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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法院咨詢管轄權的法律題目解析
摘要: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在維護國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國際法院咨詢管轄權是國際法院的兩項權能之一,在以國際法院改革為背景,在保證國際法院審理案件的公正性與效任性的條件下,探討加強國際法院作用的現實途徑,即擴大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的范圍有一定的鑒戒作用。
關鍵詞:國際法院;聯合國;咨詢管轄權;訴訟管轄權
一、國際法院的成立與發展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從成立至今,已走過了60多年的歷程,它是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這一逐漸發展的歷史過程的結晶。國際法院產生之前,國家之間和平解決爭真個方式主要是談判、調停、和解和仲裁。仲裁方式有其便利快捷的上風,但國際社會要求采用比仲裁更具強制力的司法程序以和平解決爭真個呼聲愈加強烈。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國際同盟創立了“常設國際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該法院就國家間的29個案件做出了判決,并發表了27項咨詢意見,幾乎都得到了執行。常設國際法院的司法權威得到了普遍認可,但該法院的活動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戰而***中止。二戰后的1945年聯合國成立,國際法院隨之誕生,作為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的職能有兩項:一是解決國際爭端:即通過行使訴訟管轄權,處理關于國家之間爭真個案件。因此,國際法院不能受理一個國家與一個國際組織間或兩個國際組織間的爭端,也不能處理書記官處收到的私營實體或個人提出的書面或口頭請示書。二是發表咨詢意見,即通過行使咨詢管轄權為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等國際機構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從國際法院的管轄范圍來看,它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無法審判個人刑事犯罪(如戰犯)。國際法院不是國家司法機構可以上訴的最高法院,不是個人提出終極申訴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國際法庭的上訴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轄權的案件中,國際法院具有終極仲裁裁決的權力。
常設國際法院作為國際法院的前身,與國際法院之間保持了很大的連續性,國際法院規約與常設國際法院規約幾乎完全相同。1945年10月,常設國際法院在最后一次會議上決定將其檔案和財產移交國際法院,國際法院也將設在海牙和平宮;1946年4月,常設國際法院正式解散。自此,國際法院成為唯逐一個解決國家之間爭真個國際性司法組織。
另一方面,國際法也進進了蓬勃發展的新時期。在這一時期,國際法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條約已經成為主要形式,但是在條約和習慣之外,大量的無拘束力的國際協定、聯合國大會決議及國際會議宣言也閃亮登場。[1]國際法的普及推廣,也使國際法院的地位得以進一步提升。
二、國際法院改革勢在必行
1.全球化帶來新挑戰
在國際社會,伴隨著全球化時代到來,國際爭真個復雜性也大大增加,國際爭真個種類明顯呈現出多樣化趨勢,環保、裁軍、領土爭端和人權等題目一起站到了世界舞臺的中心。如1948年《人權宣言》締結以來,國際間達成共叫,即人生而具有的權利和自由不容踐踏,而違反這些共同的權利和自由,不再是各國內部不容干涉的事情,而成了國際法關注的領域。再如《兒童權利公約》、《嚴禁嚴刑條約》等,都為調整各國間關系、謀求人類共同利益,起著積極作用。當然,這些凝聚著人類共同價值觀的公約在二戰結束時,并未立即出現,而是在聯合國憲法基礎上,才逐步發展起來的。國際法院對其中的很多還沒有管轄權,那么如何面對這些復雜的國際爭端,是其不能回避的題目。
2.其他區域性或國際性法院的出現對國際法院的影響
國際海洋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前南國際法庭和盧旺達題目國際法庭)等國際性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等區域法庭的增加與擴散,在一定程度上對國際法院的權威構成了沖擊[2]。至今在國際體系中,共有90多個機構被國家授予解釋國際法的職責[3]。
國際性法庭的增多無疑是有利于國際社會的,這意味著擴大了國際法管轄的范圍,也擴大了可裁判范圍,有利于解決復雜的國際爭端,也推動了國際法朝有利的方向發展[4]。但是,由于這些國際性或區域性法庭之間不存在組織結構關系,因此可能不能保證國際司法體系同一性;固然這些法院的管轄權大多具有專門性,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與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相重合,從而導致“挑選法院”和“法庭判決相互抵觸”的題目。這種管轄權的沖突必將危及國際司法體系未來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3.聯合國正在改革之中,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的國際法院有義務參與其中
聯合國改革的步伐在近些年來不斷加快,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的一分子,也要改革自己不完善的地方,整個國際法院改革的目標應當定位在維護聯合國體系的一致性,增強法院的有效性和正當性,進步法院的工作效率。60余年間,固然國際法院完成的改革未幾,但有關改革方案和建議卻不勝枚舉,涉及的主要題目有訴訟管轄及訴訟主體的擴大、任擇強制管轄的接受及其保存范圍、咨詢管轄權主體的擴大、特別(臨時)分庭的設立和專案法官的選派等[5]。總體來講,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明顯。
總之,全球化的挑戰與更多區域性和國際性法院的出現以及聯合國改革的要求都使得國際院必須做出調整以適應新的國際經濟與政治格式。 三、推動國際法院改革的現實途徑:擴大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
1.訴訟管轄權不足以應付日趨復雜的國際爭端顯示
在國際社會,大量法律題目的解決由于關系到個國家的利益或者單個國家的根本利益,已經超出國家訴訟模式的范圍,利用訴訟管轄權根本無法解這些題目。加強國際法院的作用就要從國際法院的兩項權能進手,國際法院的職權主要有兩個部分,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和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前者是指國際法院審理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利,是國際法院具有司法性質的職能。由于國際法院并非世界范圍內的上訴法院,無權通過判決方式對其它國際性法庭的判決加以裁判;訴訟管轄權的行使受到眾多羈絆,最根本的是國際法院沒有強制管轄權,只要有一方國家不同意,則訴訟管轄就成了無源之水,而國際法院六十多年的司法實踐證實,因很多時候關系到某些國家的根本利益,國家并不愿意接受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因此,我們從國際法院的另一管轄權——咨詢管轄權進手就成為不二的選擇。
2.進步國際院審理案件的公正性與效任性,促使更多的國家愿意選擇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是建立在國家自愿選擇的基礎上,因此,主觀方面,要進步各國家接受管轄的意愿,客觀方面,國際法院也要改革自身的機構設置,在保證審判公正性的條件下,進步審理程序的效任性。正如聯合國唯逐一位華人國際法院院長史久鏞***官所說,加強國際法院的作用,以此解決各國間的爭端,是以各國政府自愿接受為條件條件的。所以,只有各國政府共同熟悉到將糾紛提交給中立司法機構,是有效消除舊怨、重建和平的最佳途徑,國際法院才能發揮起促進和平、發展的作用。
3.提升國際法院權威,促使有申請咨詢意見權利的機構充分行使其權利
根據《聯合國憲法》的規定,有權提請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的,有聯合國機關、聯合國專門機構和其他機構等共22個單位。在聯合國建立以來的六十多年里,國際法院共受理了27件咨詢請求,涉及領土糾紛、武力的使用、往殖民化、外交關系、庇護權、國籍、過境權和經濟權利等方面。
固然案件涉及面比較廣,但數目并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組織機構出于某種考慮不愿加以利用。如出于某種政治考慮,擔心“法院的手伸得過長”進進其“勢力范圍”及其成員國出于維護自身長遠和根本利益的考慮擔心咨詢管轄權被濫用。
4.擴大有權申請國際法院咨詢管轄的主體范圍
半個世紀以來,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程序在推動國際法發展和解決國際爭端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留意到它是一個尚未經充分利用的寶貴辦法。目前,有權申請國際法院行使咨詢管轄權的主體,除了專門機構之外,大量的其他全球性或地區性國際組織未被授予申請權。國際社會在該題目上也作出過很多努力,如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1956年曾建議,授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以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的權利。在聯合國大會第六屆委員會的辯論中,美、英、阿聯酋、埃塞俄比亞等國,也極力主張把授權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的組織范圍擴大,包括所有專門機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聯合國年鑒》1970)。
參考文獻:
[1]范志明.構想出來的和平—國際法院概覽[J].域外擷英,2003,(3).
[2]紐約大學國際法律與政治.(New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es)1999,(31).
[3]Shane Spelliscy, the prolif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 clink in the armor. Available at:http: //web. lexis-nexis. com /uni-
verse/doclistp _m.
[4]劉芳雄.全球化時代的挑戰與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6,(2).
[5]黃偉.國際法院的改革[J].國際觀察,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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