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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識產權法修改目標的建議

        時間:2024-08-09 03:31:34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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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知識產權法修改目標的建議

        為了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國家有關部門正在醞釀修改現行的有關法律。確定修改的目標,對于具體的修改工作來說至關重要,我近年從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及對傳統知識產權制度影響的學習與研究。現根據研究心得,就知識產權修改的目標提出幾點看法。

          一、知識產權法的健壯性

          知識產權法的健壯性(durability)指知識產權法適應技術變化、新環境的能力。概括起來說,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知識產權基本原則的穩定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到今天,它吸收了各國的文化與法律傳統,基本上形成了各國都認可的基本原則,例如在著作權法中有作者身份(authorship)原則,保護原作的原創性(originality)原則,作品須在有形載體(或用一定形式)固定(fixing)的原則。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expressionidea)的原則,平衡發明者與社會公共利益關系等原則。版權國際保護中的國民待遇、獨立保護等原則。我們在修改知識產權法時應保持已被中國吸收的上述原則。無論將來技術如何變化,這些基本原則是不會發生變化的;但是我們在修改法律時,應注意這些不變的原則在新技術環境下的時代特征。例如版權法中的“固定”的概念在信息網絡環境下將會賦予新的意義。此類的概念如《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條中的“創作”、第5條(一)復制、(二)播放、(三)展覽、(四)發行、(五)出版等概念的解釋均應做出修改,以適應技術環境的變化。

         。2)適應高技術的能力,高技術是指處于學科前沿并具有應用前景的技術。高技術可表現為思想、工藝、方法、材料或機器產品,與知識產權關系十分密切。八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均選擇若干技術領域,作為本國的關鍵技術重點發展。我國在1986年將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生物技術、自動化技術、新材料技術、航天技術、海洋技術等列入高技術計劃之內。高技術具有高投入、高產出、高風險、技術尖端等特點,已成為世界各國競爭的焦點,擁有關鍵技術中的知識產權,將帶動本國一系列產業的發展。例如超導技術將影響機械制造、自動化、能源、交通等一系列產業,國際上關于低溫超導技術知識產權爭奪激烈。我國版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均制定或修改于九十年代初,九十年代以來高技術發展極為迅速,尤其是信息技術。在修改專利法時必須考慮到我國高新技術在今天及二十一世紀的發展情況,在國家有關高技術發展計劃中,發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作為一項政策目標。例如生物技術已列為我國高新技術發展計劃,但《專利法》卻并不保護動植物的新品種,希望這次修改增加與高新技術有關的主題,有關基因工程的保護在專利法中也十分薄弱。

         。3)在現在或將來的技術與經濟環境變化中,具有靈活性。要求修改后的知識產權法具有預見性,能將不同的主題及時地納入自己的保護范圍,井將保護的范圍延及可能出現的新領域。這一點,美國的教訓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版權法》頒布后,技術不斷變化,相應地出現了許多新的客體,至1976年經過了十幾次大的修改。先后增加了設計、雕刻、攝影、電影等作品類型;考慮到技術變化的無止境性。美國國會為了避免今后過于頻繁的修改,搞了一個“開放終點保護方案”(OpenEndedProtectionScheme)。1976年將版權客體修改為“對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現媒介中的具有作者身份的獨創作品”,“這種表現媒介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后發展的,通過它,作品可以被感知、復制或以其他方式傳播,不論是直接的或借助于機器或裝置。”很顯然,這個修改將一勞永逸地解決版權客體問題,使版權法具有較大彈性。

         。4)知識產權法的公正性。修改后的知識產權法必須更加公正,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我曾做過一次涉及到不同職業、職位的人士的問卷調查,當問及“您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方面”時,絕大多數認為應是知識產權法的公正性、合理性,而只有極少數人認為是“嚴厲的法律”。這也充分說明知識產權法只有公正合理才具有生命力,例如關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關于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中國和外國的權利主體受到的保護是不同的。目前知識產權法中有些地方,還有值得研究的地方,例如對行政機構授權組成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授予終審權,應當給申請人一些其他的解決機會。此外,還有圖書館等公共信息機構使用作品的問題,從美國及歐洲情況看,版權法對圖書館都有許多的例外規定。我國自版權法頒布以來,圖書價格上漲8倍之多,全國圖書館年進書量比80年代下降80%,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1996年與1986年相比中國科技文獻源縮減80%,以至國家科委信息司不得不把解決外文書刊版權問題作為1997年第一件大事。我們注意到中國版權法、專利法過份強調保護作者利益,在某些方面已有些失衡了。我們并不將書刊漲價,公共圖書館藏書銳減的原因全部歸結版權法,但版權法在平衡版權所有者與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是應該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的。

          二、知識產權法的可執行性

          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不僅是依法授予智力成果的發明人(creator)以特定的專有權,同時,要保障創作人能依法實施自己的權利。保障的程度取決于法律的可執行性,可執行性是知識產權法修改的一個目標。概括起來我們在修改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知識產權手續(formalities)的簡化。知識產權手續是發明人取得知識產權的法定手續。國際上有逐步簡化手續的傾向,例如著作權制度中“登記”制度的廢除。對專利審查的簡化,尤其是對專利無效的宣布可以在保護期內的任何一個時期,這可以大大加快專利的審批時間。(2)發明人取得權利的費用。發明人支付的費用來自多方面,例如申請費、維持費、延滯費等等。費用的降低將大大提高申請人的積極性,相反過高的費用會使許多發明人望而卻步。對于自由發明來說,由于對市場前景并不清楚,或尚未找到合作伙伴,發明人很可能不申請專利轉而將技術壟斷在自己手中;這樣是達不到專利制度的目的的。(3)知識產權法對授予發明人專有權的可行使性。例如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發表權、復制權、演繹權,那么一定要對這些權利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釋。著作人不是版權專家,著作權法的內容要便于著作權人掌握;例如將作品在計算機網絡中發布是否是發表?對網絡的性質有何要求;例如是局域網還是廣域網?將網絡中的文檔資料下載到自己的平臺上是否算作復制?軟件反向工程是什么性質的行為?判斷軟件侵權有何標準?有關這方面的內容,國內外都有許多研究成果和判例,希望在修改知識產權法,尤其是修改著作權法時能將上述問題解決。(4)從知識產品消費者的立場看,知識產權法也應具有可執行性。社會公眾作為知識產品的使用者,有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義務,同時還要保護社會公眾的分享人類知識成果的權益。侵權與合理使用之間的界限應當很明確。美國版權法規定從使用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數量、以及對版權作品復本銷售的影響四個方面來考察使用的行為的做法是可以借鑒的。此外,我們注意到版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缺少聯系的中介,例如企業界找不到合適的技術或方案,而許多專利又被閑置無人問津。多媒體制作人,若按目前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時,須支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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