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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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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特點和《勞動法》相關規定,制定《新區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工作時間管理辦法》.
一、嚴格遵守規定的上下班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所(站)工作人員(包括社區公益性崗位人員)必須服從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長和街道辦事處的調派,要積極、主動、創造性地工作,在工作中不準相互推諉。
二、建立嚴格的層層考勤和請假制度.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請病假、事假3天以下向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站長請假,請假3天以上15天以下的需由站長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批準。15天以上需由勞動保障事務所報街道主管領導批準。街道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請病假、事假、臨時假5天以下向勞動保障所所長請假,5天以上需向街道主管領導請假。
三、街道社區所有勞動保障人員請假(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學習等)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和制度,辦好工作交接,以便工作的正常銜接。
四、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均以曠工論處.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有曠工紀錄的,三天以內,不發相應天數工資并扣罰相應天數工資;四天至七天,除不發相應天數工資外還要雙倍扣罰相應天數工資;無故曠工七天以上的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報區就業服務局予以解聘。
本制度從2006年12月8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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