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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

        時間:2022-07-17 18:56:1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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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

          (2010年7月9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7號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增強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建設的公信力和執行力,規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活動,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共國土資源部黨組關于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改進作風增強執行力的決定》和《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以下簡稱后評估)是指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其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客觀調查和綜合評價,提出完善制度、改進管理的意見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國土資源部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在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后評估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把握重點,有序推進。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后評估。

          部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實施后評估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后評估年度計劃,部政策法規司協調組織有關司局、事業單位、學會協會等開展后評估工作。

          第六條 后評估應當根據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實效性等標準,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等內容進行評估。

          第七條 開展后評估工作時,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公開后評估有關信息,廣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

          部有關司局應當對本司局起草或者主要實施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向有關單位提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實施情況等文字資料和有關數據,配合后評估工作的開展。有關事業單位、學會協會等可以根據部后評估年度計劃,具體承擔后評估工作。

          第八條 開展后評估工作,應當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采用專業統計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計量模型,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管理、統計和社會分析等方法,確保后評估的客觀性、科學性。

          第九條 后評估工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予以保密。

          第十條 后評估可以針對特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可以針對特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設定的某一項具體制度。

          前款所稱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具體制度為后評估項目。

          第十一條 后評估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國土資源部年度部門預算。

          對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國土資源管理新機制有重大影響的后評估項目,納入國土資源部軟科學研究項目指南。國土資源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 部政策法規司根據國土資源部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安排,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在每年年底前組織擬訂下一年度后評估計劃草案,并確定承擔單位,報部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 后評估項目根據實踐需要、條件成熟、重點突出、統籌兼顧的原則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優先確定為后評估項目:

          (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具體制度對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國土資源管理新機制有重大影響的;

          (二)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提出較多意見的;

          (三)擬將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將規范性文件上升為規章或者行政法規的;

          (四)本辦法施行后制定的規章實施滿兩年、規范性文件實施滿一年的。

          部有關司局每年應當提出1至2個后評估建議項目。

          第十四條 列入后評估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擬訂后評估工作實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部政策法規司。

          后評估工作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后評估目的、內容、方法、進度安排、預期成果和組織保障等。

          第十五條 開展后評估應當采取多種方式收集信息資料,形成有關后評估項目實施的文獻綜述報告;設計后評估指標體系;確定數據采集的對象和途徑;擬訂調研訪談提綱、調查問卷及調查統計表等。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后評估正式開始前組織開展預評估。

          第十六條 后評估可以采取文獻研究、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專家咨詢、數據分析、案例分析、現場訪談等方法開展。

          對于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的重點制度和關鍵問題,應當收集一定數量的數據,運用計量經濟方法進行實證分析。

          第十七條 后評估工作完成時,應當起草后評估報告,于每年10月底前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后送部政策法規司。

          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后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數據信息分析,重點問題的論證情況;

          (三)后評估結論,包括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效果、執行成本、社會反映、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修改、廢止、解釋、制定配套制度、改進管理等相關建議;

          (四)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部政策法規司應當綜合后評估報告和有關司局對相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的報告,起草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績效年度報告,報部審定后,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后評估報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建議的,應當優先納入國土資源部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建議的,應當作為制定國土資源部年度發文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后評估工作中發現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行為不規范的,應當制作改進管理建議書,報部審定后,送有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改進管理建議書樣式由部政策法規司制定。

          第二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承擔的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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