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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清朝死刑復核制度的內容、歷史與意義完善版

        時間:2023-04-03 12:09:4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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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清朝死刑復核制度的內容、歷史與意義完善版

          死刑的存廢問題,由于人權在現(xiàn)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備受法學界爭議。國情決定了我國不可能廢除死刑,但我國對待死刑立法的態(tài)度,卻因死刑復核制度的健全而顯得非常謹慎。死刑復核是我國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華法系留給我們的珍貴歷史遺產。清朝作為中國封建社會最后一個王朝,可謂集古中華法律之大成。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體現(xiàn)儒家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結合社會現(xiàn)狀和統(tǒng)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我國清朝死刑復核制度的內容、歷史與意義完善版

          清朝的死刑復核制度,亦即中華法系的會審制度,包括秋審和朝審,【1】就典型地體現(xiàn)了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特點。秋審,是最重要的死刑復核制度,每年秋天舉行。對全部在押的斬、絞監(jiān)候犯人每年進行一次審錄、復核,區(qū)別情況處理,或處決,或緩決,或減免,除了少數(shù)情實罪實、不殺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無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數(shù)斬、絞監(jiān)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寬宥,兼收刑法威懾警示與恤刑慎罰兩種效果,這就是清朝死刑復核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死刑復核制度的沿革

          死刑復核是我國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國古代“慎刑”思想,秋審則是實踐層面對“慎刑”思想的一種繼承和發(fā)展。

          我國古代死刑復核,早在漢律中就開始有了一般規(guī)定,后經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歷史。

          史載漢代“守令殺人,不待奏報”。可見,當時郡縣守令就有死刑執(zhí)行權。漢代統(tǒng)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對死刑實行“秋冬行刑”制度,規(guī)定春夏不執(zhí)行死刑。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執(zhí)行。秋冬行刑制度,對后世有著深遠的影響,唐律規(guī)定“立春后不決死刑”,而清朝“秋審”制度亦可能淵源于此。漢律還有“有故乞鞫”的規(guī)定,允許當事人上書,向上級司法機關請求復審。同時還有“錄囚”,即上級司法機關對在押囚犯的復核審錄,以檢查下級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是否公正。錄囚活動使一些冤假錯案得到了平反,從而使當時的司法狀況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對后世司法實踐中死刑復核制度的形成產生了積極影響。

          自漢至唐,從宋到清,大致完善了死刑復核制度。從北魏時起確立了對死刑的判決須經復奏獲準才能執(zhí)行的法制,一直沿用至清末。地方上的死刑案件,必須呈報中央復核,地方司法機關無權隨意處決。隋開皇十五年(595),曾立死刑須“三奏而后決”之制。唐承隋制,亦行“三復奏”和“五復奏”制。唐代還首創(chuàng)對死刑判決“九卿議刑”制度。宋代基本沿襲唐代的“三復奏”制度,但未嚴格執(zhí)行。明基本上繼承唐制,并嚴格執(zhí)行,于是,建立了“朝審”。清朝入關后,為維護其統(tǒng)治秩序,緩和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在“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建立了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而秋審制度也被確定下來。

          清朝所確立的秋審制度,實際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師的朝審擴大到全國,并廢止外省遣官錄囚的做法,改為各省先自行審錄,上報朝廷統(tǒng)一審定。從順治到康熙年間,秋審制度在清初就確定下來,并為后世沿用。順治十年八月刑部題準“朝審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舉行”。順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議定:“各省秋決重犯,該巡按會同巡撫、布、按等官,面加詳審”,于“霜降前奏請定奪”。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諭刑部:“以后各省秋審應令照在京朝審例,豫期造冊進呈,亦著九卿、科道會同復核,奏請定奪!敝链,清朝秋審制度規(guī)模已具,在京朝審、在外秋決實際上合而為一,成為每年一次的秋審。盡管朝審名目仍保留,實際上只是整個秋審制度中關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二、秋審的程序

          清朝的死刑案中,由初審機構逐級向上審轉復核,最終由督撫向皇帝具題。按《清律》規(guī)定,凡嚴重危害國家統(tǒng)治的犯罪,應判處“斬立決”或“絞立決”。如危害性較小或有可疑者,可暫判“斬(絞)監(jiān)候”,緩期處決,延至秋天由刑部三法司或九卿會審!2】作為“秋審大典”的秋審,是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門外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會同審理各省的死刑復核案件。會審以后由刑部向皇帝具題。我們平常在清朝影視劇上看到“秋后處斬”的案件就是“斬(絞)監(jiān)候”案件!扒锖筇帞亍辈⒉皇钦f等秋天就處死,而是要經秋審,待核定為“情實”,且經皇帝勾決的,才執(zhí)行死刑。

          1. 地方秋審

          清代秋審分為地方和中央兩個階段進行。各省秋審又可分為兩審。以司道為第一審,以督撫司道為第二審。第一審及第二審的審判事務均由按察司(臬司)負責處理。《大清律例》第411條附例規(guī)定:“各省每年秋審,臬司核辦招冊,務須先期定稿,陸續(xù)移咨在省司道,會同虛衷商榷,聯(lián)銜具祥,督撫復核定擬,至期,會審司道等官,俱赴督撫衙門辦理!(乾隆三十二年定例)

          監(jiān)候的死刑犯人,一般都押在原審州縣監(jiān)獄中。每年年初(離京較遠的省份在上一年尾),各州縣就開始審錄這些犯人,查其案情是否屬實,證據是否確鑿,定罪有無枉濫。如審錄無誤,則造冊登記。

          州縣辦完造冊,則將犯人連同案卷一起經府解省,交省按察司收押。后為避免道路迂回延誤時間,就不再經府而直接解省。又因犯人解送,屢屢奔走于路途多所不便,于乾隆年間定例“緩決人犯解審一次之后”,如無案情變化,“停其解審”,《大清律例有司決囚等第》乾隆二十五年定例,即在原審州縣候旨待命。

          全省的秋審犯人或案卷都匯集到省按察司,由按察司逐一審核,將各案的看語、案由判決詞、略節(jié)、案情摘要先期定稿,有時也要會同布政司及在省道臺一起商榷定案,而后即請督撫定期會審。在預定的日期,督撫率同在省司道和首府首縣一起會審,或審錄囚犯,或審錄案卷。審錄的主要目的是將秋審犯人分為實、緩、矜、留幾大類。

          會審完畢,督撫將全省本年度秋審案件匯集作一本簡明具題,以便皇帝和刑部審閱。除題本外,督撫還繕造黃冊奏報,以備皇帝瀏覽。

          各省秋審應注意截止秋審日期。截止日期以前題結的案件,均可入當年秋審。反之,截止日期以后題結的案件,歸入下年秋審辦理。

          2. 中央秋審

          各省秋審后,照例奉旨。刑部奉旨后,正式開始辦理該年中央的秋審。在秋審實際運作上,刑部各司應先核辦各該省秋審案件,各司核辦后應送秋審處匯辦,然后呈報堂官批閱,再送九卿會審。等皇帝裁決后,再行辦理復奏與勾決。

          (1)刑部定擬看語。中央秋審系以九卿會審方式進行,九卿會審之前,刑部應就各省秋審案件先行定擬看語。各省督撫秋審本上,刑部便開始進行審核。秋審案件人犯都不解京,刑部所謂看詳實際上是審錄案件,“以次摘敘案由,分別實、緩、矜、留,出具看語”。刑部的審核其實是先期進行的,并不等待各省的秋審題本,而是 “依原案”核擬,“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題本到齊,再查閱外勘與部擬不符者”。【3】

          (2)九卿會審與具題。刑部定擬看語后,應將秋審案件刊刷招冊,分送九卿、詹事、科道進行九卿會議。秋審的會審即所謂“秋讞大典”。每年八月中旬的某一天,大學士、九卿、詹事、科道后來擴大到內閣學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齊集天安門前、金水橋西,凡“三品官銜則與會審”。

          朝審先于秋審一天進行。秋審過后,刑部領銜以參加會審全體官員的名義向皇帝具題。此項具題系逐次分省辦理,每省案件各分實、緩、矜、留四本。另外,有關“服制”案犯、“官犯”均單獨作一本。情實類另造黃冊,隨同進呈。

          (3)皇帝裁決。清代諸帝均極重視秋審,乾隆帝曰:“秋審為要囚重典,輕重出入,生死攸關。直省督撫皆應祥慎推勘,酌情準法,務協(xié)乎天理之至公,方能無枉無縱,各得其平。”又曰:“國家秋讞大典,上系刑章,下關民命,慮囚時設情法未衷于至當,何以弼教之用心?”九卿會審各省斬、絞監(jiān)候案件后應具題奏聞,皇帝須為裁決。裁決時,皇帝常與內閣大學士及軍機大臣商酌,皇帝對情實的招冊最為重視,經常一一披覽。凡奉旨情實的死罪人犯,行刑前仍須復奏及勾決。

          三、秋審的內容

          凡“斬、絞監(jiān)候”的案件都要進入秋審程序。何種罪名立決,何種監(jiān)候,《大清律例》均有明文規(guī)定。按乾隆五年修訂之《大清律例》計,立決有132條,另有凌遲17條也是立決,監(jiān)候有287條,總的說來是監(jiān)候多于立決,也就是大部分斬、絞死罪案件都要納入秋審程序。經過秋審的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衿、留養(yǎng)承祀四類,除情實奏請執(zhí)行死刑外,其余三類均可免于死刑。

          1.情實:指案情屬實,適用法律無不當?shù)囊馑。這種情況當然是“奉旨勾決”,凡入情實,除幸免于勾者,均要勾決,執(zhí)行所擬死刑。所以,入情實是秋審人犯中最重者。這類案件多屬謀殺、枉法贓、奸等嚴重犯罪案件。

          2.緩決:指案情屬實,但危害性較小,繼續(xù)在原審州縣監(jiān)候,本年不執(zhí)行死刑,下一年再入秋審,如此往復,直到減等或改入情實。一般地說,秋審緩決案犯可獲得減等處罰。凡屬緩決的案件一般是戲殺、誤殺、擅殺等。

          3.可矜:指案情雖屬實,但有可以寬恕的情節(jié),此種情節(jié)大多可以免于處死,改判其他刑罰。什么樣的罪名是情有可原﹖《大清律例》條款沒有明確規(guī)定。乾隆二十七年所定條例中舉一例:“如子婦不孝,詈毆翁姑,其夫憤激致斃”者為可矜,因其“情切天倫,一時義激”所故。凡可矜,或減流,或減徒。

          4.留養(yǎng)承祀:指情況屬實,情節(jié)較重,但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無人奉養(yǎng),且本人又是單丁(獨子)者可免于處死。但僅僅適用于非“十惡”【4】的死刑案件。這個量刑條件是中華法系量刑中非常特別的一點,體現(xiàn)了封建社會重視宗祠的方面。

          以上四類的會審結果,都必須奏請皇帝裁決,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秋審的意義

          秋審是清朝特別重要的司法審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與意義。其意義包括歷史意義與現(xiàn)實意義。

          1.歷史意義

          秋審在清朝作為一種最高級別的死刑復核制度,是對中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繼承發(fā)展。從順治元年刑部建言朝審起,直到宣統(tǒng)三年的檔案中仍能發(fā)現(xiàn)秋審黃冊,可見秋審制度與清朝相始終。

          清朝統(tǒng)治者如此重視秋審制度,根本原因是為適應清朝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極端強化的需要。秋審將死刑案件的審理與復核納入了國家嚴格的司法程序中,使生殺大權出之于朝廷,從而使封建專制皇權統(tǒng)治得到了保證。秋審在清朝被視為國家大典,在當時具有重大社會意義,對清朝統(tǒng)治者維護自身統(tǒng)治、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tǒng)一,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

          同時,在“慎刑”思想基礎上,秋審制度使死刑的威懾力量與恤刑仁政的社會、政治得到了統(tǒng)一的體現(xiàn)。根據史料記載,以乾隆朝為例,每年斬絞重囚約計3000人左右,其中立決與秋審情實勾決相加約占1/3到1/2,也就是說大部分斬絞重囚都納入了緩決。值此正當清朝鼎盛之時,司法制度可以有保證地在既定軌道內運行。

          但是到了清末,由于封疆大吏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司法權,可以先斬后奏,不必遵守法定的程序,秋審制度也就廢弛了。

          2.現(xiàn)實意義

          清朝的死刑復核制度給今人留下何種思考呢?近年來,隨著一批冤假錯案的披露,死刑復核問題在我國社會上引起了激烈震蕩。法學專家異口同聲,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收回死刑復核權。

          多年來,社會對于死刑的爭議主要在于死刑復核程序有名無實。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死刑復核程序從來沒有得到執(zhí)行,“兩法”關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規(guī)定形同虛設。在古中華法系中,秋審始終是由皇帝親自裁決審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卻把絕大多數(shù)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給各省高級人民法院行使。而許多二審案件中,高級法院卻并不實際履行死刑核準的程序,而是直接由二審判決(或裁定)代替死刑復核,致使法定的這一特殊審判程序成為空文。

          為此,我們應該繼承中華法系的精華部分,吸收世界先進的法制對我國現(xiàn)行死刑復核制度進行完善。我認為處理應如下:

          一是正確處理慎刑和重刑的關系。目前,重刑思想比較普遍,慎刑思想仍不被廣泛接受。該不該判死刑,較輕的量刑條件應該在《刑法》中修訂。

          二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zhí)行死刑復核,確保死刑復核的正確性。我認為在二審案件中,為了不使死刑復核程序成為空文,高級法院應在案件終審后專門另組合議庭對終審案件進行復核確認。此外,在死刑復核程序中,雖在規(guī)定里最高院不一定要提訊犯人,但有條件的一般應提訊犯人,做到仔細、公正的復核。

          三是檢察機關要加強死刑案件復審的法律監(jiān)督。古中華法系中的“三司會審”等制度留下的文化思考,就是死刑復核應該由另外的單位監(jiān)督。在法制觀念健全的今天,我們更應強調國家公權機關之間的互相制衡和監(jiān)督。具體在復核方面,就是檢查院應成立死刑復核案件專門監(jiān)督機構,專門派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的會議。這對于公正執(zhí)法有極大的幫助。

          —————————————

          【[1]】朝審,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監(jiān)候、斬監(jiān)候案件進行復審,霜降后十日舉行。朝審實際上是秋審制度關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2】九卿會審: 清代最重要的會審制度,清朝全國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 9 個重要官員組成會審機構會同審理。會審結果須報皇帝裁決。它由明朝九卿圓審發(fā)展而來。

          【3】《清史稿》卷144。

          【4】 “十惡”罪源于南北朝時期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朝正式寫入典,沿用到清朝,它是為了維護封建統(tǒng)治需要而規(guī)定的十種重大罪名。一、謀反:陰謀造反; 二、謀大逆:謀劃毀壞帝王的宗廟、陵墓和宮室的行為; 三、謀叛:謀劃背叛朝廷的行為; 四、惡逆:指對于直系和旁系尊親屬或對兄、姐、夫之直系尊親屬有殺害行為,或對祖父母、父母有毆打行為的;五、不道:指滅絕人道的行為; 六、大不敬:指冒犯帝王尊嚴的言行; 七、不孝:指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 八、不睦:指對特定親屬有謀殺、出賣、毆打或控告行為; 九、不義:指違背仁義道德的行為;十、內亂:指違反封建倫常的奸污行為。十惡大罪被封建王朝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處分嚴歷,并不準赦免,即所謂“十惡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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