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審批監管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上行政審批行為,提高網上行政審批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網上行政審批實行網上預審制度,當事人將審批事項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從網上發送到行政便民中心網站,審批單位在網上對當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在2日內通知當事人到行政便民中心進行辦理;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正。
第三條 審批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審批事項辦理完畢,并通過網上或其它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四條 審批單位需要到現場進行實地堪測的,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現場堪測的時間,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審批單位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不得違反規定向當事人索取財物,不得向當事人轉嫁費用,不得接受當事人宴請,嚴禁有不廉潔行為。
第六條 審批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因特殊原因未能辦理完畢的,應當提前告知當事人,取得當事人諒解。
第七條 審批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故不予辦理的,要對相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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