置齊全、靈敏、可靠;設備應定人、定崗操作;對本工種以外的設備,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培訓后方可操作。

          第六條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時,必須有主有從,統一指揮;在封閉廠房(空調、凈化間)作業和深夜、加班作業時,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條凡運轉的設備,不準橫跨運轉部位傳遞物件,不準觸及運轉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準站在旋轉工作或可能爆裂飛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進行操作、調整、檢查、清掃設備;裝卸、測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護罩,要先停電關車;不準無罩或敞開防護罩開車;不準超限使用設備機具;工作完畢或中途停電,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八條修理機械、電氣設備或進行工作前,必須在動力開關處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必要時設專人監護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術措施。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非工作人員禁止摘牌合閘。一切動力開關在合閘前應細心檢查,確認無誤后方準合閘。

          第九條一切電氣、機械設備及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必須有可靠的接零(地)裝置并保持其連續性。非電氣工作人員不準改裝電氣設備和線路。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確認絕緣可靠,并配用漏電保護器;行燈和機床應配備隔離變壓器,采用安全電壓;容器內和危險潮濕地點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十條在生產車間或生產場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標志,嚴禁跨越危險區;嚴禁攀登吊運中的物件,嚴禁在吊物、吊裝設備下通過和停留;嚴禁從行駛中的機動車輛中爬上、跳下、拋卸物品。在廠區路面或車間安全通道上進行土建施工,要設安全遮欄和標志,夜間設紅標燈。

          第十一條各班組崗位應設安全員和防火責任人,并將本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懸掛張貼。

          高處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動火、易燃或承載壓力容器、管道動火施焊、爆破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在易燃、易爆等場所應在所在的`明顯位置懸掛安全、警告、提示標志,設置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使用安全防爆電器,不準隨意拆除警告標志、防雷接地等裝置,不準吸煙或動用明火;消防器材、滅火工具不準隨便動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點周圍不得堆放無關物品。

          第十三條對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并設專人管理。要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購買、入庫、領取、發放、使用、銷毀等手續。要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雙帳、雙人發貨、雙人領取”的五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變、配電室、乙炔站、發電機房、鍋爐房、油庫、油漆庫、危險品庫等要害部位,非本崗位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第十五條職工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責任搞好生產作業環境的安全衛生。生產現場的工件與物料堆放整齊、穩妥、不超高;要保持廠區、車間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及時清除工作場地散落的粉塵、廢料和工業垃圾。

          第十六條生產過程發生有害氣體、液體、粉塵、渣滓、放射線、噪聲的場所或設備設施,必須使用防塵、防毒裝置和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應先檢查和開動防護裝置、設施,確認運轉有效方能進行作業。

          第十七條新安裝或經過大修以及經過改造的設施、設備,需經安全驗收合格后,方準進行生產作業。

          第十八條嚴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排除并記入值班記錄;工作結束后必須關閉水、電、汽閥門;熄滅火種,檢查、清理場地。

          第十九條發生人身傷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時搶救受傷人員,立即報告領導,并保護好現場。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損害,可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經營場所)是指: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游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酒家、餐館、招待所等公共餐飲住宿場所;酒吧、網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發廳、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閑場所;體育館、保齡球館、臺球館、健身館、旱冰場、射擊場等體育運動健身場所;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等對外營業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營業場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幼兒園、學校、醫院、圖書館、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實行政府屬地監管與部門監管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組織查處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

          第五條各級政府商務、文化、體育、旅游、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職責,對本轄區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監、建設、市政、環保、工商、城管、交通、電力等部門分別對公共經營場所單位安全管理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場所(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條件,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八條公共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從業人員包括本單位的職工和在本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經營許可,且在開展經營活動前,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檢查)合格。

          第十條本細則所列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餐飲住宿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建筑物內。已經設置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會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實行租賃承包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承租者或經營者的有關資質,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要與經營者(承包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由一家經營者整體租賃承包的,經營期間安全工作由該經營者負責;有多家擁有產權或者有多家租賃使用的,由產權單位或租賃使用單位組織協商,確定由一家單位負責整體建筑內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

          經營使用者對各自經營使用范圍內的安全負責,并配合產權單位或委托的統一管理單位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公共經營場所中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建筑內的第一層至第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得設置在地下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下;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

          設置在地下一層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

          (三)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和地下一層且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條公共經營場所嚴禁使用鋼瓶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確保使用的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公共經營場所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公共經營場所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在變配電室內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其他雜物。

          第二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在從事營業、經營活動時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二十四條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出口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的庫房設置、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電氣設備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八條設有集中收銀區的超市等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收銀區設置無購物出口,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配備持有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方可對社會提供服務。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器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使用說明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三十一條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暢通,并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后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條旅游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圖;在客房內設置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標志或者資料、設施。

          第三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進行裝修、維修、改建等施工作業活動,產權單位或承租人應當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四條公共經營單位不得在營業時間內對經營場所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接待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當接近最大額定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公共經營場所的最大額定人數,按照相關規定、標準、規范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在經營場地舉辦展覽、促銷、演藝等大型活動,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顒优e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八條公共經營場所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九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

          第四十條公共經營場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加強對轄區內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三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實施政府掛牌督辦。

          第四十四條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職責,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依據職責及時查處或上報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大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和事故救援、處置技能。

          第四十六條市級各部門要明確與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監管權限的職責劃分,對已明確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執法權,要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充實整合執法力量,確保監管到位。

          第四十七條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注冊登記審驗工作,嚴厲查處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按規定取得其他從業資質的,要及時報送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消防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公共經營場所消防設施驗收,依法對經營場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進行監管。

          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九小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五十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要加大對違法使用鋼瓶液化氣和非法經營液化氣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

          第五十一條質監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及操作人員從業資格、燃氣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十二條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游、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容易發生事故的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安全隱患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對發生較大以上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8月6日起施行。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4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并按國家規定每兩年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許可后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發現“五病”人員(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或接觸性皮膚。┍仨毩⒓凑{離崗位。

          6、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建立泳客“泳前沖淋”制度,要求泳客先沖淋后游泳。

          7、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及客用化妝品(洗發液、沐浴液等)必須是取得衛生批準文號的'合格產品,在有效期內使用,并向生產廠家索取衛生許可證和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衛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離氯應保持在0。3—0。5mg/l,必須備有余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凈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離余氯保持在5—10mg/l,須4小時更換一次。

        場所安全管理制度15

          1、用電設備多,著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娛樂場所一般采用多種照明和各類音響設備,且數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當,很容易造成局部過載,短路等而引起火災。有的燈具表面溫度很高,如碘鎢燈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溫度可達500℃——700℃,若與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極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由于用電設備多,連接的電器設備、線路也多,大多數影劇院、禮堂等觀眾廳的悶頂和舞臺線路縱橫交錯,尚若安裝不當,使用不當,很容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往往還需要各類明火或熱源,如果管理不當會引起火災。

          2、發生火災蔓延快,撲救困難。公共娛樂場所的歌舞廳、影劇院、禮堂等發生火災,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處于垂直或懸掛狀態,空間巨大,空氣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設備,一旦發生火災,火勢發展速度快,燃燒猛烈,極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會給撲救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3、人員集中,疏散困難,易造成人員的重大傷亡。人員聚集的公共娛樂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在火災的發展階段人員是很難疏散完畢的,即使是小的火災事故,也會導致人們驚慌失措、爭先逃生、相互擁擠,不能及時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不同于影劇院顧客隨意性比較大,有時人員相對集中,密度較大,加上燈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員擁擠,秩序混亂,如果通道不暢,極易造成人員重大傷亡。

          4、室內裝修、裝飾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娛樂場所內可燃物多,火災荷載大。如一些影劇院、社堂的屋頂建筑物件是木質物件或鋼質結構,舞臺結構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觀眾廳、天花板和墻面為了滿足聲學設計音響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災荷載大幅度增加,增大了發生火災的機率和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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