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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委 員 會 制 度 的 反 思
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反思——從實踐層面探析
何艷芳余茂玉/西北政法學院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摘要】審判委員會是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它的任務主要是總結交流審判經驗、討論決定疑難、復雜案件以及研究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問題。但由于制度設計和運作程序上的問題,審委會制度的瑕疵日益凸顯。本文擬從實踐的層面對審委會制度進行反思。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實踐反思制度瑕疵
中圖分類號:D92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8267[2004]08-0169-05
PonderingovertheInstitutionofAdjudicationCommittee
---analyzingontheangleofpractice
HEYanfangYUMaoyuChengJinming
Abstract:AdjudicationCommitteeisthesupremeinternaltrialOrganizationinthe
peoplescourts,itschiefrolesarecommunicatingexperienceofadjudication,
dicidingonanddiscussingcomplicatedcasesandinvestigatingtheproblem
whichisconcernedwithadjudication.Butjustowingtotheproblemofthe
institutiondesignandoperationprocedure,thespecksoftheinstitutionof
adjudicationcommitteeemerges.Thearticleintendstoponderoverthe
institutionfromtheangleofpractice.
Keywords:AdjudicationCommittee;theangleofpractice;speckoftheinstitution.
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是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和監督的一種組織形式!度嗣穹ㄔ航M織法》第11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委會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發揮審判人員的集體智慧,實行審判民主,加強執法監督,曾起過積極作用。但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與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在現代司法實踐中,傳統審委會制度與公正司法的要求愈來愈不相適應,受到了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的廣泛質疑。我們以為,應當在國情基礎上對一項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加以分析,而不能簡單地否定或者肯定;诖,我們擬從實踐層面對審委會制度進行反思。
一、從實踐層面反思的必要性
首先,形成良好的“治療方案”的前提是發現“病因”。審委會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原因在于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審判組織內部都并不設置審委會,這是學界所認同的,也經常是學界對我國審委會制度提出質疑的理由之一。但我們不能就此以“與世界接軌”為理由而全盤否定現存的審委會制度,同時審委會的存在,至少對于基層法院而言,對于保障更為良好的司法是必要的,或者說是利大于弊的(1);跉v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們不主張立刻廢除審委會制度,而主張保留審委會制度,同時轉變其部分職能。這實際上就是要對該制度“動一次大手術”,而這前提就是要能夠將制度這一“手術對象”身上存在的“病變”處找到,否則就顯得有些盲目。因為外科醫生不可能在沒有發現病因的情況下,就對病人的身體任意的手術,他必須要在依據一定的醫學邏輯和知識,結合故有的醫療經驗得以發現病因的前提條件下,才可以提出理性的“治療方案”,做到有目的地手術,從而達到救治病人的目的。我們都知道審委會制度“生病”,而它的存在比廢除是“利大于弊”,那么這時候要救治它,發現其存在的問題就成為了首要任務。
其次,發現問題的過程事實上就是反思制度存在的瑕疵的過程。盡管我們對廢除審委會制度持反對態度,但一項制度如果期望能夠長遠、正常地運作下去,就必須能夠為人們所真正廣泛地接受和認可,避免“說三道四”。回避存在的問題不是支持一項制度的明智之舉,而應當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完善制度,從而賦予其生命力和說服力。既然反思、發現制度存在的問題如此必要,下面我們就從實踐的層面將審委會制度存在的瑕疵揭露出來。
二、審判委員會的制度瑕疵
就像前面所舉“外科手術”的例子,醫生在手術前總是依據一定的醫學邏輯、醫學知識和醫療經驗來發現病因,從而救治病人。反思審委會制度存在的問題也一樣,應當依據一定的邏輯和運用分析研究方法來分析。這里的分析研究方法是指把審委會制度整體分解為若干部分進行研究,或者把審委會制度的個別特征和方面分解出來進行審查的方法,它是與系統研究審委會制度的系統方法是完全對立的。根據分析結論的精確程度不同,分析方法可以分為定性和定量分析兩種。對于審委會制度的定性分析是該制度好與壞;而對它的定量分析則要是研究該制度的利弊分析和解決概率,解決它為什么好或者為什么不好的問題,二者應當相互結合。應當注意的是,我們在審委會制度的研究中,經常做的是定性分析,卻忽略了定量研究。另外,我們分析和考察審委會制度是否應當考慮外部因素的影響,我們以為,外部因素對審委會的作用發揮和運作程序應當是有影響的,尤其是在我們這個熟人社會里,外部因素的干擾是個痼疾,一時難以根除,但就一項制度的弊端而言,我們應該更多地從隱藏于其自身的問題著手解決,所謂“堡壘總是從內部攻破”,基于上面的分析,下面我們結合學界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擬按照四個思路進行分析:審委會制度實踐效能;審委會的組織構成;審委會的運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審委會委員的良知和職業道德。
(一)審委會制度的實踐效能
既然審委會制度實施了數十年,那么它必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該制度設立的任務和目的:保證審判質量,發揮集體智慧,實行審判民主,加強執法監督。但是經過審委會討論的案件質量、裁判結果是不是就一定不存在問題?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這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下面將要談到的審委會委員多只精通某一部門法,而不可能是“萬事通”,這樣要求他們就他們并不熟悉的部門法上的疑難案件發表合理的意見,確實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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