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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權威性文獻綜述
法的權威性文獻綜述
從我國建國以來,在社會主義發展的過程中,法律也得到了充分的發展。隨著法律和法規的不斷更新和完善,法的權威性問題也隨之出現。在一個擁有15億人口的國家中。法權威性的來源以及法權威性的體現顯得十分的重要。我國有5000多年的燦爛文明,也伴隨著5000多年的封建專制。法律在大多數人的眼中只是統治者的工具。法的權威自然就來自國家的強制力。當今21世紀我國的法律已經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為何法權威性的問題在我國還是得不到正確的理解?這是研究我國法權威性問題的關鍵。在國內,對法律的權威性的研究較多,大多數都是針對某一部法律進行的。研究者們也開始對法律的權威性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研究。針對這個問題學者們有著很多不同的觀點。經過查找以及閱讀了許多的文獻后,我發現法律權威在我國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我國法治建設與人民和司法發展所碰撞的產物。在法律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司法制度建設顯得較為緩慢。人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這樣就形成了影響我國法律權威的首要問題。這些問題在本人文獻中有許多的專家進行了研究。下面本人就看談談這些文章的觀點內容。
首先本人閱讀的是法國大法學家盧梭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在這本書中主要介紹了國家以及法律的權力來源。讀完后我發現,國家是由于人民的一種權力的出讓而得來的。是人民通過一種契約的方式把自身的一些權力轉移到了國家。使得國家擁有了權力。盧梭提出:“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法律是一種人民公共意志的體現。就是說法律的制定應該是以人民的公共意志為基礎的。有了這樣的基礎就可以說明,法律是保護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是人民的公共意志的體現。也是法律權威的來源。這樣的法律權威是人民給予的權威。所以在這樣的理論下,法律的權威就很容易得到實現。
在美國法學家伯爾曼的著作《法律與宗教》中我認識到。法律在發展中與宗教的關系。伯爾曼提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宗教的教條是法律發展中的基礎。這主要表現在宗教的教條也是與人民的道德相符的。宗教的出現是以一種神秘的超然的姿態出現的。這樣的神秘與超然,說明了宗教在發展中給人民一個心靈的安撫。是信奉者的一個思想以及心靈的避風港。信奉宗教已經成為了一個普遍的現象。這樣法律發展是適當的加入了一定的宗教教條。也就給法律帶來了一定的神秘與超然。法律成為了人民信仰的武器。也是人民保護自身權益最好的武器。只有人民相信法律,法律在人民心中才會有權威。
在讀了耶林的《法的目的》與《為權利而斗爭》后本人了解了法律與國家的關系。法律是國家通過外部強制手段來維持社會關系的總和。這樣的理論說明了法律權威的另外一個來源,國家的強制力。這樣的強制力來源與國家的權力。在權力的理解中,不同的時期有著不同的理解。當時正是戰爭的年代。所以國家的權力是最有權威的。也是人民必須無條件服從的。所以法律這個時期也是一種強制權威的表現。
閱讀了我國法學家王利民的《司法改革研究》后,讓我對我國司法方面的問題有了很大的了解。首先是我國司法面臨的問題。一是司法腐化,司法腐化是影響我國法律權威的一大重要的因素。司法的腐化可能造成我國人情大于法律的現象。在情、理、法三者中,法應該是我國的最后一道保護人民權利的屏障。如果不治理好司法腐化,人民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的權威就無從提起。二是司法獨立問題。司法獨立一直影響著我國法律權威的發展。司法獨立主要是指司法機關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有自己獨立行使的權力。這樣的權力不是受其他權力的干擾的。是司法機關獨立公證判案的基礎。當然在我國司法相對不能獨立的情況,也不能說我國的司法機關就不能獨立判案。但是正是因為我國司法相對的不獨立往往會出現一些權力大于法律的現象。這也是我國法律權威的一大阻礙。三司法行政人員的素質問題。司法行政人員是直接運用法律判案的人員。這些人的素質直接影響判決。高素質可以高效率的完成案件判決工作。而低素質就只能低效的完成案件判決。我國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國,案件數量是十分巨大的。如果不能高效的完成案件的判決,就會出現案件積壓現象。這樣司法效率就會下降。使得人民不敢或者不愿意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權益。我國法律權威就很難體現。四司法判決書的不規范性。司法判決書是法律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的文書。判決書主要是說明法律支持當事人雙方哪一方的觀點。讓雙方當事人知道法律以及服從法律的判決。就必須在判決書中寫明確法律的運用以及解釋。如果判決書解釋不規范,不能正確的運用法律。直接影響了我國人民對法律的信賴。也就直接影響了我國法律的權威。還有許多影響我國法律權威性的觀點,以及解決方法在這本書中都有詳細的說明。
在讀了張德森的《論法律的權威性》文章以后。讓我認識到了法律權威不只是一方面的問題。文章中表現了個人與社會的重要性。法律權威是個人與社會結合的產物。就是說法律的權威來自與個人的認識,與社會的使用。個人的認識主要是表現在人民法律意識方面。而社會的使用是體現在司法方面。只有這兩方面的結合才能解決我國法律權威性。
在何正玲,田巍的《法律的權威性及其現實途徑》一文中。我看到了一個立法權威問題。立法的權威就是法律在制訂中帶有公共意志的體現。立法不單單的指制訂法律。還包括法律制訂過程中人民的認知度,司法的理解程度以及法律至上的方面。
在看過高其才的《法理學》后。一個法律意識問題出現了。法律意識是一個關于人民知法程度的標準。是人民對法律觀點以及思想的總稱。這樣的法律意識可以說明我國人民對法律的認知度。法律制訂出來以后必須被人民所認知。要不制訂法律就沒有任何的意義。一個不被人民認知的法律是一個空殼。如何讓人民心中形成法律意識。就必須加強我國法律教育。因為我國地大,人口分布以及文化水平不一。這樣就使得我們的法律教育也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改變。只有加強了我國人民的法律意識,才能讓我國法律權威得到體現。
閱讀了卓澤淵的《法的價值論》,黎盛榮的《新版中國法的權威性與局限性》,從秀芬的《論社會主義法律的權威性》等文章這些文章都從不同的角度對我國法律權威進行了分析。觀點基本都是從兩個方面對我國法律權威做出說明。第一我國的歷史原因導致我國法律權威問題。我國有5000多年的燦爛分化。但是封建社會對我國的影響時間最長。在封建社會時期,我國法律一度被認為是“天子”用來統治人民的工具。是封建主的武器,人民的災難。法在那個時期是主要以刑為主。刑與法相結合。人民就當然的認為法等于刑。這樣的觀點影響了我國漫長的法律發展期。與歐美國家相比這是我國法律發展中的一個特點。是法律權威在我國難以實現的又一關鍵問題。第二是從當今社會我國法律發展以及司法制度建設上進行分析。
本人還閱讀了劉星的《一種歷史實踐》《西方法律思想》。這兩本書中本人找到了西方法律權威的起源以及法律權威體現。在西方歷史發展過程中得出法律權威與他們的宗教以及法律思想是分不開的。在法律思想發展過程中。人民不斷的對法律進行公共意志的修改。以及法律發展給人民帶來的實質利益是保障法律權威的根本要件。
以上是本人創作過程中對所有參考文獻的一個綜述。這些文獻對本人的創作有很大的幫助。他們從不同的角度對我國法律權威問題進行分析。并通過對法律權威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方案。
本人在通過分析后,得出了我國法律權威問題的思路。應當從不同的角度以及不同的方法來治理我國法律權威問題。應當先明確法律權威的感念,以及法律權威的產生。通過分析對比找出我國法律權威的體現。發現我國在法律權威反面的不足。最后解決我國法律權威的不足。通過對法律權威的認識、體現、不足到解決四個方面來對我國法律權威問題進行解釋。在我國法律高速發展的今天。法律權威問題已經越來越多的體現。解決好這些問題,對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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