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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問題解析
證據問題是訴訟活動的核心問題,與訴訟的實體內容直接相關,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對專門性問題的司法鑒定,如果司法鑒定制度有缺陷,必然使證據審查出現問題。我國對司法鑒定的立法,僅在三大訴訟法中有些原則規定,適用范圍有限。對司法鑒定基本的法律制度如司法鑒定機構的成立條件、司法鑒定人的從業資格、司法鑒定的程序規則、鑒定人的職業道德和違約責任等都缺乏統一的規范。特別是在人民法院對外委托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方面無章可循,影響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與所有法律制度一樣,必須體現WTO的透明度原則。當前,全國法院正努力實踐“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司法鑒定工作也應貫徹法院工作的大思路,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司法公正提供科學、高效的司法科學技術服務。以此為要旨,為改革、理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體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本文作者作為該規定起草人之一,以多方位的視角和宏觀把握就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方面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探究。
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開始起草《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其間幾易其稿,多方征求意見。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管理規定》,并決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外公布。
《管理規定》的主要制度
一、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的法理及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都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比笤V訟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委托權和組織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8?號”文件要求:在2002年年底前,建立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分開的新機制。司法鑒定工作作為為審判服務的輔助工作之一,也必須實現審判工作與鑒定工作的分離,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建立“隔離帶”,以防止人情和關系對法官的侵擾,使法官集中精力搞審判。
《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了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機構及設置,明確已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委托或者組織司法鑒定”。同時,也對暫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或不具備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的對外委托部門進行規定:“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鑒定人員,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職責!
二、關于鑒定人名冊制度
在中國加入WTO的今天,許多專家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鑒定模式進行了比較研究。發現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與當事人主義相對應的鑒定人主義制度,而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的是與職權主義相對應的鑒定權主義制度(主要特點是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我國基本上屬于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在設計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改革方向時,應主要借鑒德國、意大利、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成功的鑒定人名冊制度的優點,部分吸收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具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選擇權的制度。形成符合世界發展潮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鑒定制度-即法院建立鑒定人名冊,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
鑒定人名冊制度,是法院把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統一登記入冊,以便對外委托鑒定時選用合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最大限度地體現公正與效率。例如,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7條的規定,鑒定專家應從最高法院制作的全國專家名冊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中選擇,或從各上訴法院與總檢察長商定提名的名冊中選取。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法院才從鑒定人名冊外選任專家進行鑒定。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都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對此,《管理規定》第三條指出為規范人民法院的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擬采用鑒定人名冊制度。由于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懂司法鑒定業務,對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比較熟悉了解,能很好地承擔起鑒定人名冊的登記工作,因此,作為一種過渡辦法,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管理鑒定人名冊是合理的。
三、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的范圍
《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為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的三大類:“鑒定、檢測、評估機構!睆哪壳肮ぷ鲗嵺`看,主要專業項目或門類有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疾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會計、審計、評估、拍賣、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技術鑒定、建筑工程質量鑒定、知識產權鑒定、文物珠寶鑒定、農藥種子質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等。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會有更多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鑒定,司法鑒定的項目或門類會更加廣泛。
四、對社會鑒定人(法人、自然人)的事前審查制度
鑒定人名冊的形成,是在社會各行業對鑒定人資質管理的基礎上,采用一整套程序和制度來進行的:
。ㄒ唬⿲ψ栽干暾埲雰缘蔫b定人進行初審的制度
1.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對提出入冊申請的鑒定人,對軟、硬件情況,以及該鑒定人的社會影響和行業評價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首先,要檢查其項目填寫是否全面、真實。不全面的,要求必須全面。不真實的必須糾正,故意不真實填寫,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口頭批評、口頭警告、反映到所在單位的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取消登記入冊資格等不同層次的處分。同時,還要審查該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在所在行業的影響及社會影響,對專業水平不高、職業信譽不好以及道德操行差的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取消其登記入冊資格。
2.必須以擇優的原則來確定入冊鑒定人候選名單。擇優的原則在適用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的專業特點列出考核細目,每個細目按最好到最差分別賦予一定的分值(量化),然后測出申請者的總分值,對同一個專業的鑒定人由高到低排序。將排列在前的鑒定人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候選人名冊。
3.地方人民法院初步登記所形成的鑒定人名冊,只是入冊鑒定人的候選人名冊。這是初審和復審制度在本規定中的應用,這一規定給沒有被列入候選鑒定人名冊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以申訴或被救濟的機會,使上一級人民法院能夠對初次登記時有可能出現的審查不全面,或把關不嚴所導致的不公正情況進行糾正和制約。
。ǘ⿲蜻x人名冊進行復審的制度
《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了鑒定人名冊的最后形成方式,含有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地方人民法院初次審查形成的鑒定人候選人名冊,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審。上一級人民法院必須對呈報上來的鑒定人候選人逐一審查,看是否有審查遺漏的情況或審查不公的情況,同時注意社會鑒定人對初審的反映,對不應當列入名冊的,必須清除;對應當列入而沒有列入的應當列入,以充分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第二層意思是所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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