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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標權的法律思考
所謂共有商標權,是指數個主體對同一商標共同享有的商標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5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權!边@是指基于共同申請而取得的商標權。雖然知識產權的共有在我國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國《著作權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規定,但共有商標權卻是第一次被規定在《商標法》中。因此,研究共有商標權具有一定的意義。一、共有商標權的特征
共有商標權的重要特征是其主體的復數性。共有商標權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它表達的是權利主體的復數而不是權利客體的復數。數人基于共同注冊或者共同受讓而擁有對同一商標的專用權,才是共有商標權;如果是同一主體對數個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則不構成共有商標權。
共有商標權的另一個特征是其權利的單一性。共有商標權是一個商標權而不是數個商標權,共有是指對同一商標的共有而不是對數個商標的共有。如果數人既對甲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又對乙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則是兩個獨立的共有商標權,而不是一個共有商標權。
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標權是數人對同一商標的權利共有,與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無關。如果只有一個商標權人,則無論該商標被使用在多少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它都不會是共有商標,相反,共有商標無論是使用在一種還是多種商品或服務上,它都是共有商標。也就是說,共有商標權不會因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種類的多少而有所差異。
二、對共有商標權的“共有”的理解
共有本來是物權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多數人所有一物,為多數所有關系!保ㄗ1)共有商標權描述的多數人共同擁有同一商標的社會現象,它只是借用了物權法的概念,共同表達了權利的單一性和主體的復數性特征。事實上,物權法上的共有與商標權的共有有著根本的區別。
1、兩者的客體不一樣。物權法的共有是指數人共同擁有對同一物的所有權,其客體是物。從本質上說,物權法上的共有是一種所有權,它是和單獨所有權相對獨立的一種所有權的存在形式。而商標法中的共有,是指數人對同一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它是商標權存在的一種特殊的形式。共有商標權的客體是商標,而商標不是物,不適用物權法的規范。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注2)具體來說,它是一種“識別性標記權利”。(注3)客體的不同導致的是兩種權利性質的差異和適用法律的分離,所有權是一種物權,適用物權法的調整,而商標權是一種知識產權,適用商標法的調整。當然,從更大的視野出發,兩者都適用民法基本原則的規范。
2、兩者的產生不一樣。物權法嚴格貫徹物權法定原則,嚴禁創設法律規定以外的物權形式。作為所有權的物權形式,共有的產生方式有以下幾種:(1)根據法律規定而取得,如在繼承開始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既享有法定的共有權。(2)基于法律行為取得,如通過買賣合同共同取得物的所有權。(3)基于公法行為取得,如基于國家賠償而取得的共有財產。(4)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的共有,如數人共同占有無主物,數人共同獵殺的野生動物,可成立共有。無論哪一種取得方式,物權法上的共有通常表達的是私法自治的理念,體現了權利人的意思自由。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需要國家機關的登記,但這并不能改變意思自治的本質。而共有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由國家機關審核,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由數人共同擁有同一商標。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4)它刻畫著公權力的痕跡,滲透著公法的干預?梢哉f,物權法中的共有基本上權利人私力的結果,而商標法中的共有卻是權利人私力和國家公力的合力結果,兩者都是共有商標權產生的不可或卻的基礎性條件。
3、兩者的存續期間不同。物權法中的所有權系“永久存續,故為無期物權”。(注5)當然,所有權的永久并不是絕對永久的,說所有權是永久的,只是表達出物權存續期間的相對穩定性,只要作為主體的所有權人和作為客體的物永久存在,所有權就可以永久存續。但現實生活中卻很難找到永恒的所有權。所有權是可以消滅的,作為客體的物的消滅,就可以引起所有權的消失。如大米被吃掉后,原存在于大米上的所有權自然就消滅了。但不管怎么說,所有權的存續期間是相對穩定的,法律并沒有為之設立一個固定的期限。而共有商標權的存在是有期限的。時間性正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特征,(注6)它表達了對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一種平衡!渡虡朔ā返37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一旦到期,共有商標權就可能會消滅。但商標權的這個10年期間畢竟不是除斥期間,滿10年后,它還可以因為權利人的續展而延續。從某個角度說,共有商標權也可以象物權法的共有那樣永久存續,前提是共有商標權人及時續展其商標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商標權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保ㄗ7)
三、共有商標權的“共有”之性質
在物權法中,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權!保ㄗ8)共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共同關系之數人,基于共同關系,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注9)共有商標權既然借用了物權法共有的概念,那么,如何認識共有商標權中“共有”的性質?它是按份共有呢還是共同共有?
作者認為,共有商標權一般應為共同共有為。共同共有的各商標權人對其共有的商標平等地享有不可分割的權利,作為客體的共有商標并沒有被劃分為若干份額時,共有商標權應當視為共同共有。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論,共同共有是基于一種共同關系,而共有商標權也是基于一種共同關系而形成的,這種共同關系就是各共有人必須共同向商標局申請商標專用權或者共同受讓而成為共有商標權人。
當然,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各共有人也可以按份共有同一商標。商標權畢竟是一種私權,應尊重當事人的特別約定。
四、共有商標權的取得
和物權共有的取得方式一樣,共有商標權的取得方式也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原始取得是數人共同向有權機關申請并經其審查核準獲得的共有商標權;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法律行為或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獲得的共有商標權。
共有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主要是因為繼承、合同等而取得。當然,無論是繼承取得,還是協議取得的共有商標權,都必須經過有權機關核準公告。通過注冊商標的轉讓形成共有商標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定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繼承人或者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共有商標權的原始取得有兩種方式,即使用和注冊。商標權緣于使用(注10),數個人共同使用某一商標,也可能形成共有商標權,例如合伙組織使用的商標,當合伙解散后,該商標權可能歸個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在多數國家,共有商標權產生于注冊。我國《商標法》第5條只規定了通過共同申請原始取得共有商標權,事實上,對于只有使用而沒有申請注冊的商標,數個所有人也可以形成共有商標權,只是這種共有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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