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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票竊用交易的侵權責任

        時間:2024-09-09 13:04:09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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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竊用交易的侵權責任

        1994年6月14日,中國證監會出臺了《關于健全檢查制度防范股票盜賣的通知》,專門規范中國證券市場上出現的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此后,在立法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3條明確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在司法實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匯編中涉及不少相關案例。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1月9日頒發的《關于審理股票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雖然沒有直接規范股票竊用交易行為,但意見中涉及到的股票融資糾紛案件和股票托管糾紛案件,實際都不同程度的與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相聯系。

          由此可見,從中國證券市場形成之日起,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就時有發生,因此引發的各類糾紛屢見不鮮。[1]此類行為屬于一種證券不當行為,[2]基本特征集中表現為:流通股票合法所有人所擁有的股票及相應的資金,在本人不知曉或不同意的情形下,被他人強行地處分、劃轉或提取。雖然此類行為的個案涉及面并不太廣,但由于證券案件的特殊性,往往也成為法律適用中的難點問題。對此類行為法律性質的確認、權利救濟具體方式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都需要進一步的理論探討。就現有的研究文獻來看,專題對股票竊用交易的討論也寥寥無幾。[3]

          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本質是他人對財產合法所有人財產權利的侵犯。但是證券市場股票價格的波動性以及股票交易的無紙化,使此類行為的法律適用與侵害有體物財產權的行為有著很大的不同。本文擬運用民法基礎理論,結合具體案例,重點從侵權法的角度對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相關問題進行考察,尤其將對因證券公司融資糾紛引發的股票竊用行為(即證券公司強行平倉行為)進行分析。

          一、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概念、特點和法律性質

          (一)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概念

          正常的股票交易中,普通投資者的股票買賣行為總是委托證券公司的營業部來進行,后者在接到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后,通過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的席位報單撮合,最后完成交易。交易過程中,直接處分股票的是證券公司,而其處分的合法性則來源于股票合法所有人的有效委托。證券公司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有效,會要求委托人在自己的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確認相應的賬戶密碼。然后,證券公司將制作并發放資金卡和股票賬戶卡給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憑借相應證件和密碼進行股票委托買賣[4].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就是發生在前述股票交易中的委托環節,竊用人通過某種途徑獲得股票合法所有人的密碼、賬號后,指令證券公司進行委托交易,然后再利用偽造或其他方式獲得的證件從相關賬戶提取現金。

          因此,本文所稱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是指加害人在未經股票及資金合法所有人知曉或同意的情形下,非法處分該合法所有人所擁有的股票或者處分股票并提取、劃轉其資金賬戶保證金余額的行為。此處所指股票竊用交易,既包括股票盜買、盜賣的行為,也包括行為人從相應資金賬戶的劃轉或提取現金的行為。竊用者既可能實施其中一個行為,也可能實施多個行為。考慮到竊用者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非法獲得現金(股票統一登記托管于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竊用者不可能提取),最終都要通過賣出股票變現提取,因此統稱為竊用交易。

          (二)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特點

          如前所述,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本質是加害人對財產合法所有人財產權的侵犯。但是,與侵害有體物財產權的行為相比,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在于:

          第一,股票交易的無紙化,使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并不能實際占有股票和相應資金,其對股票和相應資金的控制力僅僅依賴于有效證件和密碼。一旦合法所有人的證件或密碼落入他人控制,則股票所有人的股票和現金就可能陷入被他人非法處分或劃轉的危險中。因此,在處理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糾紛案件中,首先要解決的是確認合法持有股票交易所需的有效證件和密碼的民事主體身份、對該等有效證件和密碼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的民事主體以及其他可能接觸到相關證件和密碼的人。

          第二,證券市場股票價格的波動性,使股票被盜賣后的損失計算和責任承擔方式都顯示出其不同的特點。一方面,股票價格瞬息萬變,以何種價格作為損害計算的確認點,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說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股票價格下,金錢賠償和原物返還對于當事人的賠償意義顯然不同。因此,有必要確認一些一般的原則。

          第三、證券交易中實際發生的透支交易、集體委托交易,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變得復雜化。典型的情況如:投資者對證券公司透支,證券公司為減少損失,強行對投資者的股票平倉;多人利用同一賬戶進行股票交易,一人實際操作其中屬于另一人股票的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資金的所有權和股票的所有權、一種股票的所有權和另一種股票的所有權往往聯系在一起,由此導致對竊用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判斷變得異常復雜。

          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所表現出來的特殊性,使其在法律適用中的個案處理也顯示出不同特點,對這些特殊問題的探討,容在后文詳細闡述。

         。ㄈ┕善备`用交易行為的法律性質

          對一種行為法律性質的判斷,既涉及到當事人對該行為尋求救濟的請求權基礎,也涉及到具體的請求權成立要件和救濟方式。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發生在股票委托交易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關系,由此也可能確立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如果竊用行為是證券公司的平倉行為,則股票合法所有人與證券公司因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可以基于合同權利主張請求權;如果股票合法所有人與竊用人之間不存在契約關系,則其只能基于其對股票的所有權向竊用人主張請求權。

          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可能構成違約行為,也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在一些特殊情形,股票竊用交易必然會發生侵權法上和合同法上的責任競合問題。學界對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競合,討論甚多。就目前所通行的理論而言,請求權基礎競合說似乎取得了通說的地位。根據該說,責任的競合是基于不同規則形成的請求權基礎的競合,原則上應允許當事人擇一行使其請求權,該請求權一經行使,另一請求權則當然消滅;但在適當情形得限制或擴張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如限制當事人僅可行使某一特定請求權,或允許當事人在一請求權未得法院認許后,得行使另一請求權。[5]而且,競合既是一個實體問題,也是一個程序問題。在實體法上,競合的核心是請求權基礎,而在程序法上,競合的核心是訴的識別。[6]因此,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對競合問題的解決,應首先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達成一致,法律的適用才可能統一。

          在實體法上,如果出現責任競合的情況,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請求權人是否享有選擇權;在一請求權行使失敗后,請求權人是否可以行使另一請求權。就股票竊用交易行為而言,本文認為,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屬于商事領域發生的違法行為,應屬一般侵權行為,如果發生責任競合情形,法律適用應以股票合法所有人與竊用人的利益達到一般均衡為原則,并無特別理由需要限制或擴張股票合法所有人的請求權選擇,因此采一般立場即可,即應允許股票合法所有人擇一行使其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一經行使,另一項請求權當然消滅。

          考慮到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所引致的合同責任構成較為

        股票竊用交易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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