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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保護
摘要:隨著植物新品種在促進農業生產中所發揮的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社會對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重視。品種權保護是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模式,已經為國際社會所廣泛采用。品種權保護制度作為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基本制度,為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所采用。中國已經建立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為中心的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關鍵詞:品種權;品種權保護制度;國際趨勢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隨著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新品種對促進農業的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社會對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重視。國際上的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分為專利權保護、品種權保護、專利權保護與品種權保護相結合保護等三種基本方式。品種權保護制度作為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基本制度,為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所采用。本文從品種權保護的基礎理論出發,比較分析國際上與中國的品種權保護法律,以期促進中國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立法與實踐。
一、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特點與功能
雖然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保護與專利權保護同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是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保護是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功能。
(一)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特點
與專利權保護相比較,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審查條件比較寬松。雖然品種權與專利權取得條件都要求具有新穎性,但是二者關于新穎性的含義不同。專利權要求的新穎性強調技術方案未公開過(包括商業使用在內的公開)。而品種權要求的新穎性只限于商業上的公開,即要求品種的繁殖材料未曾被銷售過。顯然,品種權保護的審查條件要寬于專利權保護的審查條件[1]。
2.保護范圍較為廣泛。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范圍包括植物新品種的可復制和可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僅局限于植物整體,對于植物的其他組成部分如花、果實等不予保護。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范圍要廣于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保護。
3.權利限制較為嚴格。在權利限制上,專利權保護制度規定了強制許可、研究免責;而品種權保護制度除了規定強制許可、研究免責外,還規定了農民特權,即種植者可以不經允許自繁自用被保護的新品種。可見,品種權的權利限制較專利權嚴格。
。ǘ┲参镄缕贩N品種權保護的功能
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具有重要的功能:
1.建立公正的新品種培育機制
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通過產權界定,授予育種者以產權,從而建立起以保障育種者權益為核心的新品種培育機制。植物品種權保護所建立的新品種培育機制,為育種者提供了經濟、有效和持久的創新激勵動力,提高了育種者的積極性、創造性。
2.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植物新品種作為農業科學技術的重要載體,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在農業發展過程中始終具有重要的地位。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激發了育種者的積極性,有利于培育更多高質量的新品種,從而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3.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
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制度在保障育種者權利的同時,還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對自由行使這種權利進行限制,因而設置了強制許可、科學研究免責和農民特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使優良品種能夠發揮最大功效。
二、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國際趨勢
研判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國際趨勢,必須從國際立法與國內立法兩個層面來考察。就國際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發展;就國內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各國國內立法對于《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不同文本的選擇。
。ㄒ唬秶H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及其發展
1.《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制定及其主要內容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是最重要的植物新品種品種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秶H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于1961 年由法國、比利時等 五 個國家簽署通過。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簡稱為UPOV) 是依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而成立的,故《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又稱為UPOV 公約。UPOV 公約確立了新品種品種權保護制度。UPOV 公約構成了植物新品種品種權國際法律保護的基礎。
2.《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發展
UPOV公約經過1972年、1978年、1991年三次修訂。目前生效的是1978年文本、1991年文本。特別是1991年文本的修訂體現了轉基因植物品種權保護所呈現的品種權保護力度加大、品種權限制減少的發展趨勢。這一發展趨勢主要體現在1991年文本在1978年文本基礎上所作的如下重大改進:
(1)將品種權保護對象的范疇從受保護品種的繁殖材料,擴大到了由受保護品種繁殖材料生產的收獲材料以及特定情況下對這些材料的加工產品。
(2)將品種權的權利范圍從禁止為商業目的的生產銷售,擴大到禁止某些繁殖及為繁殖而進口。
(3)將一般植物品種權保護期限由15年延長到20年。
(4)對于育種研究者的特權加以限制。1978年文本規定育種研究者只要不是為商業生產為目的而反復使用該授權品種,不必征得原育種者的同意;而1991年文本規定了一個在原授權品種上產生的依存性派生品種的利用,需要經過其據以派生出來的品種的權利人的許可。
(5)將農民特權由強制性例外變為非強制性例外。1978年文本對農民特權實行強制性例外,規定“農民利用受保護品種在自己的土地上以種植為目的的生產種子的行為”不受品種權的約束。而1991年文本則對農民特權實行非強制性例外,允許成員國政府自行規定“農民權”的有無或享有程度。(二)國內立法對于《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文本的選擇
在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方式中,品種權保護方式為各國廣泛采用。截至2007 年6月,UPOV成員國已經達到了64個。其中,發達國家基本上采用1991 年公約文本,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采用1978 年公約文本。
1.荷蘭的相關法律
荷蘭于1941年通過了《植物育種者法》,1967年出臺了《種子和植物條例》,1968年加入UPOV公約,現實施1991年文本,對植物新品種保護達到所有的屬和種。在進行特異性、異質性和穩定性(簡稱DUS)測試方面,在歐洲占有重要地位。
2.日本的相關法律
日本是UPOV公約1991年文本的加入國!掇r業種子和種苗法》是日本對植物進行品種權保護的主要法律。日本的品種權保護范圍較廣,受保護的品種包括種子植物、蕨類植物、苔蘚類植物、多細胞藻類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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