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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運動員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規范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工作,根據《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審批制度。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以下簡稱“等級稱號”)依申請獲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是指參加總局頒布的各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以下簡稱“等級標準”)中規定比賽的正式參賽人員。
運動員符合等級標準可以申請等級稱號。
第四條 等級稱號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第五條 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運動員技術等級的管理。具體工作由競技體育司負責。
第六條 等級稱號的申請、審核、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效率原則。
第二章 管理權限
第七條 等級稱號的管理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授權。
第八條 總局審批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
第九條 總局授予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
第十條 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運動員相應的等級稱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審批本系統內的運動員相應的等級稱號。
前兩款所述審批,均以運動員參賽代表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為準。
第十二條 總局可以授予其他單位一定范圍內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三條 運動員以測試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參加比賽獲得的成績,不得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四條 運動員應當在取得成績后6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此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后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以公布時間為準,其他比賽以取得成績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運動員申請等級稱號應當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
(二)成績證明材料,包括秩序冊、成績冊、獲獎證書等原件。
第十六條 運動員所在單位同意后,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申請單位意見”欄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審核部門。
第十七條 申請集體球類項目等級稱號的,運動員應當向參賽代表單位提出申請。
參賽代表單位應當將按同一成績申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匯總后,一次性報審核部門。
第十八條 審核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
對申請材料審核無異議的,審核部門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審核部門意見”欄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審批單位。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審核部門應當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單位或運動員本人。
第十九條 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的審核部門為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級運動員審批權的單位(以下簡稱“一級運動員審批單位”)。
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的審核部門由各審批單位自行確定,一般應當為下屬事業單位或下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申請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申請材料應當先報申請單位所屬的一級運動員審批單位。
一級運動員審批單位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無異議后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審核部門意見”欄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相關的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
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無異議后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意見”欄加蓋公章,填寫《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審核表》,報總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軍事五項的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申請材料的審核部門為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
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無異議后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審核部門意見”欄加蓋公章,填寫《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審核表》,報總局審批。
第四章 審 批
第二十二條 審批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批單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審批工作:
(一)公示:審批單位將擬授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姓名、性別、運動項目、參賽代表單位等信息在網站等媒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二)批準: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審批單位以文件形式批準授予等級稱號;
(三)公布:審批單位將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的信息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綜合查詢系統”(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檔:審批單位應當留存一份《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和成績證明復印件等資料,存檔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批單位應當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還審核部門或運動員本人。
第五章 證 書
第二十五條 審批單位向授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頒發相應的等級證書。
第二十六條 等級證書應當載明運動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運動項目、比賽成績、比賽名稱、時間和地點及證書編號等信息,蓋審批單位鋼印或公章。
第二十七條 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的等級證書實行統一編號,編號方法執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編號方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等級證書由總局統一設計、印制,免費提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等級證書遺失或損壞的不予補辦,所載信息以“運動員技術等級綜合查詢系統”或審批單位文件公布的為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三十條 一級運動員審批單位及總局授權的其他單位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報總局備案后實施。
管理辦法中應當明確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單位,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期限以及公示的方式和范圍等。
第三十一條 總局對全國范圍內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一級運動員審批單位根據本辦法及其制定的管理辦法,對其管理權限范圍內的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或等級標準等規定從事運動員技術等級有關活動的,有權舉報。
審批單位應當公布接受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等信息。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授予等級稱號的,授權單位應當責成審批單位撤銷已授予的等級稱號。情節嚴重的,授權單位可以責成其進行整改,并可以暫停其3年以內的審批權。
審批權暫停期間,由授權單位指定其他單位代為行使審批權。審批權暫停期滿后,根據整改情況,授權單位可以作出恢復審批權或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運動員,審批單位應當撤銷已授予的等級稱號,并可以作出3年內不受理其等級稱號申請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中國大(中)學生體育協會應當加強對其主辦的全國性比賽的組織和管理。因其主辦比賽的競賽規程規則、競賽組織等原因造成等級稱號審批問題的,總局責成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總局可以暫停該比賽4年以內的等級稱號授予資格。暫停期滿后,根據整改情況,總局可以作出恢復授予資格或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和有關體育院校應當加強對其主辦比賽的組織和管理。因其主辦比賽的競賽規程規則、競賽組織等原因造成等級稱號審批問題的,總局責成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總局可以暫停該比賽4年以內的等級稱號授予資格。暫停期滿后,根據整改情況,總局可以作出恢復授予資格或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審核部門或審批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權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級稱號的;
(二)未說明不受理等級稱號申請或不授予等級稱號理由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審核或審批工作的;
(四)在審核或審批過程中參與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九條 在實施運動員技術等級審批工作中,工作人員非法索取、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職守、亂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審核、審批等級稱號,以及頒發等級證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擅自收費的,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項目等級標準每4年集中修訂一次,特殊情況可以臨時修訂部分項目等級標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不適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運動員,也不適用參賽代表單位注冊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運動員。
第四十三條 《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審核表》、《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編號方法》由總局制定,與本辦法同時發布。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13日總局頒布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體競字[2009]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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