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內容
導語:“三證合一”已經登臺了一段時間,很多人仍然不熟悉,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一、“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內容
(一)“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范圍
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的“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只針對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類型納稅人不納入這次改革,相關登記、管理制度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為過渡期,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仍可繼續使用。在辦理企業類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時,換發“一照一碼”執照,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
從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為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
(三)“三證合一”登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計為18位,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第1位):為登記管理部門代碼;
第二部分(第2位):為企業等納稅人類別代碼;
第三部分(第3-8位):為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
第四部分(第9-17位):為主體標識碼;
第五部分(第18位):為校驗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四)“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后納稅人識別號適用標準
“一照一碼”改革后,納稅人識別號由以下幾個類型構成:
1.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采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2.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3.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作為系統識別,不打在對外證照上。
4.對于已設立的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別號標準的通知》(稅總發〔2013〕41號)規定執行。
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經登記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繼續使用原有的15位納稅人識別號。
強調事項:“三證合一”并非取消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簡政放權將此環節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窗受理,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這個營業執照同時具備原來三種證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業務流程的處理
(一)設立登記及稅源管理流程
1.流程
第一步:工商登記“一個窗口”統一受理、審核申請后,申請材料和登記信息在部門間共享,各部門數據互換、檔案互認。
第二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企業新設登記后,將其基本登記信息即時共享到省級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暫不具備聯網實時共享信息條件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共享信息產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第三步:各省稅務機關在交換平臺獲取“三證合一”企業登記信息后,依據企業住所(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按戶分配至縣(區)稅務機關;縣(區)稅務機關確認分配有誤的,將其退回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分配。
省稅務機關無法直接分配至縣(區)稅務機關的,將其分配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向縣(區)稅務機關進行分配。對于二次分配,可采取人工干預的方式。
第四步: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信息后,將該主管稅務機關全稱即時共享到交換平臺。
在流轉過程中,要注意兩點:
一是企業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
二是稅務機關要積極推進跨部門協作,推動登記及相關信息的實時交換和共享。要按照文件要求,積極協調登記機關確定時限并通過多種渠道公告社會,避免企業“多次跑、多頭跑”。
2.涉稅信息的補充采集
一是對于工商登記已采集信息,稅務機關不再重復采集;其他必要涉稅基礎信息,可在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及時采集,陸續補齊。
二是盡量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推行免填單、預填單、勾選等主管稅務機關填寫、企業簽字確認的方式,補充采集國標行業、登記注冊類型等稅務機關所需的數據,以核定應納稅種及適用的發票票種、版別、數量。
三是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登記后續環節錄入、補錄信息的比對和確認,逐步實現對涉稅信息完整率、差錯率等征管績效指標的實時監控。
3.稅源管理的納入
自2015年10月1日起,稅務總局對深圳市國稅局、地稅局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419號)文件的規定全國適用:納稅人首次辦理納稅申報或領用(代開)發票時,再對納稅人進行稅種(基金、費)核定。稅種核定后,納稅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連續按期納稅申報。同時,地稅局取消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的零申報的規定。
(二)變更登記的流程
1.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
(1)變更基礎登記信息
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由企業登記機關在新設時采集,在稅務管理過程中,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稅務機關辦理完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事項變更后,應當即時將上述事項的變更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除上述三項信息外,企業在登記機關新設時采集的信息發生變更,均由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稅務機關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接收到工商部門推送的變更登記信息后,應及時更新稅務信息系統中的相關登記信息。對于企業住所或者經營范圍變更需要辦理清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主動通知企業辦理相關事宜,對于企業拒不辦理的`,可采取業務限制等方式催促企業。
(2)變更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稅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以減輕企業申報負擔為原則,推行免填單、預填單、勾選等主管稅務機關填寫、企業簽字確認的方式采集相關信息,及時更新稅務信息系統中的相關信息。
2.未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
(1)變更登記
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記企業(存量)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應告知企業在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換發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
(三)注銷登記的流程
1.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
第一步:先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
第二步: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清稅申報受理后,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
兩種情況:
一是對于可以即時辦結的,接收申報信息的一方稅務機關應盡量做到實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意見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
二是對于存在疑點不能即時辦結的,接收申報信息的一方稅務機關也應將該情況實時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機關告知納稅人。
第三步:清稅完畢后,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
2.未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
過渡期間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注銷,稅務機關按照原規定辦理。
3.辦理時限
原則上,稅務機關應當分類處理納稅人清稅申報及存量企業的注銷申請,擴大即時辦結范圍。但也存在兩種情形:
一是對于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稅款征收方式、納稅信用等級指標進行風險分析并風險等級低的,當場辦結清稅手續;
二是對于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自然中止。
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后續管理
“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后,要做好對新辦納稅人的后續監管。
第一步:強化稅收征管措施
一是及時組織征管力量進行巡查。關注納稅人經營動態,掌握經營情況,細致甄別納稅人身份,確認納稅義務,核實、補充登記信息。對異常企業,加大監管力度,防止走逃。
二是做好非正常戶的認定工作。對走逃戶及時進行非正常戶認定,加強對同一法人其他企業的后續跟蹤和管理;對空殼公司、開票公司等企業的不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三是強化社會治理措施。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合作,逐步實現市場監管異常登記名錄與稅務登記非正常戶名冊的信息共享并在“三證合一”后續事項辦理時,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是將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貫穿于稅收管理全過程。逐步完善稅收評估模型,細化指標體系,針對納稅人申報信息開展信息分析比對、風險排序、風險應對,特別要將“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納稅人列入重點關注對象,防范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風險。
第二步:建立發票風險防范的有效制度
一是加強對初次申領發票的管理。初次申領普通發票數量應控制在一個月用量或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初次領用數量范圍內。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低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省稅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領用數量,省稅務機關未確定最高領用數量的,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使用量。
二是認真做好新開業納稅人申領發票增量的管理。對新開業的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按照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模式、行業特點、開具發票特殊性等因素設置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月供應量,申領超過基本月供應量的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第一次申請發票增量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到場,并積極探索發票申領環節對經辦人的拍照存檔制度。
三是強化新納稅人發票監管措施。對新增納稅人已領用發票卻未及時申報等情況,采取停止供應發票、實地核查等應對措施。對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納稅人采取停供發票措施。
四、金稅三期系統的銜接
(一)金稅三期操作變化情況
1.登記信息核實和補充采集
稅務部門獲取外部交換平臺中的企業登記信息,核實確認并進行其他稅務登記信息補充采集。補充采集完成后,保存稅務登記日志信息,并將稅務登記日志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換平臺。
2.變更登記
稅務部門獲取外部交換平臺中的企業信息,并將變更內容自動帶出,交由前臺確認后進行后續業務的處理;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完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事項變更后,需將變更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換平臺。
3.清稅申報
接受企業清稅申報申請,向納稅人出具《注銷清稅證明》,并將清稅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換平臺。
4.提供相關定制查詢
主要用于對已在工商部門登記成功的企業在稅務部門的涉稅信息補充采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監控。
(二)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變化情況
1.登記信息核實和補充采集
實行“一照一碼”后,國稅、地稅聯合辦證模式不發生變化。工商登記信息可以分別同步到國稅外部交換平臺和地稅外部交換平臺,國稅、地稅機關分別進行登記信息補充采集,也可以在國稅從工商獲取信息后,同步分發給地稅。在國稅、地稅網絡互通的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在一方機關已完成補充采集,在另一方機關進行補充采集時,系統自動調取對方機關已采集信息。
國稅、地稅機關登記信息補采成功后,分別將納稅人所屬的主管稅務機關等信息反饋同步至外部交換平臺,供工商部門使用。
2.納稅人清稅申報
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稅申請。一方機關受理后,系統自動發起納稅人清算待辦任務到另一方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地稅同時辦理清稅,雙方主管機關完成清稅后,由受理機關同時獲取納稅人在國稅、地稅的清稅審核結果信息,向納稅人出具《注銷清稅證明》,并將清稅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換平臺。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系統處理方式
已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涉稅業務時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換原來的納稅人識別碼,系統間的接口保持不變。
對于未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存量企業,過渡期間金稅三期系統保留納稅人識別號字段,企業使用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都可以辦理涉稅業務。過渡期結束后,可以統一啟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完全替代納稅人識別號。
(三)金稅三期外掛系統的銜接調整
各地要做好金稅三期外掛系統的銜接工作,要圍繞“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調整有關外掛系統,主要包括:各省自行開發的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網上辦稅服務廳、納稅人端申報軟件、與外部門進行數據交換的信息系統、稅源管理等各類軟件。對于調整中的問題、難題,及時向金稅三期團隊反映,切實做好系統的調整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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