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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養老保險繳費查詢流程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西藏養老保險繳費查詢流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西藏養老保險繳費查詢流程
第一步,微信搜索“微信城市服務”小程序并進入;
第二步,在頁面上方將城市修改為西藏的任一城市;以“拉薩”為例;
第三步,將頁面下滑,在“五險一金”欄下點擊選擇“社保”;
第四步,選擇“西藏社保繳納”;接著選擇“城鄉居民社保繳費”;
第五步,在“服務”欄下,點擊“繳費記錄查詢”即可查詢到自己的繳費記錄情況;如果需要進行繳費就點擊“城鄉居民社保繳費”即可。
拓展:
1、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并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愿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于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于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4、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后,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社會養老保險知識
一、基本概念
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保障勞動者在老年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力隊伍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享受條件,主要包括年齡條件,工齡(繳費年限或視同繳費年限)條件,以及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二是離休、退休、退職待遇標準,主要是針對不同的離退休條件,而區別不同的保障水平;三是退休養老金的籌措、基金管理辦法以及監督檢查等制度。
2、基本養老金:是指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時,當年按規定計發的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以后年度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應在此基礎上,加上規定調整的增加數額;攫B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增發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支付的,在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3、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簡稱統賬結合,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
社會統籌是指社會保險基金在大范圍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統一征收、統一管理、在屬地范圍內統一調劑使用。個人賬戶則是指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記于個人名下,以備將來之需。
4、初次繳費時間、建賬時間:公司職工是1993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即1993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職工,初次繳費時間及建賬時間都應是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職工,參加工作時間應與初次繳費時間及建賬時間相一致(轉業、退役軍人因軍齡為工齡,這類人員參工時間與個人建賬時間不一致)。
5、視同繳費月數: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折算為月,稱為視同繳費月數。即:
①1993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2年12月31日止的連續工齡;
②1993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轉業、退役軍人,自當兵入伍之月起至退伍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止的連續工齡。
6、累計繳費月數:截止上年末累計繳費月數與當年繳費月數的兩者之和。
7、職工工齡:職工工齡為“視同繳費月數”與“累計繳費月數”之和。如果工齡與此兩者之和不相等的,則有兩種可能:一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前的工齡有中斷,二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后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有中斷。
8、繳費工資:職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總額。工資收入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9、退休時間:達到退休年齡且滿足領取基本養老金定期待遇的當月;退休當月應繳費、退休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
10、省平工資: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和歷年指數的基數,為歷年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從2006年開始為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1、繳費工資指數:2005年及以前的指數按照原辦法封定不再變動,2006年及以后的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當年實際繳費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與上年月均省平工資的比值。
12、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從規定年限(1994年)開始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新辦法中無實際繳費的年份不參與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13、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本人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與退休上年月省平工資的乘積。
二、常見問題:
1、什么是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能享受哪些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基本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立法強制實施,并通過建立基金,使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按國家規定退出工作崗位并享受社會給予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繳費符合規定年限,均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到死亡。
(2)、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待遇。
(3)、死亡后的喪葬費一次性發給。
基本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在于:
(1)、基本養老保險是主要的、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而商業養老保險只是社會保險的補充形式。
(2)、基本養老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是國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而商業養老保險以盈利為目的,是企業經營行為,經濟效益優先。
(3)、基本養老保險的參與對象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政府強制性的特點,而商業養老保險受參保者經濟狀況與身體健康狀況的限制,雙方按自愿原則簽訂合同。
(4)、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隨社會平均工資的提高和物價指數變動調整,而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只與被保險者繳費額有關,不考慮其他因素。
2、中斷繳費或終止繳費有何后果?
答:中斷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終止繳費的,終止以后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梢姡瑹o論那種情況將導致累計繳費年限縮短,并直接造成兩種后果:一是由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不足15年而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二是即使能領取但領取額很低。
3、間斷繳費對退休后的待遇有何影響?
答: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繳費年限長短與繳費基數高低。新的養老金發辦法規定繳費工資越高,繳費時間越長,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也就越高。同時,中斷繳費后由于繳費年限減少,不僅影響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而且還將影響退休后正常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
繳費滿15年是參保職工享受養老金的前提之一,它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也就是說享受養老金必須符合繳費累計滿15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這兩個條件,但反過來并不是說繳費滿15年就可以不繳了。國務院國發[2005]38號和川勞社發[2006]17號文件對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作了重大調整,充分體現了“繳費時間越長,養老金待遇越高”的政策導向,并非“只繳15年就可以了”。
養老保險能否補交
養老保險補交多少錢?
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分為單位職工身份補繳和個人身份補繳兩種:
1、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利息以歷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一次性繳清。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2、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人員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后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并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個人交養老保險怎么交?
1、通過單位參加養老保險,職工個人提供身份證和需要的照片就可以了,由單位人員去辦理;
2、如果個人參加養老保險,就應當按照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執行。自由職業者,只能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納,有具體規定: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失業證和2張1寸照片,到當地的社保中心的營業窗口辦理。
每月交多少錢在辦理的時候工作人員會給你算好,是根據去年社平工資計算,個體工商戶或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養老保險時,將按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關于農村養老保險
2009年國家發布《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提出完善農村地區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機制的要求。在此政策的指引下,全國各地逐步建立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然而,近5年來,新農保是否運行良好,是否產生了當初的預期效果?就上述問題,本文在實證數據調研的基礎上①,深入分析了江蘇地區新農保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完善建議。
一、江蘇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問題
1.群眾對新農保了解不深
由蘇北的實地調研可知,村民了解政府或者村委會傳達一些相關政策的途徑很少,大多數投保人了解政策的方式是聽人說或者是村里的宣傳欄,這種一傳十,十傳百的信息流通方式在農村存在良久,且亟待改善。另外,農村地區的教育水平比較低,一些年長的老人大多文化水平較低,而中年人即使接受過教育對新農保也是不很了解。他們中大多數不愿意投保是因為害怕老來不兌現,拿不到養老錢。
2.法律對新農保規定不明確
農村養老保險金是通過什么樣的機制來保值增值的?在什么樣的地區政府和村委會應該補貼投保人多少錢?養老金的發放應該由那個或哪些部門來監督?若沒有按時足額發放,應該由那個或哪些部門來管理,相應的違規人員應該如何處罰等等。這些內容都沒有做具體的規定,而這也影響了法律有效高效的實施。
3.養老金過低
4.農村社區養老體制不完善
在社區養老服務方面,我國大城市已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老年服務社區,而農村的老年服務社區的建設卻基本未開始,還是以家庭為單位在負擔老人的生活。在農村,福利體系建設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基礎設施建設少,衛生管理落后,相應的工作人員較少且專業性不強。
(二)原因分析
1.政策層面的原因
另外,目前保金低,難以解決生活困難,也加深了投保人的不安,導致部分投保人對新農保喪失信心。
2. 經濟層面的原因
通貨膨脹下,生活成本提高,新農保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在江蘇普及伊始,在減輕投保人生活負擔、提高投保人生活質量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隨著近年來的發展,新農保的投檔和補貼額在蘇北和蘇中部分地區依然保持原有的標準不變,導致新農保原有的效用逐漸喪失。
另外,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落后,農村社區服務尚不完善。農村經濟不發達,建設資金不足且來源單一,這使得農村相應的基礎服務設施建設落后。并且,農村文化建設相對落后,致使農村地區養老服務專業性不強、衛生服務中心不完善、志愿服務和就業指導不到位,這些阻滯了農村老年服務社區建設進程。我們的政府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更應該擔起身上的社會責任,采取措施來保障老人們的生活。
3. 法律層面的原因
通過上述的農村養老保險投保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現象以及我們在走訪調查的過程中所觀察到的,我們可以發現一些隱藏的深層次的東西。
一是立法當中對很多方面規定的較為寬泛,不具體。比如,沒有明確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方式,這使得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單一,投資面窄,收益水平低。
二是沒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由于立法的寬泛,致使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運行以及保險金的發放,都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的一些規章制度來執行的。這就賦予了地方政府過大的裁量權,使得整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復雜化,不利監督,容易出現漏洞。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加快農村養老保障立法
一是針對通貨膨脹問題,建議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采取按比例繳納養老金,定額領取養老金的方法,消除通貨膨脹帶來的不良影響。現階段,通貨膨脹加劇,物價水平日益上升,目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已經很難滿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對此,我們建議采取比例養老金繳納方式。按當地上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的一定比例來繳納,按當地發放時最低生活費發放,以消除物價上漲帶來的影響。
二是進一步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運營以及待遇、支付等一系列問題,盡量具體化每個方面問題的解決措施,當然這是要靠各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具體情況進行細化,以保證政策能夠真正落實到位。
三是頒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確立農村社會養老的法律地位,改變我國農村老年社會保障立法工作的滯后狀態。
四是加強社會救助法制建設,制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籌措機制。另外,可在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設立專門的新農保仲裁制度,以方便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關農村養老遇到的問題進行仲裁。
(二)進一步推進農保制度的整體構建制
1.完善繳費方式
現階段的投保繳費模式主要有三種:村內統一收取、銀行卡支付和自行去鎮上繳費三種方式。其中,零散繳費的方式不利于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統一的管理,阻礙投保人合法受保權益的實現。政府相關部門片面追求降低成本,摒棄統一收取保金,導致部分投保人不能及時了解信息,而事后又通過多種手段通知投保人,以實現全覆蓋,與統一登記繳費相比卻提高了成本。因此,我們建議完善繳費方式,建立統一登記制度,實現大數據,真正降低成本。統一登記信息,也利于信息發布和意見征集,同時統一的信息登記便于信息查詢,這為保金的統一發放提供了便利的信息調度基礎,可有效避免保金多放、錯放、漏放的現象,提高了政府的辦事效率。
2.建立團購養老保險制度
組織自發有序的統一繳費是非常必要的,對于投保人來說最大的收益處是將來權益得到最大化的保護。在實踐當中,單獨投保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抵御保金不能收到或者由于自身的失誤帶來保金不足額、無法正常接收等帶來的風險。以團體的方式進行統一的投保,使得團體成員利益趨同化,無論是在保證抱緊領取的及時、足額等方面還是在合法權益得到侵犯,還是需要維護等方面都會比單獨的繳費方式的獲益大的多。
3.加強社區養老文化建設
加大力度發展農村社會事業,逐漸擴大社區養老服務范圍,培訓社區養老服務人員的技能和服務理念,通過法律的形式加強對貧困地區社區養老機構的關注,加大對其的財政投入,同時也要增強社區養老文化建沒和人員素質的培養,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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