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優先權的幾個題目論述

        時間:2023-03-23 22:14:43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關于優先權的幾個題目論述

        [論文關鍵詞] 優先購買權 法律性質 行使條件 行使期限 立法建議
          [論文摘要]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但由于法律對相關的規定過于簡潔,導致理論界、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分歧。本文擬對優先購買權中產生的幾個題目展開論述。   
          一、關于優先權的法律性質
          
          應將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界定為一種具有形成權性質的物權取得權。它包含了兩個要素:一為形成權性質;二為物權取得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行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設定性形成權。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為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奠定了法律基礎。之所以說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形成權而不是附條件的形成權,是由于“出租人出賣租賃”和“同等條件”并非優先購買權這種形成權的“附條件”,而是這種形成權的成立原因和具體主張行使的法律事實。如追認權這種形成權也只有在出現追認事由時才得以行使,任何權利只有在出現相應的法律事實時才能行使,因此“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和“同等條件”并不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這種形成權的“附條件”。
          關于“物權取得權”,史尚寬先生是這樣定義的:“于將來一定條件下,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權利,具有排他性時,即為物權取得權,土地法上之先買權皆屬之”。史尚寬先生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界定為一種物權取得權是值得贊同的。但是,物權取得權是一種技術性權利,它只是一種賦予權利人取得物權的權利而不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因此,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符合物權取得權的特征,是一項物權取得權。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具有形成權性質的物權取得權,是由于它具有這兩種權利的性質,而且只有將這兩種權利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完全明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內涵和效力,才能使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設立的目的得以實現。沒有形成權性質,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所包含的“物權取得權”喪失了其行使的合同基礎;沒有物權取得權,則在第三人對出租人也享有房屋交付請求權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所包含的“形成權”,由于其非排他性不足以實現承租人終極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目的。
          綜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形成權,但不是附條件的形成權,也不是物權或債權,而是一種具有形成權性質的物權取得權較為妥當。
          
          二、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
          
           “同等條件”是房屋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所謂同等條件,一般以為是指以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為“同等條件”。這一主張符合“優先于他人而購買”的立法原意,原則上可資贊同。至于作甚同等條件,我國立法上并未對同等條件做出規定,但在理論上有不同的見解。主要有“盡對同等說”、“相對同等說”,以及“同等價格說”等觀點。我國學者對我國立法應當選擇“同等條件”說還是“同等價格”說來確定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對價存在著分歧。如有學者以為,在一般條件下,“同等條件”與“同等價格”并無不同,“同等條件”即為同等價格。筆者以為,“同等價格”說固然具有易于操縱、確定等優點,但與“同等條件”相比,顯然不夠全面。由于法律規定“同等條件”的意義主要在于保護優先購買權人的需要,同時又不能損害出賣人的利益。因此,“同等條件”說比“同等價格”說更具全面性,對于當事人也更具公平價值。
          
           三、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
          
          關于承租人對優先購買權的放棄,應留意以下兩方面:一方面,承租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行為只能針對具體的、特定的交易來進行,即在同一買賣條件之出賣中,優先承購權人表示不欲購買,則該形成權消滅,即不得再行使其權利。但如是另一買賣條件之出賣(較有利于優先承購權人),則優先承購權人則又具備另一形成權可以行使。另一方面,該放棄應以昭示的方式做出,但承租人在收到出賣人的出賣通知后,在法定或約定(因此該期限不能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單方決定)的行使期間內未做出任何表示的,應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因此,法律規定出租人的通知義務不僅是為了便于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也是為了確定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期限,對出租人也是一種保護。我國基本民事法律并未對此做出規定,但按照一些地方規章的規定,承租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逾期不回復的,視為放棄。王利明起草之《物權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內行使。一般言之,該期限如過長則不利于交易的迅速進行,如過短又不利于優先購買權人權衡利弊,筆者以為以十五日為期限稍短,應以一個月為宜。此外,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行使的具體期限,但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不得約定在少于前述法定期限內行使。   此外,尚有疑問的是,假如出租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則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應如何確定?我國現行法缺乏類似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

        【優先權的幾個題目論述】相關文章:

        淺論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的競合06-04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幾個題目08-28

        對交通肇事罪幾個題目的思考06-04

        試論交通肇事罪的幾個題目06-13

        在我國物權法上確立居住權的幾個題目06-08

        試論優先權在我國物權法上的取舍06-07

        論述隱性物流成本-物流管理論文06-14

        中學教育論文題目11-19

        小學教育論文題目09-28

        重視數學實驗的解題的幾個技巧11-02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