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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受讓權
摘要:有限責任公司兼具封閉性和人合性特點,致使股東在股份轉讓時出現的糾紛頗多。股東之間股份優先受讓權制度的設計,在某種程度上緩解了內部股東之間的矛盾。法定的股東優先受讓權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股份轉讓時當事人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參數;同時為了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股東優先受讓權應配以相應的公示制度.
關鍵詞:股東優先受讓權 股權轉讓 同等條件
優先受讓權,又稱優先購買權,是指權利人以法律規定或以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其某種標的物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規范下,優先受讓權的情形頗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時的優先受讓權就是其中的一種。
不同于上市公司及規模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信息公開化程度不高,具有封閉性特點;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股東人數較少,股東之間往往以相互之間的信任而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的一部或全部給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時,會涉及到受讓第三人在受讓股份后取得其他股東的信任問題。股份優先受讓權就是在這種情形下應運而生的。但這種優先權的適用前提是什么,優先權的行使期限如何合理化確定及”同等條件”的界定問題,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其標準,需要我們在理論上進一步的分析和探討。
一、股東優先受讓權的適用前提
轉讓部分或全部的股份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但又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穩定性和公司的人合性特點,法律又對股東對外轉讓股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我國《公司法》第條前兩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边@說明,股份在內部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對公司的穩定性不會產生影響(股東人數為兩人的除外),故法律不對其進行強制性的規定,而把這項權利賦予股東,允許其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約定。但對于股權的外部轉讓,其涉及內部股東、股權轉讓股東、受讓第三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又關系到受讓第三人在公司中得到認可的問題。故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須征得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并賦予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法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在于保持維持公司的信用和公司的經營;但同時我們會注意到,法律在賦予異議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又規定了其異議期限,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則應當視為同意其股權轉讓。由此我們可以得出,股東優先受讓權適用的前提應當是股東在向外部轉讓股權,股東會通過其他股東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并且充分考慮了市場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模式下展開的。
二、權利行使期限的確定
公司法第條僅規定了”經公司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但股東的優先受讓權是否受到期限限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主要原因在于待轉讓股權的標的不能確定,且有標的額大小、標的物轉移期限的長短等因素影響;明確規定固定的期限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可行性。但當股東長期怠于行使其權利,勢必會造成交易資源的浪費并危及到交易安全。當股東忽略其利益時,如果讓犧牲善意受讓人的利益和保護交易安全來,則對善意第三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對此,筆者認為,股權優先受讓權作為請求權的一種,應當給予其合理的期限限制。過期而怠于行使其優先權必然要導致權利的喪失;期限的限制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請求權的本質要求。
在是否為股東優先受讓權設定期限時,存在一個保護內部股東利益與保護善意受讓人利益的價值博弈問題。此時法律應當考慮社會交易安全,對這種優先權進行適當限制,包括期限限制是很有必要的。在目前的司法實踐操作中,股東優先受讓權行使期限從轉讓股權的股東公開表達轉讓意圖并正式通知轉讓條件時起算,其他股東在得知轉讓條件后,超過合理期限不主張購買,應認定其放棄優先受讓權;任何權利在不加限制的情況下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因此,為股東的優先受讓權設定合理的行使期限是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的。
三、對"同等條件”的界定
按照通常的理解,優先受讓權中的”同等條件”被認為在同等的價格水平下進行交易,即將其單一地視為轉讓價金的等同,并將其作為衡量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的唯一指標因素。對股權轉讓交易條件中應當包含的無法用貨幣度量或表達的股權轉讓對價因素卻視而不見。由于股東之間交易條件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公司法對此沒有做硬性的規定。另外一種觀點是,”同等條件”即等同于轉讓方與受讓方最后確定的交易條件。但這樣的確定標準存在的弊端顯而易見,因為轉讓方與受讓方的交易條件只有在簽署協議以后才能最終確定,如果此時其他股東主張優先受讓權的話,將使轉讓方陷入雙重買賣的尷尬境地,給交易帶來極大的風險。另外,交易成本高地也是一個不能忽略的問題。在實踐中,一些拍賣公司為了避免在簽署協議后再有其他股東要求受讓的情況出現,在拍賣股權之前就要求其他老股東決定是否行使優先受讓權,放棄者簽署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聲明,不放棄者便要求和其他股東一起參加股權拍賣程序進行競價。這樣必然會使交易成本增加,造成交易不便。筆者認為,在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議雙方當事人協商的價格及市場交易價格、雙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交易過程中是否另附條件等因素著手,在考慮交易安全個交易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同時,兼顧公司利益及股東的法定優先受讓權。
還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優先權作為民法中優先權的一種,比如對于以共有物部分出資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時,內部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和共有人的優先受讓權的競合問題,眾所周知,優先權競合應當屬于物權法的范疇;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法律應當規定此種競合的處理原則,然后依”私法自治n的精神,可以允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約定!豆痉ā返72條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公司法允許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說明我國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內部轉讓及外部轉讓均屬任意性條款而不是強制性條款。
四、結語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頗多且比較棘手,實踐操作中也會遇到不少的困惑;瑕疵股份轉讓及內部股東利益的分配不均很容易導致公司僵局,另外,在沒有第三人提供轉讓價格的情況下,比如贈與、繼承等無償轉移的場合,也會出現司法實踐中的不統一;對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示范公司法相關的規定,這種以第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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