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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有限責任公司未出資股東的資格及權利
依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取得股東資格既要符合出資這一實質性要件,還需要符合獲得記載這一形式性要件。然而,這兩個要件之間的沖突卻是現實生活中誘發股東資格爭議案件的主要原因。實質出資情況與形式上股東記載不一致最常見的情況是,在形式上獲記載為股東的人沒有實際繳付承諾的出資或者抽回其業已交付的出資。實踐中在出現這種情況后應如何認定有限責任公司未出資股東的資格及權方便成為急需解決的。【論有限責任公司未出資股東的資格及權利】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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