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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后現代法學研究及其前景
后現代主義是20世紀最重大的學術理論之一,不僅迅速波及全球,而且幾乎影響到所有的學科領域當然也包括法學。在這樣的知識背景下,中國法學如何應對后現代的挑戰是每一個注重中國法學理論建構的人不得不面對、不得不重視的問題。誠然,進行中國法學研究的學者可以不理會、不考察,從而“有效”地抵制后現代(法學)理論對中國法學的滲透。但是中國法學在21世紀要發達,必須走“綜合創新”之路,無視西方后現代(法學)理論,就不能真正創新中國法學。一、后現代法學是繼三大法學流派之后又一獨具特色的理論思潮后現代主義是20世紀60年代左右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泛文化思潮。它主要是指一種與信息社會相適應的,以逆向思維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現代主義的理論基礎、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為基本特征的思維方式!艾F代主義的特征表現為對基礎、權威、統一的迷戀;視主體性為基礎和中心;堅持一種抽象的事物觀。而對這一切的質疑便構成了后現代主義的特征!雹倬推浒l展歷程來看,后現代既具有否定的、破壞性的特征,又具有肯定的、建設性的向度。后現代主義起初是以徹底否定現代主義的面目出現的,人們稱其為激進的后現代主義,其思維方式是以強調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統性、不確定性、非連續性以及多元性為特征,其理論表現為反基礎主義、反本質主義、非理性主義、解構主義等。但是以后在回應激進后現代主義過程中,又逐漸產生了建設性后現代主義,即“不僅有摧毀、解構、否定性的一面,而且蘊含著積極的、肯定的、建構性內涵。它的建設性向度主要在于倡導創造性和對世界的關愛、鼓勵多元的思維風格!雹谝虼,對后現代主義的評價,必須以歷史的辯證的觀點為基點,從而使簡單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讓位于具體的分析和批判。(一)后現代法學研究的歷史與現狀法學界討論后現代主義是比較晚的。根據有限的考察,西方后現代法學發端于20世紀后半葉。從國際舉行的法學會議來看,國際法哲學社會哲學第17次世界大會曾將后現代主義作為具體論題進行交流討論。另外在法社會學國際協會第51屆學術大會上,對西方現代法治模式的反思以及后現代主義的主張也引起了廣泛的重視。就法學理論研究的內容來看,法律至上性、自治性、法律自身一致性的理論受到挑戰。其中法院功能的變化被認為是后現代法學最基本的內容之一,即法官在某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是機械地適用普遍性的規范,而是通過大膽的“解釋”進行法律規范的創造。更為激進的后現代解釋和解構觀點則對司法體系的合法性和法律研究的完整性提出了質疑!霸跉v史上,法律被假定為中立而公正的———以一種非人格的、可預言的、無爭議的方式去解決爭端的某個毋庸置疑的方法。對于法律的尊重象征著擁有高度教養的公民的某種先進而穩定的文明。傳統的法哲學假定法律判決能夠也應該是注重事實、注重分析,不抱偏見和客觀公正的;判決具有確定的意思,法規構成了一個自給自足的體系,它以某種獨立于獨斷和折衷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諸因素的方式來編纂法規。后現代的解釋和解構推翻以上這些假定。他們認為在法律中不存在確定的意思,他們對法律領域里的任何基于理性的真理主張之可能性都提出了質疑!雹墼谒麄兛磥,法律是政治的、主觀的、有爭議的,僅僅因人而異的解釋,甚至認為有關法律的任何一種解釋都不是真正合法的,他們對法律作者(立法者)的權威和法律的權威提出了詰難,并指出法律判決是武斷的。他們?M??塹暮笙執??傘敖?晌?恢鐘幸娼袒?鬧??通過拓寬和深化我們的法律視野,它將為社會和個人生活的根本民主化作出貢獻”。④(二)后現代法學中的若干子話題在整個關于后現代法學的討論中,其實又包含若干個既可獨立,又與它有著緊密聯系乃至有些重合的話題,如果我們明確了后現代主義實際上是用一種新的話語系統對迄今為止已經文本化了的西方文明理論的一種再審視、再思考、再建構,那么,將這些子話題納入后現代法學的總話題,便順理成章地成了一件可以做而且必須要做的事情。這樣做,既可以豐富和加深我們對整個后現代主義的理解,從而較完整地展現當代西方后現代法學理論圖景,而且,對于當下議論最多的這些法學理論熱點之間的相互聯系,我們顯然也會得到一種全新的認識。雖然各個子話題的觀點之間存在著不少矛盾和對立之處,但這些緊密聯系的后現代子話題由于具有一套不同于傳統法學的思維方式和話語系統,并且包括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核心觀點,有學者歸納為理性的個人作為自治的法律主體并不存在、現代社會的“進步”是虛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虛擬的“宏觀話語”、法律中立的原則僅僅是一種假設。⑤因而,我們認為這些特征使得后現代法學成為繼自然法學、分析實證法學、社會法學三大法學流派之后的又一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學思潮。并且在后現代法學這個總話題下形成了若干個子話題,它們是法學詮釋學、新實用主義法學、批判法學、對話論法學以及女權主義法學等等。
法學詮釋學源于伽達默爾哲學詮釋學的影響。伽達默爾認為,傳統的法學詮釋學之所以脫離整個理解理論,是因為它有一個獨斷論的目的,即認為法律理解本身是完美無缺的,解釋僅僅是適用。事實上,詮釋者不可能脫離其身處的傳統和當下實際處境而對文本進行理解和詮解,理解和詮解必須在每一個當下、每一個處境重新進行。伽氏強調理解和應用(即實踐)的統一性,認為理解在任何時候都包含一種指在過去和現在進行溝通的具體應用。“解釋的任務就是使法律具體化于每一種特殊情況(法律制度的具體化產生于法官的判決),這也就是應用的任務”!胺▽W詮釋學成為可能的本質條件是,法律(解釋)對于法律共同體的一切成員都具有同樣的約束力!雹
新實用主義法學源于以羅蒂為代表的新實用主義,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波斯納。波斯納認為法學并非一個自給自足的演繹體系,而是一種實踐理性活動。這種法學“強調科學的優點(思想開放、實實在在的探討),重視研究的過程而不是研究的結果,偏好活動性而討厭停滯,不喜歡‘形而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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