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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之區分

        時間:2024-10-11 17:40:11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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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之區分

        內容摘要:

          起源于古羅馬的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之區分理論已經不再適應現代社會的需求。但我國仍保留了這種區分理論,這導致了對實踐合同的定義以及存在幾種實踐合同的爭論,區分理論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應予取消。在取消區分后應借鑒其他國家的寶貴經驗,完善我國合同立法。

          關鍵詞: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區分理論,混亂與矛盾,具體措施

          一、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區分理論的歷史演變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起源于古羅馬。在古羅馬社會初期,商品交換不發達,且多局限于部落內部進行。對這種偶然進行的交換,交換雙方當事人投入了充分的關注,采取了類似敬神般的特定儀式以期交換順利進行,而最終實現交換的目的。法律也側重于對形式的保護,規定契約必須經過特定的形式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執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個允約,而是附著一種莊嚴儀式的允約”。最初的契約形式分為兩種:“曼兮帕蓄”方式與“耐克遜”方式。隨著契約理論的發展,這兩種形式逐漸為“口頭契約”、“文書契約”、“要物契約”及“諾成契約”的分類所取代。要物契約出現于共和國末年,是通過物的交換而締結的契約,包括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寄存和質押四種類型。這四種合同都是無償的,即當事人締結契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經濟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種特定的關系(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和寄存的締結是基于相互信賴的關系)或為了特定的目的(質押是依附于借貸合同的,是以保證借款的歸還為目的)。這種無償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慮給予一方當事人以特殊的保護。要物契約的出現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慮作為‘契約’觀念的一個重大革新”。諾成契約的出現晚于要物契約,是指通過合意而形成無須任何手續的契約。在它誕生之初,僅適用于買賣、租賃、合伙、委托,但它擺脫了形式的束縛,“開創了契約法的新階段,所有現代契約的概念都是從這個階段發軔的”。

          羅馬法對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為《法國民法典》所采納。但《法國民法典》對實踐合同的規定與羅馬法有所不同,是將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國民法典》僅規定了一種實踐合同,即“本義上的寄托”。(所謂“本義上的寄托”是指當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動產進行無償保管,并負責返還原物行為。類似于古羅馬時的寄托與中國的保管合同。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法國民法典》中的借貸合同也是實踐合同,對此筆者持相反意見,因為,《法國民法典》中并未明確規定借貸合同必須以交付作為生效要件。)《法國民法典》將實踐合同的范圍縮小,僅限于寄托合同是因為在法國大革命后誕生的《法國民法典》以合同自由原則作為其指導思想,認為:合同是當事人自己為自己制定的法律,國家不應對合同成立或生效設置過多的障礙。這種理論為一百年以后的《德國民法典》所采納,以崇尚抽象概念而聞名于世的《德國民法典》卻徹底的拋棄了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而代之以行之有效的各項具體的規定。5其實,拋棄區分理論的根本原因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日益專業化,而傳統的實踐合同賴以存在的“特定關系”或“特定目的”已經日益萎縮。取而代之的是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專業化運作模式。

          二、混亂的“區分理論”及矛盾的合同立法

          我國許多學者為了使區分理論合理化,而致力于對實踐合同的含義及存在幾種實踐合同等問題的研究。但這種研究的結果卻事與愿違:理論上的爭議層出不斷,合同法條文矛盾輩出。

         。ㄒ唬⿲嵺`合同的定義之爭

          對諾成合同的含義我國理論界的基本觀點一致,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6而對實踐合同的含義我國理論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實踐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7另一種觀點認為“實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8這兩種觀點的不同也導致了對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幾種是實踐合同的不同認識。

          筆者認為:將實踐合同中的標的物的交付視為合同成立的條件與我國合同法的基本理論存在沖突。依據我國的合同法,合同的訂立過程是由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構成的。當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經在承諾生效時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標的物時才成立呢;如果將交付標的物之時作為合同成立之時,則在承諾生效之后,標的物交付之前的階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論上無法解決這一難題,所以筆者認為應將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生效條件;在承諾生效之后標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次,“完成約定的其他給付”理論任意的擴大了實踐合同的范圍,使許多本來可以通過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護。依據該理論,買賣合同當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視為“完成了約定的其他給付”而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買賣合同亦為實踐合同,定金未交付則無合同的成立或生效,這顯然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權利的一種踐踏。筆者建議將實踐合同定義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ǘ┪覈贤ㄖ杏袔追N合同是實踐合同

          由于對實踐合同含義的不同理解,導致了學者對我國《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幾種是實踐合同的不同認識。以下筆者將對存在爭論的各種合同進行評介。

          1贈與合同。在《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立法對贈與合同沒有具體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可知“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財產的交付為準。”在我國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立法者對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存在爭論,最終合同法拋棄了要物性與諾成性的爭論,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應前款規定。”據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采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為諾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9但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以贈與財產的移交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2運輸合同。關于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以托運單、提單代替書面運輸合同的,因承運人往往需要收取貨物并核查后才能簽發提單或在托運單上蓋章,故這類合同應為實踐合同”。10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合同為實踐合同,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11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2筆者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托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對托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托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托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托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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