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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行為在民法上如何規范調整,一直是困饒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學家們的一個困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就曾以為:出賣他人之物可謂是法學上的精靈,困饒實務界數十年。為期馴服。非徹底其本性,不克濟事。①并三度著文專門論述“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這一!逗贤ā烦躅C之際,關于第51條的討論研究轟轟列列,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無權處分行為定性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似乎已成通說。【淺議無權處分】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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