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部署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
11月19日,湖南省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在長沙召開,改革后的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副省長蔡振紅出席會議并講話。
中央和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省直單位所屬國有企業和由各市州黨委、政府所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將于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與目前的薪酬結構相比,增加了任期激勵收入,目的是引導企業負責人更加重視企業發展,防止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省人社廳副廳長楊長永說。
《意見》規定省管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省管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副職負責人人依據其崗位責任和承擔風險等因素,按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確定 ;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在平均不超過負責人基本年薪的2倍以內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楊長永解釋,這是在綜合考慮企業職工、機關和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城鎮單位負責人等工資水平的基礎上,參考一些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相對水平確定的。
同時,為加強綜合考核評價的約束作用,規定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評價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為合理調整企業內部分配關系,規定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 ,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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