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有關問題的思考
摘要: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檢視我國相關法律不難發現:對被告提交答辯狀行為的隨意性規定;在撤訴問題上對被告權利的忽視;對法院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的范圍和條件規定的不明確;對原、被告缺席采取不同的處理制度;賦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為再審程序啟動的主體等相關規定違反了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訴訟權利平等的實現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訴訟制度,而這些制度的落實最終還需要相關訴訟權利主體在訴訟過程中能夠全面地平等地運行以及裁判主體嚴格地貫徹執行。關鍵詞: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程序公正
一、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內在含義及其深層機理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統率具體訴訟程序和訴訟制度的功能!睹袷略V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睆倪@一原則的立法內容上看,它有以下兩層含義:
。ㄒ唬┟袷略V訟法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訴訟權利
1. 當事人雙方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如,請求司法保護、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提出上訴、申請再審與執行等訴訟權利,原被告均享有,是完全平等的。
2. 當事人雙方對等享有的訴訟權利。即某些訴訟權利分屬于原告和被告各自享有,但又是相互對等的,以對等尋求平衡,達到訴訟權利的平等。如:原告享有起訴權,被告享有答辯權,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有權反駁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等。
。ǘ┤嗣穹ㄔ簯敒楫斒氯似降鹊匦惺乖V訟權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在訴訟中,要求作為行使國家裁判權主體的人民法院必須做到:
1. 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他們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有哪些、應如何行使、何時行使以及不及時行使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
2. 為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便利條件和機會。包括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在時間、場合、方式上等有相當的保障。
3. 保持中立。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應與利益處于沖突狀態的雙方當事人保持“等距離”,處于一種超然的、不偏不倚的地位,對各方當事人平等對待,居中裁判。
。ㄈ┰V訟權利平等原則設置的深層機理
眾所周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活動,實際上也就是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和利益的過程,它本質地要求將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而一項訴訟程序能夠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保障裁判者處于中立地位,減少個人偏見,并將判決建立在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樂意接受的基礎上,那么,依照該訴訟模式設計的民事訴訟程序就是公正的[1].從《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及上述分析看,訴訟權利平等原則首先體現在立法上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平等分配,其次,又要求對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應有平等地保障。這樣,訴訟當事人便具有了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程序公正理念的制度形態。世界各國無論采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還是采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其立法都十分強調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對抗,將雙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使雙方均等地獲得攻防的手段和機會,訴訟制度本身對哪一方都要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訴訟法的目的之所在。之所以要保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攻防平衡,從根本上講是由于當事人雙方各執一端、法院居中裁判這一等腰三角形訴訟結構所決定的,它最直觀地體現著程序公正的最高價值理念。倘若在訴訟制度的設置上,原告的攻擊力量大于被告的抗辯力量或與此相反,均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當事人之間的攻守平衡,從而扭曲、異化民事訴訟結構并最終殃及程序公正的實現[2].
二、現行訴訟制度背離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及其矯正
檢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難發現其中某些訴訟制度的建構并不完全符合甚至直接背離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ㄒ唬┝⒎▽Ρ桓嫣峤淮疝q狀行為的隨意性規定
答辯制度是民事訴訟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闡明意見進行抗辯的一項制度,其目的在于對抗原告的攻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被告答辯卻被設計為任意性規定,成為一項單純的訴訟權利!睹袷略V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贝隧棾绦蛑贫鹊脑O計,使得被告通過起訴狀副本了解了有關原告起訴的一切,然后通過選擇不提交答辯狀的行為(從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來看,被告一般均不按期向受訴法院提出答辯狀) ,堂而皇之地隱蔽自己的觀點和證據,造成原告事先完全不能知曉被告的主張和證據等而在庭審中束手無策,難以隨著訴訟的進行而采取進一步的防御和攻擊。因此,該制度設置的缺陷不僅凸現出立法對被告提交答辯狀行為約束的軟化,使被告答辯形同虛設,更為嚴重的是使原告因此而喪失了作為訴訟當事人原本均應享有的對對方當事人訴訟主張及抗辯的了解權,從而處于與被告相比并非公平的訴訟境地,導致當事人雙方攻防力量實際上的不平衡,違背了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內在要求。因此,要實現此階段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攻防平衡,有效的辦法即實行被告強制答辯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2條規定已將被告答辯由民事訴訟法中的任意性規定轉變為強制性規定,彌補了現行民事訴訟法答辯制度上的不足,將被告的答辯定性為訴訟義務,不再允許被告選擇提交答辯狀還是不提交答辯狀,以期實現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當然,這一規定仍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本條未對答辯狀的內容作出細致的格式規定。為了促使被告充分闡明其對原告起訴的抗辯理由,防止被告運用訴訟技巧回避答辯要求,對于答辯狀的內容與形式應作出明確規定。在此,可以在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起訴狀內容與格式要求的前提下,借鑒其他國家民事訴訟規則中的有關規定。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第2款的規定,被告的答辯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加以自認或否認。第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以簡明的措詞對每一請求作出答辯,并應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加以自認或否認”,“否認應明確地針對被否認的主張的事實”。
2.積極抗辯。積極抗辯是被告積極防御的一種手段。
它是指即使原告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被告也可以以新的事實或法律證明其不承擔責任,例如,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合同,而被告以新頒布的法律為根據,提出如果履行合同就是違反法律的抗辯。其目的是事先向原告通知被告所主張的新的事實,讓原告有所準備,以防止被告在法庭上突然襲擊[3].
我國民事訴訟法在規定答辯狀的內容時應包括被告對原告起訴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具體的否認、反駁、承認,而且必須詳細地表示出為證明被告的事實主張而將采用的各種證據方法。另外,我國的證據規定也未明確規定答辯的效力或被告違反答辯義務的法律后果,這樣仍然會使該項規定缺少其剛性約束。因此,在重新構建我國的答辯制度時,除了應將提交答辯狀定位為被告的一項義務外,同時還應明確規定關于答辯的效力。即被告在
【對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問題的思考】相關文章:
有關我國違約責任歸責原則問題的幾點思考03-18
在押人員訴訟權利保障和研究11-25
關于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思考03-01
關于完善我國簡易訴訟程序的思考03-28
自然資源權利物權化的思考與立法建議03-28
對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的設立及運作的思考03-21
人權平等與女權平等的政治抗辯11-19
“現實”至“理想”的回歸— 對我國訴訟調解制度的理性思考03-20
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理論的再思考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