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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侵權確認與司法侵權賠償的聯系與區別
司法侵權確認是指具有確認權的機關,對司法機關的職權行為侵權依法作出的確切認定。這里所說的具有確認權的機關為侵權機關、侵權機關的上級機關和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確認權的機關。司法機關是指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等機關。職權行為即為執行職務的行為或者說是行使職權的行為。侵權是指司法機關的職權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認即對司法職權行為違法侵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確切的認定。
司法侵權賠償,簡言之,即司法機關的職權行為侵犯公民、法入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損害形成的賠償。具體而言,司法侵權賠償是指對依法確認為司法職權行為違法侵權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請求人以經濟上的救濟。
一、司法侵權確認與司法侵權賠償的聯系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毙淌沦r償程序中第20條第一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钡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鄙鲜鲆幎,對司法侵權確認與司法侵權賠償的關系做了明確的界定,即:首先,司法侵權是司法賠償的前提,是構成司法賠償的前置要件。也就是說,司法職權行為沒有違法侵權,就構不成司法賠償。其次,依法確認司法職權行為違法侵權是啟動國家賠償程序的前置程序,即未經依法確認司法職權行為違法侵權的,司法賠償程序即不啟動。由此可見,司法侵權確認與司法侵權賠償的關系和聯系是:沒有前者,則沒有后者,前者決定后者,后者以前者為前提。
二、司法侵權確認與司法侵權賠償的區別
(一)立案審查、處理審理的主體不同
司法侵權是司法機關職權行為的侵權。司法機關包括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等機關。由于侵權的主體不同,所以,司法侵權確認的立案審查處理和審理的主體就不同。侵權行為是由偵查機關行使的,其確認權即由偵查機關行使,立案審查則由偵查機關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侵權行為是由檢察機關行使的,其確認權則由檢察機關或者依法定程序予以確認,純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則由檢察機關內部分工負責立案審查和辦理相關事宜。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行為侵權并確認的,則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負責立案審查。立案后,交由相關審判庭審理,并依法予以確認。司法侵權賠償,由于法律明確規定有先行處理、復議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最終決定三種程序,所以,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的,應當根據其內部分工,決定立案審查和處理;屬于復議的,由復議機關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立案審查和辦理;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負責立案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即行立案。立案后,有理賠小組的,交由理賠小組予以處理并作出賠償決定;沒有理賠小組的,交由相關審判庭或組織予以處理并作出賠償決定。屬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賠償的,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立案審查并予以辦理,同時,寫出審理報告報賠償委員會討論作出賠償決定。
(二)審查的對象和任務不同
由于司法侵權確認是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的職權行為違法侵權依法予以確認,所以,司法侵權確認審查的對象即為司法侵權行為。審查的任務則是司法侵權行為是否違法侵權。而司法賠償,由于是給予受害人以經濟上的救濟,所以,司法賠償審查的對象: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賠償限定的范圍及請求時效等。這里之所以:①將“賠償請求人”作為司法賠償審查的重點對象,是因為賠償請求人是賠償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請求賠償的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權利主體資格,就成了司法賠償審查的重點對象之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為受害入,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秶屹r償法》對“賠償請求人”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審查時應特別注意。②由于賠償義務機關是賠償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所以將賠償義務機關也作為司法賠償審查的重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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