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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員工和非公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共同辦好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在實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工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和作用。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協調企業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的一項基本制度。
第四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職工代表大會要正確處理企業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和職工的利益關系,在法律決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企業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工作。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 非公有制企業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以及企業破產、重大裁員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出集體協商方案和意見;
(二)審議通過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或者職工一方的集體協商方案;
(三)審議職工代表有關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提案;
(四)依法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薦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以及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工段或者車間為單位,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九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調離企業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免除,缺額由原單位補選。
第十條 職工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本單位主要業務的基層崗位職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職工代表比例,不得超過20%;青年職工、女職工的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總體年齡結構中的青年職工、女職工比例基本相適應。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代表的權利:
l、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集體合同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享受正常出勤應得的待遇。
要尊重和支持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中的主要成員。工會主席為職工代表大會主持人。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5年,每年召開職工代表大會1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董事長(總經理)、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經常性的專門工作小組,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門工作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由集團工會主持召開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 企業可根據實際,采取廠情發布會、工會主席列席經理辦公會、職工民主管理委員會、職工與經營者對話會、職工代表聯絡員、職工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干部、職工意見箱、提合理化建議等多種行式的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其他形式為補充的企業民主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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