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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產科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22 06:53:2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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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科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產科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產科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產科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xx】19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1、《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

          2、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制發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嚴格發放。

          3、按照國家規定的印模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不得任意改動。

          4、《出生醫學記錄》《出生醫學證明》由專人管理簽發。根據嬰兒出生狀態填寫,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和弄虛作假。使用衛生局批準的計算機軟件備案、上報、打印。

          (1)嬰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準確。

          (2)性別、健康狀況、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嬰兒出生時確認情況填寫。

          (3)新生嬰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

          (4)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須反復核實產婦姓名和嬰兒,嚴防冒充或填寫錯誤。

          5、《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管理。對同一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記錄》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出生編號一致。

          6、《出生醫學證明》交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涂改。

          7、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

          8、本規定中的.活產嬰兒指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征之一的嬰兒。

          9、根據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衛婦字[20xx]6號)文件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程序相關規定:

          (一)《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經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后因各種原因丟失原《出生醫學證明》者。

          (二)補發程序:

          (1) 新生兒父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復印件各一份(A4紙)到區婦幼保健院婦產科申請補發,并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請、審核表。

          (2) 婦產科對申請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申請、核審表進行核審,核審無誤者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將《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核審表及新生兒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 未報戶口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上戶口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釋。

        產科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2

          一、日常管理

          (一)病案室負責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應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內(包括死亡)全部回收病案室。

          二、病案保管與供應

          1.病案室負責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記、索引編目、裝訂以及保管工作,在與病房交接病歷時,逐一登記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記處由交接雙方簽字。

          2.病案室把好病案書寫質量的初查關,認真檢查病歷質量和內容是否系統、完整,從中提出存在問題,不斷提出改進辦法,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不斷提高。

          3.切實做好病案儲藏室的安全和對病案內容的保密工作,不得隨意泄露。

          4.門診患者須要參閱住院病案時,由門診醫師到病案室查閱。

          5.院外和本院非醫務人員,不得查閱病案。

          6.本院醫生不允許查閱與本專業無關的`病歷。特殊原因需要,須經醫政處或醫患辦簽字。

          7.復印歸檔病歷,按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要求可以復印。復印時,病案室工作人員根據復印證患者或家屬到指定地點,按規定復印相關內容,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和復印病歷。

          8.病人及其陪護人員不得翻閱病案。病案在院內各部門間的流動,應由有關工作人員傳遞,不要讓病人或其陪護人員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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