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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配偶權的性質及救濟
「摘要」配偶權之性質經歷了由絕對權、支配權向相對權、請求權演變的過程。配偶權之相對權性質界定對于剔除理論障礙和完善其保護體系具有關鍵性作用。本文意在探索和完善以其相對權性質為核心的配偶權制度體系。
「關鍵詞」配偶權,相對權,婚內奸,第三者插足
“《婚姻法》(修正案)是我國立法部門關于對婚姻法的修改分兩步走的精神所邁出的第一步,即對婚姻家庭領域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和新情況率先回應,先予修改和補充,以及時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而將婚姻法體系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 [1]《婚姻法》修訂前后,曾一度爭論紛紛的配偶權問題,便在這“率先回應”之中,相應的也就進入了需進一步“完善”的行列。新《婚姻法》對配偶權的主要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如新《婚姻法》第四、十四、十五、十六條等),卻未明確提出“配偶權”的概念;對配偶權以上內容的侵權與救濟作了嘗試性規定(如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卻未明確配偶權的性質,自然也就不可能明確這些嘗試與配偶權保護之間的關系……因而有關婚姻侵權與保護的理論障礙與實踐困境,并未隨著新《婚姻法》的公布實施而消除,相反卻成為急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解決此問題的關鍵之點在于從嚴格概念法學的角度重新界定配偶權這一權利類型的性質。因為在先前的爭論中,大多數學者是在設定配偶權為絕對權的前提下展開其探討的,殊不知這個性質前提之設定,正是其損耗自身理論之社會價值和難以自圓其說的根源所在。本文擬論證現代配偶權是一種相對權、請求權,并以此為突破口來探討配偶權的救濟等相關的問題。
一、 關于配偶權性質的論爭及評價
對配偶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的原因,在于配偶人身關系本身具有特殊性和演變性(如各國立法中夫妻身份制度正隨著時代變遷和文明演變而不斷變化)。但是,配偶人身關系同時也具有許多固有的自然屬性,從而為界定配偶權性質的提供了重要依據。在對配偶權的性質進行考證之前,有必要先予明確現代配偶人身關系(配偶權)的屬性。從詞源上看,“配偶”一詞是指夫妻雙方互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為夫妻,而夫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依法結成的伴侶;從現實中看,這種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倫理性強,結合的開放性,分離的拘束性,對內的私密性,對外的公示性以及應予尊重的利益性等自然屬性。
《婚姻法》修訂前后,我國學者對配偶權性質問題幾乎呈集體無意識狀態,大都在整體上設定配偶權為絕對權、支配權的前提下展開各方面之探討,盡管多有學者引用國外配偶權定義(這些定義能體現出配偶權的相對權性質),卻未引起學界的足夠關注。時至今日,筆者尚未見到專論配偶權性質的文章,只是近日有學者開始在撰文中質疑將身份權(包括配偶權)完全絕對權化,有的還提出身份權應有絕對身份權與相對身份權之分。本文即循著這條思路來厘清配偶權的性質等相關問題。筆者回顧學者們對配偶權定義和特征的論述并結合國外立法例,歸納出如下觀點:
。1)專屬支配說。認為“配偶權是男女雙方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專屬支配權!盵2]“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3]“配偶權是絕對權。其性質不是相對權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對世權、絕對權,是表明該配偶權之所以為配偶,其他任何人不能與其成為配偶!盵4]
(2)法定身份權。認為“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婚姻關系中夫妻享有的身份權利,其他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5]“配偶權是合法夫妻雙方因結婚,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擔的特殊的民事權利和義務。”[6]
。3)性權利說。認為“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核心特色是性權利。”[7]
。4)請求說。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基本身份權利!盵8]“配偶權是配偶雙方互相享有的請求對方為體現特定配偶身份利益而作為或不作為的基本身份權。”[9]
。5)尊重說。認為“配偶權是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間的共同生活應受配偶另一方及第三者尊重的權利!盵10]“夫妻共同生活不被外界打擾并發展下去,對夫妻任何一方來說都是一種‘利益’,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制度在一定范圍內對他進行保護,但當然不能以一種支配權對待這種權利,因為夫妻一方不可能對另一方進行支配!盵11]
結合前述夫妻人身關系的幾個自然屬性,分析上述觀點:
首先,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1)各觀點都承認配偶權具有權利性,而且是一種身份權。只是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界定存在差異,有的認為夫妻雙方互為權利義務主體,而任意第三者也是義務主體;有的認為夫妻雙方共同體是權利主體,而任意第三人是義務主體。(2)各觀點都主張配偶權具有利益性,如身份利益、性利益、陪伴利益等,因而具有不可侵性,應予保護,無論是對于第三者還是對于配偶另一方。(3)都體現了“夫妻別體主義”的精神,主張男女平等。但實現途徑不同,有的力圖通過強調夫妻雙方對身份利益進行支配的對稱性來實現平等;有的則主張兩個平等主體的互相請求來實現平等。
其次,具體來看,“專屬支配說”儼然主張配偶權是一種絕對權、支配權。在對內關系上,其強調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而不象傳統的夫權,支配的是對方配偶的人身,同時配偶權是一種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權,這是其同傳統夫權又一區別。在對外關系上,則強調配偶權由配偶專屬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因而配偶權同時是侵權行為的客體。筆者認為,所謂的“相互支配身份利益”與“相互支配人身”的不同也就是從“你可以支配我,我也可以支配你”變成了“你可以支配我的,我也可以支配你的”,由于身份利益與人身密不可分,并且配偶雙方不可能永遠處于“均勢狀態”,因而,其難逃一方支配另一方的結局。可以說,只要這種權利是絕對權、支配權,則配偶一方就可以用來對抗對方的人格權,從而成為權利濫用和對基本人權進行侵害的擋箭牌,即使強調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也是枉然。至于將配偶權對外關系方面的權利性、利益不可侵性看作是判定配偶權是絕對權的依據,其錯誤在于將配偶權的本質與他人不得侵犯配偶權這一法定義務混為一談了,二者具有不同層面,不同角度的法理基礎(此點后面會論及)。
“法定身份說”的表述并未體現出配偶權的性質,本身即談不上科學,但其對配偶權的法定性的認定應予肯定。因為各國立法例大都以法律明文規定來確定配偶權的內容和效力等,而不能自由創設之;至于“性權利說”則以性權利置換了身份利益的概念,性權利是配偶權的核心不假,但正因為如此,支配性權利與支配人身實屬無異。同時,婚內性權利與作為人權基本范疇的性權利應有本質上的區別,前者是相對權,而后者只能是絕對權,因而只有婚內性權利才是配偶權的內容。
“請求說”與“尊重說”主要來自國外,實質上是認為配偶權是一種相對權、請求權,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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