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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三方協議的性質,那就是——在學校的見證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建立正式勞動人事關系前對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和聯系,歡迎閱讀與收藏。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三方協議僅僅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建立正式勞動人事關系前對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并非正式的勞動合同。三方協議簽訂后,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只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要建立勞動關系,須雙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時。
在此之前,雙方之間發生了糾紛,畢業生不可能主張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等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權利,但是在三方協議有約定并且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同樣如此。
但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并非沒有任何聯系。三方協議中的畢業生就業之后的工作性質、地點、期限、工資薪金、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等涉及勞動合同關系的條款與雙方正式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上基本是一致的,因此,通過三方協議中的這些內容,畢業生基本可以預見到自己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后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簽三方協議要留心六個細節:
第一,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彼詫W生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
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第五,當下許多高校為了提高自身就業率,就強迫學生找熟人親屬簽訂“虛假”協議,這對于畢業生來說是不利的,畢業生不應當屈服。
第六,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這樣帶來的后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乏力;蛘吣鎭眄樖,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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