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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1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公司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調遷、服務、給假、出差、考核、獎懲、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董事長、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定各項制度。
第二章人力資源
第五條人事聘用管理規定
1、本公司所有員工均實行競聘上崗。
2、集團公司各級員工均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能適合于職務或工作崗位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3、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總經理授權人事主管部門統籌計劃,上報總經理批準。
4、對競聘管理崗位人員,由組織部門、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資格審核。
5、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心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具有5年以上的生產、經營、技術管理工作的經驗。
6、中層管理者,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年齡在4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三年以上的生產、經營、技術管理工作的經驗。(其它按中層管理都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7、一般職員,其學歷、年齡、專業技術職務等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六條員工調配管理制度
1、員工的調入,必須有董事長、總經理的簽批,方可辦理調入手續。
2、員工的調入須按國家人事調動的有關規定辦理。
3、員工在集團公司各獨立核算單位之間調動,必須遵循以生產工作需要為前提,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主管領導簽字,總經理許可后辦理調動手續。
4、調出人員應向本單位、部門提出申請,請調申請報告獲準后,請調人到人力資源部填寫員工調移交手續會簽表。
5、請調人必須在調出前對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工具、帳款、證件、文件資料書籍、軟盤和業務進行交接。不則不予辦理調動手續。
6、員工請調告未經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達1個月者,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除名并停止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的繳納。
第七條員工調動管理規定
1、集團公司基于工作業務的需要,經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可隨時調動任何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單位,被調動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不服從工作分配論處。
2、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中層領導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3、奉調員工如在異地工作可比照差旅費報規定報旅費,其隨往的直系親屬得憑乘車證明報銷交通費用。
4、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職務可由直屬主管領導或指定他人暫代理。
第四條人事檔案管理規定
1、人事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檔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資料歸檔要及時,完整無缺。每年對人事檔案情況進行一次系統檢查,防止遺漏。
3、要求查閱檔案時,須經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查閱時未經批準不得改寫。
4、人事檔案原則上要求就地查閱,如有極特殊情況須借出時,要嚴格辦理借閱手續,并經主管領導批準。
5、借閱的檔案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間,須提前或按時返回,檔案管理人員要逐卷、逐頁進行清點和檢查。
6、借閱人員如因保管不善,丟失檔案或缺頁、有涂改現象,將嚴格查有關人員責任。
7、為服務員,建立健全職工花名冊,根據員工的變動和檔案內容變動及時更改,以方便員工的查詢。
第八條職稱評定管理規定
1、職稱評定工作是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環節,需要按國家有關政策嚴格掌握。
2、職稱的評定,要與企業發展的需要,嚴格評審過程,堅決杜絕“濫竽充數”現象。
3、凡是申報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申報的專業技術職稱要與本人所從事的崗位相符或相關的崗位和專業。
4、指導基層單位做好對專業評聘任工作。
5、做好職稱檔案的分類管理工作和各項服務答疑工作。
第九條培訓管理規定
1、為提高企業員工素質,有效地開發利用好人力資源的質量和潛能,增強員工的適應能力,公司將加對員工的培訓工作。
2、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將制定每年的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大綱,監督指導下屬企業和制造、營銷兩個模擬公司開展培訓工作,使培訓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落實。
3、所有員工都應按計劃、分期分批參加培訓,提高自己的崗位技能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4、各單位都應制定年季度培訓計劃上報人力資源部,并將培訓考核結果歸檔,人力資源部備案。
5、培訓的范圍要從實際出發,做好崗前培訓、轉崗培訓、在崗培訓。脫產、半脫產培訓、業余培訓。
6、鼓勵員工參加與本崗位有關的業余學習,走自學成才之路。
7、公司將根據今后的發展需要制定專門人才需求規劃,并選送一些有培養前途的優秀員工到專業院校進行培訓。
第十條臨時用工管理辦法
1、各單位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內)需雇用臨時人員工作,應提出申請,注明工作內容、時間、崗位、要求等呈主管領導核準,總經理簽批后,送人力資源部憑此招聘人員。
2、年未滿16周歲者不得聘用,經管財務、有價證券、倉儲、銷售管理人員、會計(除物品搬運等力工工作外)不得聘用。
3、人力資源部招聘臨時員工,應填寫“臨時員工聘用核定表”,呈總經理核準后錄用。
4、臨時員在公司工作期間,其待遇和其他事項按公司條款執行。
5、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正式員工辦理。
6、臨時人員聘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須繼續聘用時,應由聘用單位和部門重新申請,敘明理由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聘用,并將核準的申請書一份報總經理備查。
7、因工作性質和需要須聘用長期臨時工的,可一年核準一次簽定一年合同,報總經理備查。
第十一條職工內退管理規定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不能從事生產、經營、管理崗位的員工可以實行內退。
2、對于達下到內退年齡的職工胡因身體有病,不能從事體力勞動,需拿市級以上的醫院診斷證明,申請內退。
3、對因工致殘的職工要經州勞動局專家小組做勞動鑒定,評出傷殘等級的最終審批或鑒定方為有效,其它任何部門、單位和企業辦理的勞動鑒定一律無效。根據傷殘等級,四級以下傷殘可以提前八年內退,提前三年辦正式退休。
4、對弄虛作假,擅自改動年齡病例的要立即糾正,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內退待遇:
1、內退工資執行國家規定的退休時的工資基數,以1996年12月31日截止的工資做為工資基數,加上各種補貼59元。
2、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開基本工資(內退的最高比例不超過70%),工作年限滿20—10年的按65%開基本工資,10年以下(不含10年)的開60%的基本工資。
3、工傷四級以下的享受1--%的基本工資,待辦好退休后轉入社會統籌,五級傷殘的享受70%基本工資,可以提前三年辦退休,六級以上和基它享受同樣待遇。
4、辦理內退的職工,一律按《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定實施辦法》辦理社會保險統籌,繳納比列、例和在職職工享受同樣待遇。
第十三條內退程序
1、由本人先提出內退申請書。
2、不到內退年齡的要有醫院的診斷或州勞動局的勞動鑒定審批表。
3、經主管經理批準,各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由人力資源部研究后批準。
5、凡公司有重大改革特殊情況下,涉及到內退事宜并和上述規定相抵觸的,可按重大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6、凡是工傷鑒定后,要求內退的,均按國家規定執行,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營銷人員聘用管理規定
1、營銷人員的'聘用,原則上以聘用公司內部正式員工為主,以職工子女和外單位人員為輔。
2、應聘人員要有固定的住所,通迅地址,應聘時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畢業證、職稱證等有關證件,和原工作單位個人財務往來證明。
3、對應聘的人員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有下列情節者,不得錄用。
(1)身份不明的人;
(2)在原工作單位有欠款的人員;
(3)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4)沒有經濟實力抵押和擔保人的人員;
(5)與他人和單位有經濟糾紛被司法機關裁決,沒有結案的人員;
4、對被聘用的人員,根據崗位的性質試用期規定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者可以繼續留用,不合格者清理完貨款后可予以辭退。
5、錄用期間如有違法違紀現象由此造成后果,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6、其他事項按營銷政策執行。
第三章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員工出入管理規定
1、所有員工進入廠區(辦公區、生產區)一律禁止攜帶危險品和行業規定禁止的物品。
2、員工出入廠區限在上班時間內,節假日或下班后禁止員工進出廠區和辦公區。
3、本公司辦公樓和廠區大門每天自晚6:00點以后至次日清晨7:00點以前關閉。由保安和更夫分別守衛,除特殊情況經核準后方可出入,否則一律禁止出入。
4、員工夜間加班或節假日加班時,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入內。
5、員工陪同親友進入廠區或辦公區,須辦理入廠登記手續后方準進入。
6、員工出入有攜帶物品者,警衛要嚴格檢查。
第十六條來賓進入管理規定‘
1、凡是來賓訪客(包括協作廠商,其他單位人員、員工親友等)進入廠區時,一律在警衛室辦妥來賓出入登記手續,并查明來訪事由,經過受訪人同意及填寫“會客登記單”后,方可進入廠區。
2、團體來賓參觀時,須由有關單位、部門領導及主管領導陪同才準進入。
3、員工親友來訪時,除特殊緊急情況,經由主管領導核準外,不得在上班時間會客,不得于會客室等候,在下班時會見。
4、外協廠商出入廠區頻繁者,由有關部門申請識別證,憑識別證出入廠區,保衛人員須檢查隨身攜帶物品,嚴禁危險品進入。
5、嚴禁外界推銷人員或小商販進入廠區。
第十七條出差管理規定
1、員工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7日內由部門領導核準,7日以上的由主客領導核準,15日以上由總經理核準;部室長出差15日內由主管領導核準,15日以上由總經理核準;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2、員工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3、出差人憑核準的“現狀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差旅費,返回后填寫“出差旅費報銷單”,并結清暫支款,未于一周內報銷者,財務部門應于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對。
4、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按期不能返回的,必須電話聯系,除去批準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期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費外,并依情節輕重論處。
5、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
6、員工出差的各項費用標準按集團公司差旅費管理標準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1、本公司根據勞動法規定: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為法定休假日,全年不得超過十天;每星期六、日為例假日。
2、法定假日若適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事假:因事必須本人處理者可請事假。一周內由分管領導簽批,一周以上常務副總簽批。沒有簽批處出辦事者按曠工處理。月累計假達到半天以上(含半天)的按事假處理;未經公司同意的各類函授學習視為事假,事假期間不開工資。全年累計事假一個月(含一個月)以上者扣除全年的年終獎金。
4、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持縣級醫療單位診斷可以申請病假。病假工資按日薪的60%支付,累計病假超過三個月內的按月扣除年終獎金,超出三個月的扣除全年獎金。
5、長期病假的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6、產假:按規定員工生育可給產假90天,大齡青年110天產假。
7、婚假:員工結婚可給婚假三天。大齡(男27周歲,女25周歲)給予7天婚假。
8、喪假:直系親屬喪亡可給予喪假三天。
9、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請假時,可由同事或家屬代辦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出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十九條停薪留職管理規定
1、要求停薪留職員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后,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集團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2、對未批準面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3、停薪留職一次簽訂協議書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滿本人自愿回原單位工作的,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申請;期滿一個月以后,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又未辦理續簽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可按自動離職處理。
4、停薪留職期間停止廠內規定的一切待遇,因病或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有關規定處理。
5、停薪留職其協議書一經簽訂,必須一次性向財務部繳納停薪留職管理費和全額承擔社會統籌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
6、停薪留職期間,在社會上觸犯法津或違規違紀勤儉責任一律由本人承擔,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直至除名并除廠籍。
第二十條員工保險管理規定
1、本公司正式職員工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2、員工要按時繳納保險金,不得欠繳。
3、辦公樓管理人員的保險金由人力資源部直接下單到財務部由財務部在工資中扣繳。
4、車間工人的保險金由車間核算員統一核算,并交到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審核無誤后下單到財務部在工資中扣繳。
5、各分公司、子公司(其檔案和關系在集團公司管理人員)的保險金由人力資源部下單到財務部扣其往來帳款,公司財務部沒有其往來帳款的由人力資源部下單到其單位,由其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到集團公司財務部繳納現金。
6、公司的臨時工作人員不得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7、公司的停薪留職人員要全額繳納各項保險金。
8、公司內退人員要繳納各項保險金額的個人部分。
辦公樓工作人員考勤管理辦法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進一步規范化管理。特制定考勤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辦公大樓內所有工作人員。
第二條公司實施新的作息時間,每周五天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辦公樓內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打卡。
第三條本公司辦公樓工作人員每天正常上下班打卡四次。
第四條凡下班后還完成工作者須先打完卡再進行工作,否則按早退處理,第五條節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上班工作的人員不必打卡,但進辦公樓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保安人員方可放行。
第六條所有工作人員按作息時間先公司后,方可外出辦理各項業務,外出時必須由分管領導簽批,規定大約外出時間。并在外出進將批條交給考勤員,無批條考勤員有權阻止外出,強行外出者做好記錄,視為脫崗,分管領導不工作崗位時可則臨時委托負責人代簽,制造公司打卡人員因工作需要,班前、班后在車間工作打卡時間不能返回的,事后可由分管領導簽字證明,考勤員按出勤統計。
第七條公司工作時間經常外出辦事的工作人員,可按崗位辦理出門卡,時行特殊管理。
第八條工作人員因出差需要離開公司,且當天不能返回公司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將審批單交給考勤員方可出差。出差超期由分管領導在原出差審批單上簽字,作為月考勤憑證。
第九條在上下班時間忘記打卡者,須經分管領導出據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公司高屋管理人員參加上下班打卡,外出辦事時可不打卡。
第十一條本公司上下班時間由人力資源部考勤員監督打卡。
第十二條考勤員要按日統計報表,每月進行匯總。
第十三條考勤員要嚴格要求自身紀律,不準隱瞞事實,如有舉報一經核實,一次經予警告,二次按轉崗處理。分管領導按考勤制度嚴格把關,接受工作人員監督。對隱瞞、虛報現象經考勤人員核實,除違規人員按曠工處理外,分管領導將予以通報警告。
第十四條每遲到一次罰款10元。曠工半天罰款25元,曠工一天罰款50元(曠工期間不開工資)。罰款從本人工資中扣除,遲到三次以上按曠工一天辦理,年內曠工超過三次按待崗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發展管理部負責解釋。
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集團公司章程制定,凡員工的職務、任免、聘用、試用、報到、服務、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職稱規定如下:
。ㄒ唬┘瘓F高級主管—董事長、總裁、總監、法律顧問。
。ǘ┘瘓F部門(營運公司)主管—主任、總經理、副總經理。
(三)部門主管—經理、副經理。
。ㄋ模┎块T員工—科員。
第三條本集團聘用各級員工以學歷、品德、能力、閱歷、年齡、體質適合于職務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每一職位均設置“崗位責任書”,說明其職務、職權、職責內容。
第五條集團各部門、崗位的設置,應以核定的“崗位人員編制表”(附件1)人數為限。因業務擴大需要新增的人數,應經部門(營運公司)主管核定后,填寫《人員需求審批表》報總裁審定,呈董事長審批。
任用
第六條新進員工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統籌安排,根據部門呈報計劃,以《崗位責任書》為任用依據,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員工的任用,均應綜其專業、職稱、學歷、閱歷等予以派任。
第八條職務的任免,除依集團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部門(營運公司)主管可根據需要,填具調派意見表呈董事長核定任免。
第九條各級職務任免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集團總裁、總監、法律顧問—由董事長審批任免。
(二)集團部門、營運公司主管—由總裁報請董事長審批任免。
(三)公司部門經理—由公司總經理報請總裁審批任免,董事長核備。
(四)公司部門副經理—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任免,報請董事長核備。
以上職務任免經分級審批后由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部發任職通知、聘書。
員工招聘、錄用
第十條原則;本集團招聘人才應根據當地人才市場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十一條錄用;對招收的不同人員在考核內容和標準上,可有不同的側重,招聘管理人員的,側重專業、職稱、學歷、閱歷條件的考核;招收技術員工的,側重身體條件、實際技能水平的考核;集團對應聘者一視同仁,招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一起進行,經面試及復試合格后,量才錄用。
第十二條被錄用員工按規定填寫《員工錄用審批表》并實行試用,期考察,除公司主管及以上人員外,未有工作實踐(應屆、列屆畢業生)的員工試用期為6個月,有工作實踐經驗(再就業)的專業技術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資薪按各崗位工資的80%發給。
第十三條新進員工在報到后、試用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寫本集團《員工登記表》;
(二)繳驗學歷、職稱證件及身份證并復印存檔;
(三)繳驗近期醫院體格檢查表;
(四)繳驗前任職公司(機構)離職證明書;
(五)交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六)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培訓
第十四條員工教育培訓的內容,包括入職培訓、管理人員培訓、通用技能培訓、專業技術培訓、職稱培訓。
。ㄒ唬┤肼毰嘤;包括企業文化、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崗位職責等相關內容的培訓。
(二)管理人員培訓;對集團總部及各營運公司主要管理員工的管理能力培訓。培訓內容:前沿管理理論、實用管理技能等。
。ㄈ┩ㄓ眉寄芘嘤枺粚T工應具備的基本職業技能和職業心理素質等內容進行培訓。
。ㄋ模⿲I技術培訓;根據不同專業需要,開展財務管理、建筑工程、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項目管理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五)職稱培訓;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員工參加各類專業培訓和職稱培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I對口,確因工作需要;
。ǘ┎块T推薦或同意,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在培訓過程中,人力資源部實行相應監督。員工培訓后,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培訓效果實施評估。
第十七條員工經批準參加培訓學習的,學費先由單位代支,未獲結業證或成績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自行報考各類院校及電大、函大的員工,不論學成與否,學費一律自理;脫產學習的,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九條凡由集團(營運公司)出資組織參加的專業學歷教育、專業培訓及外出考察,員工學成后必須在本集團(營運公司)繼續服務5年,方可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在前述期限內,除集團(營運公司)批準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任何理由離開集團(營運公司)的,都必須按規定交納相應的培訓費。
第二十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因品行不良、能力欠佳的,或發現其進入集團(營運公司)前有不法行為的,應予停用。
第條有下列事情之一的,不得任用:
二十一(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的;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的;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的;
(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的;
(五)吸食毒品的;
(六)在其他公司(機構)服務,未辦妥離職手續的;
(七)其他公司(機構)開除的;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不符要求的;
(九)未滿十八周歲的;
服務
第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十二(一)準時上、下班,承辦工作講效率、求質量、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以書面陳述或婉轉相告。一經主管決定,切應遵照實行。
(三)恪盡職守,保守集團(營運公司)業務機密。
(四)愛護本集團(營運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集團(營運公司)一切規章制度。
(六)保持集團(營運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自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兼任集團(營運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態度謙和,爭取同仁的支持、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集團(營運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十一)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各級員工應遵守本集團(營運公司)一切公告。其職責二除依《崗位責任書》說明外,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亦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四條集團(營運公司)實行每周48小時工作制,星期天及二國定假日為休假日。工程(業務)部門因值班制度星期天不休息的,由部門安排補休一天。
第十五條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工程(業務)部門如因工作需二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可累計補休或作加班,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每日上、下班的時間,可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并公告實行,工程(業務)部門每日的工作時間,應視工程(業務)需要,制定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
第二十七條員工出勤實行簽到制,上班應親自簽到,不得委托他人代簽,如有代簽情況的,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員工出勤應依出勤管理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二十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的,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休假日抵沖。逾期仍未痊愈的,即予停薪留職(痊愈后上班止),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的,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休假日抵沖。
(三)婚假--本人結婚,常規婚假8天,晚婚的,可給婚假15天。
(四)喪假--配偶喪亡的,給假八天,父、母、子、女喪亡的,給假六天,其他親屬喪亡的,給假三天。
(五)分娩假--女性員工分娩,給假八周(假期中之周日、例假均已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的,給假四周,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六周,未滿三個月流產的,給假一周。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以集團公司批準為原則)、兵役征召或黨(民主黨派)、團集會,及參加各級選舉的,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享受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三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的,可視其病況與在集團(營運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裁特準延長其病假,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并提出證據的,可請總裁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金,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的,其請假期間內薪金照發。
(二)請公假的薪金照發,但如公假期間另有薪金(不含會議補貼)的,停發薪金。
(三)公傷假薪金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的,集團(營運公司)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副總經理及以上員工請假,以及病、事假延長特準申請的,應呈請總裁核準,副科長及以上員工請假,由分管副總經理核準,其余員工由部門經理核準。病假在七日以上的,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醫院或特約醫院證明,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到崗的,以曠工論處。
第三十三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當月考核出勤記分為零。
第三十四條請病、事假的,當月考核出勤記分核減,全年請病事假逾30天的,當年考核出勤配分為零。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節假日及每工作日以外應辦的事務,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協調處理外,必要時應建立值班制度,以處理下列事項;
(一)突發事件及各項應急措施;
(二)災害、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三)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
(四)上級臨時交辦的各項事宜。
值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周一至周六;每日下午下班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止。
(二)節、假日日班;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止。
第三十六條值班安排表可由各部門自行編排,事前公布、通知到人。懸掛值日牌,寫明值班員的姓名、值班時間及值班職權、職責。
第三十七條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遇有情急、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呈報集團公司應急工作組,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三十八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事件,視其性質立即聯系相關部門主管處理;
(三)密件應原封妥善保管,待上班時呈送行政管理部。
(四)急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電告有關領導。
考核
第三十九條集團(營運公司)各級主管對其下屬員工,負有工作考核之責任,員工考核,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崗位職責為依據,實行主管考核與員工評估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執行。
第四十條員工考核辦法;分為試用考核、月度考核及年終考核等三種,按下列相應辦法實施;
(一)試用考核:
1.依據第十二條規定,聘任人員在試用期滿后應通過試用考核,考核由試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組織;
2.除試題考核外,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交《試用期心得報告》,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總經理核準后,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核;
3.考核合格的,《勞動合同》轉正并按職務崗位標準享受工資待遇;
4.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
(二)月度考核
1.月度考核由行政管理部負責;在月末將《員工月度考核表》下發,員工根據當月各項工作實際情況,對照崗位職責,進行客觀、詳細的自我評核,將工作績效量化配分,逐一詳填后交部門主管評分;
2.各級主管應對所屬員工的工作效率、假勤、操行、態度、學識進行嚴正考核,按《員工月度考核表》說明要求并簽署意見并交行政管理部;
3.《員工月度考核表》于每月底前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匯總、核評后,交考核管理小組依據平時工作成績及勤惰情況評級;
4.考核評分取A、B、C、D四等級,其中A級為優,B級為良好,C級為及格,D級為劣;
5.月度考核與薪金掛勾,考核評分在C級及以上的,當月薪金全額發放;C級以下的每少一分扣除當月工資的1/85,連續三月考核評分在D級以下的即自動除名。部門、各營運公司評A級員工的,每月控制在30%以下。月度考核評級后,資料密存,以備作年終考核依據。
6.月度考核自當月1日起至月底止。
(三)年終考核
1.年終考核由行政管理部實施,于每年12月中旬進行;
2.年終考核主考單位:考核管理小組,由集團總裁、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部主管、部門(營運公司)主管等成員組成;
3.對員工年終考核的主要依據為《員工月度考核表》;
4.員工填寫《年終考核表》,由行政管理部統計并復核評比結果,次年1月上旬將成績通知本人并存檔;
5.員工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的,不得考列B級及以上;
6.年終考核評定時,應于慎重,評定年度A(優)級員工,控制在10%,評定年度B(良好)級員工,控制在15%,評定年D(劣)級員工,控制在5%,并須詳述具體事實及理由。
7.年終考核與年終獎金發放掛勾,評分等級C級(含C級)以上發放全額年終獎金,評分等級C級以下的,年終獎金酌情扣除。年終考核為員工崗位調整、薪金調整、合同續簽的參考依據。
8.部門主管、營運公司主管及以上的考核由董事長評定。
9.考核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一條員工考核的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三個方面,分別按30、20、50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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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態度考核是對員工工作熱情、工作積極性所做的測評,它擔負著業績與能力考核的`橋梁作用。態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責任感、積極性、熱情以及與其他部門的協作態度、遵紀守法等方面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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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力考核是對各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能力考核的構成要素是指擔當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即知識與技能,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判斷力、理解力、創造力、表現力、計劃力、折衷力、指導和監督力、管理和統帥力等經驗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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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績考核是對本公司員工在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任務中所發揮出來的能力進行測評。業績考核的要素是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改進和改善情況等構成。
第四十二條考核工作程序;分為自我評分、主管領導評分、人力資源部審核、考核管理小組審定四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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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度考核:員工按《月度考核表》要求填寫;
2.年終考核:員工應根據本人崗位職責要求(另見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地作出個人工作總結。
。ǘ┲鞴茴I導評分:各部門各營運公司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考核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領導核準后實行。集團公司部門經理、營運公司主管的考核應雙向進行;即既接受本單位員工的考核,又接受集團公司領導的考核。
(三)考核的審核與審定: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審核,被考核者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口頭或書面復議申請,呈考核管理小組出最終審定。
第四十三條考核結束后,主管與員工要及時分析原因,并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計劃。
第四十四條考核結果交由行政管理部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獎懲
第四十五條集團(營運公司)獎勵分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的;授予先進工作者,先進集體等稱號,頒發獎狀和榮譽證書;物質獎勵的;根據工作的效績,以獎金和實物兌現。分為嘉獎、獎金及晉級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部門先進工作者榮譽并嘉獎:
1.當年年終考核列B級的;
2.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3.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的;
4.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的;
5.承擔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的;
以上獎勵由集團行政管理部備案、營運公司主管申報、總裁審批;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公司先進工作者榮譽并發給獎金:
1.當年年終考核列A級的;
2.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的。
3.對公司業務有重大建議或創新,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的。
4.對工程質量、工期管理卓有成效,為公司增加效益的。
5.對集團(營運公司)管理提出創新意見,經付諸實施后成效顯著的。
6.對材料采購、商品房銷售、財務政策研究、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管理有重大改善,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的。
7.對天災、人禍或有損集團(營運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集團(營運公司)免受損失且有事實為證的。
以上獎勵的獎金數額,視實際貢獻價值決定。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考核管理領導小組申報、總裁審定、董事長審批;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集團先進工作者榮譽并予晉級:
1.年終考核連續三年被列A級的;
2.對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工作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的。
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集團(營運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的。
以上獎勵,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總裁核報、董事長審批。
第四十六條員工懲誡;處罰是對員工的輔助教育,對于違反國法、紀律、公司規定的員工,將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大小給予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處分方式,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的,應予警告: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的;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的;
3.對上級主管不滿,因持不同意見而擅自違抗、不聽指揮的而任意謾罵的。
4.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的。
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不聽勸阻的。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予記過處分:
1.年終考核當年列為D級的;
2.公司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并被治安處罰的。
3.向外泄漏公司業務機密的。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降級:
1.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為D級的;
2.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的。
3.故意損壞公司財物的。
4.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5.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不聽勸阻的。
6.未按照規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集團(營運公司)蒙受損失的。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的,應予免職:
1.年終考核連續三年列為D級的;
2.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3.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之事業的。
4.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嚴重的。
5.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招謠撞騙的。
6.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的。
7.私藏武器、攜帶兇器或違禁品的。
8.散播有損集團(營運公司)之謠言,妨害工作秩序的。
9.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引起災害的。
10.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的。
11.觸犯刑律,確定判刑的。
第四十七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警告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余均須報總經理核定并呈請董事長批準。
第四十八條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四十九條員工在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抵警告,獎金抵記過、晉級抵免職。
第五十條員工觸犯法律,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不適應現任崗位工作,集團(營運公司)不能另行安排的;
2、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暫時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2、在特殊崗位上任職,涉及集團(營運公司)機密,且調離上述職位時未到解密期的;
3、正在接受審計檢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
4、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
第五十三條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為:
1、員工本人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
2、部門負責人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報告。
3、人力資源部與離崗員工約談,經勸說和挽留無效。
4、報權限領導審批并簽署意見。
5、人力資源部依據審批意見及移交清單為離崗員工辦理離崗手續。
第五十四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執行,不得擅自離崗,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員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后,待批期間應遵守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十五條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另有約定、離職情況在約定范圍內的,集團(營運公司)出資培訓而未到規定的服務期限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集團(營運公司)暫不允許,可按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續聘的;
2、聘任期內,違反紀律和制度、犯有嚴重錯誤或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
3、因能力、學識原因,不能勝任派聘工作,不宜繼續擔任所聘職務的;
4、因身體、年齡等原因不能適應派聘工作的。
第五十七條終止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
1、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報告需載明理由和事實根據);
2、人力資源部根據報告,核對終止勞動合同理由,在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與當事人主管協商后,再作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3、經權限領導審批并簽署意見;
4、人力資源部依據審批意見及移交清單為離崗人員辦理離崗手續。
第五十八條員工解聘后,相應的職務待遇不再繼續享受,但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員工解除及終止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除名是集團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集團公司有權對員工除名。
第九十一條員工除名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同。
離職
第四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集團(營運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的。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但未確定判刑的。
第四十四條前條第(一)、(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的,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的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
第四十五條在停職期間,薪金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十六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如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停工之原因,可裁遣員工,辦理離職,但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于10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于20日前預先通告。
(五)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三年以上的,于30日前預先通告。
(六)員工對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予以解雇,并照上項之規定日期事先通告。
第四十七條員工在接到前項預告后,因另謀工作的,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請假日之薪金照發。
第四十八條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解雇員工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薪金。以上所稱薪金,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金為準。
第四十九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部門經理核準后報總經理批準。部門副經理以上員工辭職,應層轉總經理核準后報董事長批準,應辦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的,以免職處理。
第五十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集團(營運公司)的,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的,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調動
第六十七條集團(營運公司)內部人事調動或人員調劑,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辦理,被調動的員工及所在部門不得借故拒絕執行。
第六十八條在集團(營運公司)內部調動的人員,須重新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工齡可予延續計算。
第六十九條根據企業發展及戰略調整的需要,集團(營運公司)將進行必要的人事調整,相關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員工的調動工作。
退休
第五十一條本公司對到達一定年齡的員工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退休,辦理退休手續,具體事項按國家現行制度執行。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退休,經核準后生效:
(一)服務集團(營運公司)滿20年,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0歲的。
(二)服務集團(營運公司)滿30年的。
第五十二條員工有心神喪失疾病或身體傷殘不能勝任職務、經醫院證明屬實的,應令其退休。
第五十三條達到法定年限且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之員工,身心強健仍能勝任其職的,或因集團(營運公司)工作需要的,經董事長認定,可繼續延長服務期。
第五十四條員工退休金(非社會養老保險金)給予,以退休員工在職的最后三個月之平均薪津(綜合薪津)為基數,于核準退休時一次性發給(詳見附表)。辭職、停職、免職的不在其例。
第五十五條申請退休由申請人填具《退休申請表》,連同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核。其服務年限按到職之日起至服務最后之日計算,未滿半年的以半年計,滿半年的以一年計。年齡計算以身份證為準。
工作移交
第九十六條員工因工作調動、離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應嚴格按移交規定辦理移交工作。移交清單經核準權限領導簽署意見后交人力資源部門。主要內容按以下情況把握:
1、工作:包括工作任務、業務渠道、工作物品等;
2、檔案及財務:借閱的資料、財務欠款、股金退款等;
3、生活方面:包括住房、車輛、生活用品等;
4、其它:如就餐卡、工作服等;
5、如有約定物品需要折算現金的,則按約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移交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人力資源部門予以協調。離職人員所在單位在辦理好本單位移交后,應督促其到人力資源部門報到;若離職人員有關證件在單位保管的,應在其辦理公司所有移交后,方可歸還其證件。
第九十八條任職人員(經營負責人、副總、總監等)接到職務解聘通知書,應立即作好移交準備工作。移交工作由人力資源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共同參與辦理。移交內容主要包括:
1、工作移交:
①負責人已完成的工作情況;
、谖撮_展的工作;
、壅陂_展的但未完成的工作。對已完成的工作須歸檔,未完成的工作須整理好,移交給下任或指定人。
2、資料移交:主要包括單位重要的經營計劃、合同文本、主要用戶及合作伙伴情況、對外聯絡情況以及相關業務文件、資料、批示等。
3、物品移交:
、賳挝惶峁┑霓k公用具;
、趩挝惶峁┑钠渌锲。
4、印章、印鑒交接:
、賳挝挥≌;
、趩挝回攧沼≌录坝¤b;
、蹎挝缓贤瑢S谜;
、芙y一制作的個人印鑒。
5、其它遺留問題移交:主要指除以上移交外的,須當面交代的相關工作。
6、離任審計。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審計(主要針對獨力核算的單位負責人)和經營工作的總體評價等。
第九十九條調動、離職、離任人員應在辦完移交手續后,方能離開原崗位(職務)。調動、離職離任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監督移交工作順利完成。
撫恤
第五十六條員工在職死亡,或因執行職務而致殘、死亡的,依下列標準支給撫恤金:
(一)員工在職死亡的,參照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退休金額支給撫恤金。服務年限不滿五年的,以五年計。
(二)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必需解雇的,參照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退休金額支給撫恤金。服務年限不滿15年的,每年遞減二基數,至最低15基數為止。情況特殊的可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另加50%以內的特別撫恤金。
(三)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的,參照前款規定支給撫恤金,其情況特殊的可由總經理報請董事會加給80%以內之特別撫恤金,但經特準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條員工因自殺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職期間死亡的,不予發給撫恤金。
第五十八條受領撫恤金之員工遺族,除立有遺囑、另有指定的外,應依下列排序受領:
(一)配偶(以未改嫁的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的為第一優先,未結婚的次之)。后項排序內的遺族受領人,必須提出前排序受領人已死亡、改嫁、結婚等事實證明。在同排序中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自愿舍棄應領部分的,應出具書面聲明。
保險
第五十九條本公司員工,應一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
第六十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應于新進的同時,親自填寫相關保險表格一式二份,交行政管理部代辦參保手續。應繳納的保費,由集團(營運公司)補助xx%,自行負擔xx%。自行負擔部分,由財務部門按月代扣代繳。
第六十一條參保后應享受的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均應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門代向社保機構洽辦。保險人除依法應享之給付外,集團(營運公司)不再給予額外賠償或補助。
出差
第六十二條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依集團(營運公司)財務管理規定標準,各項差旅費用,均應檢據報銷。
第六十三條出差天數,應由指派部門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務提前完畢,應立即返回,不得滯留。因公確實難于核定天數前返回的,應列具事實理由,呈由原指派部門主管核準。
第六十四條出差前,可酌情預借旅費,返回后三天內應即報銷旅費,多繳少補。
第六十五條出差應按照最近路線直赴出差地點,非經許可,不得繞道或延滯非公差地區。
第六十六條出差期間,不得有危害集團(營運公司)之行為,遵守法律及當地習慣,違法違紀、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人自行負責,與集團(營運公司)無涉。
薪金、獎金
第七十三條集團(營運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薪金待遇。
第七十四條集團(營運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結構薪金。
第七十五條集團(營運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職務、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等綜合因素決定薪金等級。
第七十六條員工的薪金,由決定聘用者確定,行政管理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第七十八條集團(營運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
第七十九條集團(營運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第八十條員工的獎金由集團(營運公司)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福利及建議制度
第六十七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員工,可享受本公司現行的一切福利設施。
第六十八條集團(營運公司)設立“員工合理化建議制度、舉報制度”。
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意見箱,由集團(營運公司)高級主管親自定期啟閱。員工對于工作上之困難,無法解決而必須由上級主管或其他部門協助的;對集團(營運公司)某項管理措施不滿意而提出申訴的;發現營私舞弊等不法現象而有證據擬予檢舉的;或根據平時工作經驗、學識及研究心得,對集團(營運公司)經營管理提供建設性建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列具理由、事實、內容等投入意見箱內,亦可公開呈報上級主管轉呈總經理或有關部門主管核閱。如不便書面說明,則可以述明理由、定期約見、口頭報告。
第六十九條提供意見人必須署名,否則不予受理。屬舉報案件,應實事求是,提供證據,如系捏造事實、惡意中傷、誣告失實的,檢舉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除被害人可依法起訴外,集團(營運公司)將依據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對惡意舉報者予以嚴肅懲處。
第七十條集團(營運公司)對提供之意見,經采納施行后,可視其對本公司之貢獻價值分別議獎。如屬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的,除對檢舉人酌情給予獎勵外,并為其保密。
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3
公司倡導愛的管理,鐵的紀律,獎罰分明的管理原則。
【一】獎勵
獎勵分為績效獎、總經理特別獎、總裁特別獎。
績效獎指根據績效評估結果而獲得的月度績效獎金。
總經理特別獎是指公司內部設置的“優秀團隊獎”、“優秀員工獎”、“優秀經理獎”、“伯樂獎”、“金牌培訓師獎”等;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評選發放。
總裁特別獎的獎勵范圍包括:
①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或其他特殊貢獻者;
、诟矣谥浦埂⒔野l各種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蹫楣竟澕s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④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實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者;
、菖囵B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獲得獎勵的員工除得到即時的物質或精神鼓勵外,在晉級、職業發展、培訓等方面,也會得到公司的重點關注。
【二】處分
如員工有以下所列表現之一,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等級的處分。
工作態度不認真,經常遲到、早退或曠工;
有公司禁止的兼職行為;
違反工作制度和紀律,拒不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
不尊重同事,缺少基本的職業操守或禮儀:
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而無論是否造成公司實際利益損失;
蓄意損壞公司財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
虛報個人資料或填報不真實個人資料;
泄露公司商業機密或利用公司資源謀取私利;
向客戶索取回扣或其它私利;
處分實行四級累進處分制度,處分等級分為:警告(口頭或書面)、通報批評或罰款、留用察看、辭退:
當年有通報批評以上的處分者,將自動失去參與該年度各獎項的評比資格。
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4
獎勵
1、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1)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
(2)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
。3)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
。4)改進管理成效顯著;
。5)培養和舉薦人才。
2、獎勵分為年度特別獎和不定期即時獎勵,年度特別獎須由所在部門推薦,總部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獎勵方式為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金。同時公司規定管理人員可對職員的.業績表現、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管理創新等給予即時獎勵。
3、職員在公司服務滿十周年,將獲得由集團領導簽發的紀念金牌。
處分
4、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后果大小、認識態度不同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不排除犯有下列行為之外的過失也會受到處罰):
。1)工作態度不認真;
(2)拒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分配,影響工作;
(3)違反工作紀律;
。4)沒有完成工作;
。5)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故或損失;
。6)工作中發生意外而不及時通知公司;
。7)損壞公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
。8)虛報個人申述資料或故意填報不正確個人資料;
。9)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年報、報表、人事資料;
。10)違反職員職務行為準則的規定;
。11)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等。
5、若職員行為觸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將無條件對當事人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集團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5
獎勵和處分
一、獎勵
1.1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1)為公司的社會形象做出重大貢獻者;
。2)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業獎項,為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3)對公司業務推進有重大貢獻者;
。4)個人業務、經營業績完成情況優秀者;
。5)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或完成重要突擊任務者;
。6)遺留問題解決有重大突破者;
。7)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為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8)為公司節約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9)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戶投訴事件者;
。10)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有實際成效者;
。11)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具有高度奉獻和敬業精神者;
。12)顧全大局,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團隊協作精神者;
。13)培養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14)在公司服務達到一定年限者;
。15)滿足公司設立的其它獎勵條件者。
1.2公司設立的主要獎勵項目包括:
(1)集團金獎:由集團組織評選的最高年度獎項,授予優異職員;
(2)年度專業成就獎:以集團內各個系統的工作環節為基礎,每年由集團總部各職能部門組織在每個業務系統內評選,具體評選標準和體系由集團總部各職能部門制定;
。3)長期服務獎:對在集團服務10年(含)以上職員的獎勵;
。4)各分公司自行組織評選的優秀職員獎;
。5)總經理特別獎:以各公司總經理名義給予的特別獎勵;
。6)即時獎勵:根據實際情況和職員的表現及時給予的'獎勵。
1.3公司為職員提供豐富靈活的獎勵方式:
。1)通報表揚:由集團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簽發,通報范圍視具體獎勵行為而定;
(2)即時獎金;
(3)獎勵性假期:除《職員手冊》中規定職員可以享受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4)獎勵性旅游;
。5)參加外部培訓;
。6)出國考察。
二、處分
2.1對于下列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后果大小、認識態度不同等進行處分:
(1)違反工作制度和紀律,拒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分配;
。2)損壞公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
。3)工作中發生意外卻不及時通知公司;
。4)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
。5)虛報個人申訴資料或故意填報不正確個人資料;
。6)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年報、報表、人事資料;
(7)其他違反本《職員手冊》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8)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條例的行為。
2.2處分的類型包括:
。1)警告(口頭或書面);
。2)通報批評;
(3)經濟處罰;
。4)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3如職員行為觸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將無條件對當事人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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