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一、工作職責:
為聘請方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代為處理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范圍:
包括:法律咨詢、法律策劃、法律文件、協商談判、法務管理、法律培訓等。具體為:
1、解答法律問題,幫助聘請方策劃、分析、判斷法律事務,就聘請方決策、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方案和建議;
2、協助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公告債務催討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指導或代理聘請方參與經濟、貿易、科技等項目考察、論證、商務談判、簽約。接受委托,參與經濟合同及商務談判;
4、協助清理債權債務并提供風險評估及解決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并針對國家新頒布法律、修訂法律,就聘請方經營活動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出具《法律建議(意見)書》;
6、對聘請方無形資產提供法律保護方案;
7、應聘請方要求,全程參與經營項目的立項、調研、資信調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務談判、調處糾紛等工作;
8、協助聘請方處理各類糾紛,與相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代理訴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等;
9、公司內部事務處理;
10、公司商務及法律事項調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動產登記等信息);
11、公司兼并與收購、股權轉讓、資產出售、重組、改制等事務;
12、協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協助聘請方舉辦法律講座和培訓,向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13、在聘請方授權范圍內,參與有關的涉外法律事務的`談判、簽約活動,在授權范圍內,參加招標、開標、見證和代理各種商務活動;
14、接受聘請方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服務制度:
1、法律顧問經常性工作將以提供法律咨詢、審查法律文件、參與經營決策、參加商務活動、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訓等為主要內容;
2、法律顧問按聘請方要求提供工作總結,經聘請方確認、考核,并隨時調整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3、法律顧問在服務年度末與聘請方座談溝通,提交法律顧問服務工作報告及全部法律顧問工作成果。
四、服務程序:
1、律師接待聘請方的法律咨詢;
2、律師初步答復聘請方的問題;
3、聘請方提供相關資料;
4、律師審閱資料,與聘請方商議解決方案;
5、律師著手處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驟;
6、律師及時與聘請方溝通情況;
7、律師按聘請方指示辦理案件;
8、律師及時匯報處理結果;
9、后續服務(咨詢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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