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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樣式的概念及其解釋意義
摘要:文化意義上的法律樣式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相對靜態和絕對動態中社會生活和法律文化在深層結構和表層映象上所形成的法制體系宏觀運作和法律實踐凝結成的宏觀程序。在同一時域下的不同空域,而在不同時域的同一空域,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則是可以獨立存在的。中國法律樣式的過渡和變遷經歷了一個否定與融合的過程,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社會形態、地理環境、法律文化共同作用的結果,體現了中華法系傳統上的相對封閉成長和近代吸收變法的成果和特征。
關鍵詞:法律樣式 語言批判 判例法 法制現代化
法律樣式是指某一國家或地區法律實踐活動的基本方式,即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工作程序或方法。作為人類文明的成果之一,由于法律樣式的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其結論也可能存在差異。法律樣式的變遷不但能集中反映了某一社會或國家的法律實踐活動某一階段的主要特點,而且還從一定程度上促進著社會的變革。從語言哲學入手對其展開研究,不僅有助于明確中國法律樣式的演進路徑與發展方向,而且對于總結歷史,認識人類社會法律實踐的共同發展道路也不無裨益。
一、法律樣式的理論分析
(一)法律樣式的文化分析
任何一個法律概念,無論從實踐中運用的需要來講,還是從理論上演繹的需要來說,我們都首先必須對它的內涵與外延加以界定。這樣,我們才能在概念的基礎上形成規則或升華為原則,進而進行法的價值分析或構建法學的理論體系。而這里所指文化分析是從文化學的語境上分析法律樣式的概念。詳述如下:
1·法律樣式的文化語境
霍貝爾說過:“概念是我們認識事物的工具!盵1]對概念的界定本身就是從實踐理性上升到抽象理性的過程,但這一過程依賴于特定時空下的社會生活,從法律文化學角度來說,我們稱之為法律語境。而文化具有廣泛性、地域性、歷史性與多樣性,所以,對于法律樣式概念的界定也只能立足于特定的文化語境?唆斂四畬⒎晌幕缍椤澳硞人類群體獨特的生存樣式”[2]。同樣,對法律樣式的分析必然也包括對其顯露和隱含的文化語境的分析。法律的文化語境應包括法律語境的社會文化背景,個人的主觀意志范疇和傳統的習慣慣例,這是法律樣式一般觀念形態的外化。所以,在法律樣式的變遷中,必然涉及法律樣式自身的觀念形態,以及由法律文化傳統和文化因素形成的法系或法律制度的變遷。
2·我國法律文化的語境分析
武樹臣認為,研究我國法律文化的語境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一是中國現代化進程和目標的客觀需要;二是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法制建設歷史經驗的反思和總結;三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四是豐富和發展我國法學理論的客觀需要;五是黨的‘雙百’方針和開放政策的條件!盵3]筆者認為,既然法律文化的語境分析只能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語言批判和邏輯批判,那么,上面的概括基本上是全面的和周延的?傮w上,法律文化作為人類社會生活演進的產物和法制演進的前提,無疑是包括有形和無形的法律實踐活動。
3·文化意義上的法律樣式的界定
盡管沒有從文化考據學的角度研究法律樣式,但筆者認為可以這樣來界定法律樣式,即:法律樣式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相對靜態和絕對動態中社會生活和法律文化在深層結構和表層映象上所形成的法制體系宏觀運作和法律實踐凝結成的宏觀程序,是一定社會的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基本工作方式。
筆者如此界定法律樣式的概念是因為:第一,從相對靜態意義上來說,法律樣式的一定范式總是與一定的社會生活背景和法律文化語境相結合的,是特定社會的法律樣式;第二,從絕對動態意義上看,不僅不同社會可能具有相同的相近或相同的法律樣式,也只有在絕對運動中才可能出現法律樣式的變遷與移轉;第三,法律樣式變遷必然是在特定的社會生活背景下和法律文化語境下發生的,而不可能憑空產生,也只有這樣,它才具有法的解釋價值;第四,法律樣式的變遷不是單純的樣式本身的變遷,而是法律樣式的深層結構和表層映象的反映,它是法律價值、法律心理、法律思想體系等深層結構與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設施等表層映象的綜合反映;第五,法律樣式主要體現為一種宏觀的樣式,表現為一定社會的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基本工作方式。
二、中國法律樣式的演進與變遷
(一)法律樣式演進的動態性與繼承性
法律樣式即是法律實踐活動的宏觀程序,從世界范圍看,主要存在兩大法律樣式,包括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部分學者認為還另外存在一個或還可認為存在兩者相融合的混合法,但筆者對此持否定觀點。因為在現代,兩大法系都不是單一的成文法或判例法,而是相互吸收和融合,所謂的混合法并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樣式,否則,兩大法律樣式都將合流于混合法。但要注意筆者在界定法律樣式時的時空性這個特點,具體指在同一時域下的不同空域,而在不同時域的同一空域,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則是可以獨立存在的。比如,在中國這一空域下的不同時域下就產生過上述三種法律樣式,這反映了不同時域于某一社會或國家的法律實踐活動的主要特點。這一動態發展過程既是卻又絕不只是法律樣式本身的變遷,它還反映一定社會生活背景和法律語境的變遷,這保障著法律價值社會化的實現,維系著有利于社會整體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秩序,而且也塑造和反映特定社會下人們的行為和思維。中國法律樣式的過渡和變遷經歷了一個否定與融合的過程,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社會形態、地理環境、法律文化共同作用的結果,體現了中華法系傳統上的相對封閉成長和近代吸收變法的成果和特征。因此,其發展史上特殊地形成了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三大樣式承繼銜接的局面。
(二)中國法律文化與法律樣式的變遷
法律史不光是法律制度史,也包括法律思想史,二者形態變遷的固化形成了法律史,而法律史和與之并存的法律文化無疑包括法律價值和法律樣式,即法統和法體兩個方面。無論從比較法角度橫的方面分析,還是從法制史角度縱的方面分析,都無法忽略法律價值與法律樣式的內在聯系。
1·中國法制史上的判例法樣式及其法律文化判例法是指國家機器并不制定成文法典,而是通過判例,審判機關在審判時,依據有關法律政策和法律原則,結合事實與法律價值原則,對案件作出判決,下級審判機關必須服從上級審判機關的判例,上級審判機關也必須服從本機關以前的判例。一般來說,最初的“法律判決”都帶有隨意性和同態復仇的成分,這與當時的社會生活條件落后,證據制度不發達,司法制度與法制觀念尚處于蒙昧狀態是相適應的。
商周的龜甲占卜、巫術裁判很能說明問題,商的法律樣式是所謂依據“神意”和“人意”的任意法,當時的立法、司法活動是經過占卜的宗教儀式來完成的,這種立法、司法方式最初帶有偶然性和隨意性。周的法律樣式在繼承商代某些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大量判例之后而形成,并在宗法貴族政體的基礎上得到空前的發展,當時的法律樣式被概括為“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即選擇適宜的判例來指導審判,而不制定包括何種行為是違法犯罪,又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這兩項內容的成文法典。這一階段的法注重的是一種神圣的權威,而安全的秩序只能退居次席,至于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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