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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女性喪禮為中心的經濟與法律題目

        時間:2024-08-25 22:31:14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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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女性喪禮為中心的經濟與法律題目

          在筆者故鄉——湖南省東南部的安仁縣一帶,存在著一種名為“討鼓旗”的習俗。即每當婦人往世的時候,以死者兄弟為代表的外家人有權在喪禮上得到一筆財禮。這筆財禮牽涉的非常復雜,——從外家吊孝的花費到死者當初的嫁妝,其中還包含一些傳統的財產觀念。由此可以展現當地迄今為止的婦女生活中很多鮮為人知的慣例,本文對此試加以。

        以女性喪禮為中心的經濟與法律題目

          一、“鼓旗”的名與義

          “討鼓旗”習俗未見于任何記載,其空間分布范圍尚不清楚。筆者曾翻檢當地的方志[1]、***時期的調查材料[2],并盡力尋找一些與當地有關的文獻[3],也查閱過相鄰地區和其他地區的相關資料,都沒有找到與此有關的只言片語。筆者感覺這一習俗在鄰近各縣(如茶陵、酃縣)以及毗連的江西各縣應該也是存在的[4],未發現記載的原因,除了還須繼續努力之外,更主要的可能還是這類事件過于微妙,不便言說。

          既然缺乏文獻依據,“討鼓旗”一詞的名義便足以構成一個值得討論的題目。這三個本字是筆者根據當地的方音記下來的;前面的“討”字不成題目,后面的“鼓旗”二字有人覺得當作“古器”。其理由是:這一習俗的含義在于“討樣東西作個紀念”,既然是作紀念,當然要以能傳代的東西比較好,所以這東西應當叫“古器”;或者說是“討樣東西作古器”的意思[5]。筆者覺得這種解釋不大能通。假如說這一習俗的目的僅僅在于“作紀念”的話,何須要用“討”這個名目?在這里,“討”字意味著“求取”、“索要”,實際上暗含著一種權力關系[6]。再說,用作紀念的東西可以有很多,為什么單單要挑“古器”?人家的古器總回是值點錢的東西,它與你外家人何干,憑什么要給你?事實上,以筆者耳聞目見所及,在這一場合被當作禮品贈予的東西無一例外都是新的,根本就不“古”。由此可見,“古器”之說并沒有捉住要領。

          筆者將這個語匯記作“鼓旗”,主要是基于兩方面考慮:其一是方言中對這個語匯的發音。在安仁話中,“古”、“鼓”二字如同普通話中一樣是完全同音的;“器”與“旗”的韻母相同,但聲母和聲調都有差異(“器”送氣、往聲,“旗”不送氣、陽平)。具體到這個語匯中,由于重音在前一個字,后一個字發生變調,都變為輕聲,這樣,“古器”和“鼓旗”這兩種說法說起來便只有“器”字送氣、“旗”字不送氣的細微差別。差別盡管細微,但還是很清楚。在交談中,確實有不少人將這個語匯說成“古器”的,但筆者從小從父老口進耳到的便是將這個語匯說成“鼓旗”的[7]。在這里,即使謹慎地以為“鼓旗”的說法未必比“古器”之說更近乎本義的話,前者至少具有與后者同等的語音證據。

          何況還有另一方面,那便是“鼓旗”二字所可能產生的意***釋。正如很多風俗都有一個很委婉的“名”一樣,筆者以為“鼓旗”二字也只是一個由頭,就比如當地給遠行的人送點錢叫“茶”錢,實在際涵義僅僅是一筆財禮。討取財禮當然不能師出無名,名不正則言不順;而人向來又有重義輕利的傳統,親戚之間赤******地談錢多少有點不好意思,于是免不了要找一個既有光明正大理由、同時聽起來又比較蘊藉的名目。“鼓旗”正是這樣一個兼具雙美的現成借口。

          要講清這一點,在此須敘述一些相關的風俗。按當地的喪禮,外家人往孝家吊唁是一切親戚中最隆重、最正規的。往,當然不能空著手,須置辦一套行頭。這套行頭的中心是酒饌香炮各色祭品,以及花圈、挽幛之類,用一個“杠”抬著[8],前面則有一套儀仗。儀仗由兩部分組成,其一為旗(一般為2面);其二為樂隊。當地用樂通常有兩種,一種俗稱“大鑼大鈸”,由兩人合奏,用于舞龍燈及喪葬祭奠之類儀式;另一種為“小打”,由鼓(1面)、鈸(2付)、鑼(2塊)、喇叭(1至2把)或者外加二胡(由前述樂手兼司)組成,適用于各種場合。此外還有西洋管樂(俗稱“洋鼓洋號”),其功用屬于小打一類。在吊孝的儀仗中,“大鑼”是必須的,但不用鈸,而是用大鑼一對,長三聲、短四聲地齊叫,不斷重復;“小打”則不一定,一視其消費高低,假如用則與大鑼并用,各行其是;洋鼓洋號尤不必須,一般只是作為“小打”的新潮替換品。為節省人力,扛旗與叫鑼的職司往往合而為一,即一共只用兩人,每人肩扛旗而手叫鑼(于是也就有一些為求簡起見只叫鑼而不打旗的)。行進中還須沿途放銃,這只是起警示作用,一般無須專門人手。

          既然要擺設這樣一套儀仗,“鼓旗”二字的意義也就昭然若揭:它指的便是這一套行頭。所謂“鼓”,代表樂器,而“旗”則已表明是旗幟!肮钠臁倍诌B用,其字面含義是指儀仗。以“舅公”之尊(當地有“天上的雷公、地下的舅公”之諺)前來吊孝,祭品是他應出的本份(這是獻給死者的),這套儀仗總該由孝子負責。就是說,舅公盛設威嚴而來,是給死者、給孝子捧場,那么孝子只有將這筆用度出掉,才算是給舅公也捧了場。否則便是舅公給了外甥面子,而外甥沒有給舅公面子[9]。明乎此,我們不難找到“討鼓旗”一語中“討”字的含義。

          事實上,“鼓旗”并不僅僅局限于上述字面解釋,它往往具有更多的內涵。儀仗的用度由孝子開銷,這是不消說,外家人帶來的祭品,孝家也須特殊處理。別人家的“杠”來了孝家也就接了,唯獨外家來的“杠”孝家不敢動。不僅祭品,外家人帶來的一切東西孝家都不敢隨便亂動。所有禮品都須擺在特別顯赫的位置,除了花圈、香、炮之類消耗性物品,其他能夠被再利用的東西一切都要原物奉還。不僅奉還,孝家往往還須作一定的補償。在很多人心目中,這才是“鼓旗”二字的正解。這筆補償的彈性很大,其中的張力當然主要是親情,以致過往有些與外家或外氏失和的人,一談起“討鼓旗”便為之色變。

          二、“鼓旗”的

          這一須結合“討鼓旗”的程序進行述論。

          “討鼓旗”的正式時機是在“拜客”之前。當地喪禮中的“開堂”祭奠活動(俗稱“鬧喪”,前些年亦名“開追悼會”)主要分客祭和家祭兩大部分。按照先客后主的原則,在“告祖”(即稟告列祖)之后,便由來賓進行祭奠,稱“拜客”,之后再由家人舉行“堂祭”!鞍菘汀辈荒懿恢v究次序,自然要從地位最高的舅公拜起。而作為亡者血脈所自的外家人,盡不能象其他來賓一樣由“引禮生”(或稱“文禮生”)點名就位,而須由孝子親身往請!坝懝钠臁笔录偃绨l生,也就發生在這一過程中。

          孝子請舅公出場“拜客”,俗稱“七請八拜”,這是做舅公的一生中最威風、最能顯示其尊嚴的時刻。孝子(如有孝孫也須隨著)全副孝裝,由禮生指引,前面叫鑼(當然是大鑼)開道,魚貫來到舅公的下處,群跪,叫炮,禮生代為致詞;這便是“請”了。這種“請”不能空手,須將“鼓旗”奉上。孝子手托茶盤[10],茶盤中擺著一應禮物,假如一茶盤盛不下則分作若干茶盤;這些便是“鼓旗”了。舅公將下跪者扶起,算是認可;但照例請一次盡不能罷休。禮生引導孝子一干人退將出往,然后再前趨,跪請,如是者數。平素關系融洽的,舅公體恤孝子,孝子便不必退太遠,起身后只稍退幾步,復趨前跪,算是維持了意思。一般須三請。待舅公聽完致詞,心下滿足,便接受禮物,出場易裝[11],就位祭奠。

          “鼓旗”有錢有物。錢主要是用于開“伕子”及“樂行”,即支付執事工錢。物包括三個部分,其一是白布,這是“拜客”時作“號(孝)子”用的,按人頭分成若干塊,用完后回各自所有。其二是肉,這叫“回事”(即回饋);大體照著“杠”中的花費,給一塊價值相當的肉,意在從上予以補償。其三是銅鑼,一對;這一般只能用作紀念,大概是由于舅公來的時候儀仗中有一對銅鑼,孝家此時奉上銅鑼一對,表示為舅公捧場的意思。筆者以為這對銅鑼便是“鼓旗”一語中“鼓”字的著落。

          錢物之間當然可以相互變通。假如“開伕子”不用錢,可以換成價值相當的肉;而假如“回事”饌品不用肉,也可以折成價值相當的錢。一般地,“樂行”由于是純雇傭關系,只能開錢,并且為了防止他們錢得手就走,很多人家都要等送葬上山后到墓***邊才開;而做“伕子”(抬杠、開鑼)則往往屬鄰里幫忙性質,用肉報答的比較多。除非來賓超失事先的預計而使得肉不夠用,一般孝家是不大會將“回事”饌品的肉折成錢的,由于在鄉村預備肉總回比預備錢輕易,很多人都是自己家里要殺豬的;況且,用肉放在“杠”中抬將回往,沿途的人都可以見證孝家對舅公有所“回事”。最輕易被變通的是那對銅鑼,由于一般人家拿著它并沒有什么用,于是它經常被改換成其他物品。過往有人送銅香爐,可供初一、十五在神龕上發香之用;而近年則有人送鋁水壺,這都是兼有紀念和實用兩方面價值的。盡對不能變通的只有那塊白布,由于它立即就要派用場(作“孝布”),假如實在要變頂多只能把它變成一塊更有實用價值的白毛巾而已。

          以上所言是風俗的常態,從中不大看得出“討”字的存在。要出現這樣的結局有一個基本條件,那便是姑舅兩家的關系平素比較正常、融洽。凡是在這個范圍里的,外甥懂得未雨綢繆,早在舅公來祭奠之前便主動往找舅公商量、請示;此時舅公一般也會告知將是一個怎樣的往法;雙方達成共叫,各自作好安排,后來便只須如禮如儀而已。但假如兩家關系不睦,事情便遠沒有這么簡單。這里面又可以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舅公并不想讓事情砸場,只是對外甥有所不滿,這時便不免趁對方做孝子之機示以薄懲。就是說,其目的僅僅在于抖一抖舅公的威風,錢財本非所計。象這種情況,舅公便會在孝子“七請八拜”的時候遲遲不扶他起來。孝子當然只能保持跪姿(請留意其雙手是高舉著盛有重物的茶盤的),旁人想扶又沒有資格,其本人更不可以自行起立,否則便是嚴重失禮。要等跪得差未幾了,舅公才開始發話。發話的,無非是宣泄怨憤,將孝子罵個狗血噴頭;舉凡對舅公不恭、待娘親不孝以及待人接物種種不當之處,逐一數落,孝子俯首貼耳,盡不敢稍示不遜。這時也會有對“鼓旗”發表意見的,但無非是吹毛求疵,不會提出離譜的要求。待宣泄完畢,收下禮物,這事情也就算完了。

          另一種情況則是舅公對姑媽家根本就沒什么感情,以后也不打算再有來往,純粹以索要錢財為目的,這時候麻煩就有點大的。麻煩在于做舅公的毫無顧忌,不達目的盡不甘休。在這種情況下,“討”的形態才比較明顯。上文提到有些人一談“討鼓旗”便為之色變,擔心的便是這種情況出現。嚴格地講,事態只有當它到這種地步,才能被叫做“討鼓旗”,象上文所述的種種,一般人只是當作正常的人情來往。筆者出生已晚,對這種“討鼓旗”的實例倒也有幸曾親眼得見,加上從小聽父老談論,所以印象極深。據說以前有討得田產的,也有討得“花錢”(銀元)的,時間大約在清末或***年間[12]。

          建國以后,經過土改、集體化幾十年的變革,鄉村的很多層面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遷,“討鼓旗”之類的事例已很少發生,就連“討鼓旗”這個詞也有逐漸從人們的口頭淡出之勢。尤其***期間,喪禮一度被行政干預得非常簡易,有些人甚至身后連追悼會都不許開,即是接受祭奠的機會都沒有,遑論“討鼓旗”。但自從80年代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隨著傳統的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生產組織方式的再現,很多社會風俗都已恢復到接近以前小農時期的那種形態。作為各項人生禮俗中最重要的一項,喪禮已被復興得十分隆重,幾乎可謂率由舊章,這期間固然還沒有發生嚴重的“討鼓旗”事件,然而對于舅公的地位,仍須予以足夠的尊崇。況且,舅公的權力還牽涉到婦女生活的其他很多方面;因此對這一權力的構成及運作情形作一考察,實在是一件饒有興味的事。

          三、“討”的緣起

          這個很輕易被人當成一個單純的經濟題目。確實,在“討鼓旗”的風俗中,經濟上的往來無疑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上文已經講過,按當地的禮俗,外家人到孝家往吊唁是一切親戚中最隆重的。既然如此,其開銷也就很大。這筆開銷應該要有一個適當的回口,否則,外家人失往一個親人還要賠進往一筆財物,吊孝自然不十分踴躍。假如外家這種垂直的倫理關系來得不夠踴躍,其他那些平行的倫理關系自然更不會過于積極。這是一切為人子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結果。因此,孝家一定要盡量保障外家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或者還有利可圖,這樣外家人才會熱情高漲。在這一往來中,孝家固然在經濟上有所付出,但實際上已經獲得了回報,這個回報便是體面。人世間究竟有比錢更重要的東西。上述一般的“鼓旗”內容大體以外氏的花費為度,可以成為這一思路的最好說明。

          但這顯然只是的一個方面,真正的內涵遠不可能如此之簡單。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一祭奠活動中同樣花費巨大的還有一種與之對稱的倫理關系——“郎門女婿”(出嫁女),實際上女兒家里的花費有可能更大[13],但享受的禮遇則大為不同。所以說,這不單是個吊孝的用度題目,里面還有一些更深的底蘊。

          更深的底蘊也有一些與上的往來有關。上述發生在清末或***時期的討得田產和“花錢”(銀元)的“討鼓旗”事例,實在事先外家人也是付出了相當的代價的,只不過付出的時機不是在吊孝的儀禮中,而是在死者當初出嫁的時候。據先大伯父講,那兩個事例中,外家人討回往的都是當初“打發”死者的嫁妝[14]。前一例死者在出嫁時外家曾打發過田產,后來在其喪禮上外家人將這張田契討了回往;后一例則是在當初出嫁時外家曾打發“全套嫁妝”(一整套家具),幾十年后當然不可能再將原套嫁妝搬回往,于是要求孝子將嫁妝折算成幾十個銀子花錢[15]。就是說,象這種典型的“討鼓旗”事件固然討取的錢財數目可能比較大,但依據仍然大體是以外家的花費為度的。

          這里面涉及一個概念題目。照我們現在的理解,外家人打發給出嫁女的嫁妝,上屬于“贈與”,其所有權應該回出嫁女所有;出嫁女死后,這筆財產理當由其配偶或子女繼續,無論如何,都已與外家無關。然而通過“討鼓旗”的習俗,我們似乎可以發現當地曾存在這樣一種觀念:外家人保存有在適當時候追討這筆財產返還外家的權力。

          所謂“適當時候”只可能選擇在女性的喪禮或相當于喪禮的時候,由于當女性還健在、或者已被埋葬之后,外家人不可能有追討的機會和借口。就是說,這筆財產的所有權是不成題目的,涉及的只是它的繼續權。這一題目是值得留意的。為證實前一點,首先不妨看一條外地的資料。有一份關于陜北寡婦再嫁習俗的,里面提到那里的寡婦“再嫁時只能帶上自己嫁到夫家時的陪嫁,這些陪嫁也只是一些隨身之物”[16]。從這句話我們可以讀到兩層意思,后半句講的是陪嫁的數目,可不置論;而前半句則分明在講,女性的陪嫁(約當于女性的婚前財產)在所有權的題目上可以與夫家的財產分離開來。類似的情形同樣也存在于安仁一帶。

          在這里還須交待一些有關的風俗。在安仁一帶,女兒出嫁的妝奩中必不可少的有一擔籠(發上聲)子和一只皮箱[17],這是用來盛放體已和細軟的;出嫁之后,這里面就成為女性的私人空間。一般地,籠子和皮箱里面的東西可以看作是女性的私有財產;在平常語境,“籠子里面拿出來的東西”在很大程度上就即是是“從外家帶來的東西”。只要愿意,女性可以不與任何人分享這上面的鑰匙,包括其丈夫[18]。而假如由于某種原因與夫家脫離,女性有權將這些東西帶走。并且,婚姻糾紛中將籠子挑走往往被看作雙方恩斷義盡的標志。

          請看一個實例:有個人的妻子在正月抱病回外家拜年,不料回往后竟一病不起;她死了之后,外家趕緊派人跑到夫家說:“人病得不行了,快落氣了,(讓我)把籠子挑回往給她妝死!狈蚣倚乓詾檎,于是讓來人把籠子挑了回往[19]。這個例子比較特別,下文筆者還將再次提到。在這里筆者想指出的是,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女性的嫁妝在相當長的時間里與夫家的財產是處于隔離放置狀態的。正由于如此,外家來人才可能在女性本人并不當面的情況下一舉將其嫁妝取走。隨著婚姻生活的持續,女性投進到夫家的程度逐漸加深,這些嫁妝會逐步融進到夫家的財產中往,但其當初所具有的價值在女性本人、在外家、在夫家乃至于在四鄰的記憶中都是不會模糊的。

          那么這里要討論一個題目:外家為什么會保存有追討這筆財產的權力?換句話說,他們的這種權力是來自于他們所承擔的義務,還是以為這筆財產他們本來就有資格繼續?這個題目的后半比較復雜,且留待下文再加以討論。這里只討論這樣一個題目:外家人在享有這一權力的同時,他們要不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上文曾經提到,在孝子行“七請八拜”之禮的時候,舅公是可能要發話的。發話的,假如沒有意見,不過乎是“勖哉勉之”之類;但要是雙方有某種分歧,這時候舅公便盡不會客氣。其中的主要內容往往是考評孝子對死者的態度,從日常贍養到伺候湯藥到臨老送終,從言語到行動,一總算帳。最重要確當然是死因,由于其他的還只關系到生活質量,而這卻是一個生命權的。筆者知道曾有這么一個實例:有一位長期患有高血壓的老婦人因勞累過度而摔倒在地,由此引發嚴重腦溢血并導致喪命。在這一過程中孝子覺得已無力回天,便沒有送往實施搶救。后來向舅公“七請八拜”時,舅公覺得未送死者往醫院搶救總回是孝子的孝道未盡之處,于是讓孝子手托著盛有“鼓旗”的茶盤在地下跪了很久很久[20]。

          盡管受到疾病,上例中的老婦人還是應該算“壽終正寢”(究竟已到了那么大的年紀),所以罰孝子跪一場也就可以了事;假如碰上死于非命的,例如被謀殺或***殺,事態就不免嚴重得多。這里面又要分兩種情況:假如這死因與夫家無關,外家人覺得夫家無須為此承擔直接責任,那么他們得檢驗夫家是否履行了替死者討還公道的義務;夫家若只是能力不足,便出手相助;而夫家若是無動于衷,那么追究其間接責任,督促并協助夫家為死者張目。當然,假如死因屬另一種情況,完全是由夫家造成的,那么這督促的題目就可以免往,而改由外家人與夫家直接對壘。

          當地有一個習慣性用語叫“打人命”,說的是在糾紛中出了人命,不便告官或經官斷而未得公平的情況下,死者支屬組織一班人馬,到事主家里往武力解決。這里只能說與女性有關的。這類事件一般都有外家人參與,有些干脆就是由外家人出面組織的。解決的結果,一般是?词轮骱炗喅窍轮,賠償一切損失并出錢為死者治辦喪事;要是事主見勢不妙,早已逃之夭夭,則砸碎其家當,肆虐一番而往;最慘的是事主既賠了錢,又被砸碎家當,而且還飽受一頓皮肉之苦;當然,假如事主強梁,且人多勢眾的,也就免不了一場家族械斗。由于這一習俗的存在,以往有些婦女仗著外家族黨枝繁葉茂,在糾紛中一口氣上不來便尋死覓活,以投水、上吊、仰藥相威脅;一旦釀成事端,自有人替她揚眉吐氣。筆者少時里中曾有一位后生被親戚請往參與“打人命”,并沒有開打,只摔了一跤,后來讓事主賠了好幾塊錢醫藥費[21]。

          以上所言都是到了人死之后才發生的,事實上往往不等人死,只要女性受到比較嚴重的欺負,外家人就可以出面干預。當地舊時有一種叫做“嫁生人妻”的習俗,即假如丈夫嫌棄妻子,可以自行將妻子另嫁他人。這種女子因其前夫健在,有別于“寡婦”,故謂之“生人妻”。為此舊時當地曾有一句諺語道:“女的嫌男的嫌盡死,男的嫌女的一張紙”;意謂在婚姻關系中假如女人對男人不滿,非等男人過背(死往)不能再醮,而假如男人對女人不滿,只須給一紙休書或婚書就行了。筆者在得知“嫁生人妻”的習俗時曾立即提出過疑問:發生這樣嚴重的事情外家人怎么會坐視不管?得到的回答是:“這都是外家沒人的了;要是外家有人的,不可能嫁得掉!盵22]

          的確,外家有人與沒人,女性所受的待遇不可能一樣。“嫁生人妻”的現象如今當然已不可能再有,但類似原因所導致的結果在新的環境中仍會以不同的面貌而出現。在此可舉一近年的實例以資說明:有一對小夫妻發生口角,妻子頑皮,威脅丈夫說要仰藥自盡,她趁丈夫外出之機撿來一個空農藥瓶以相戲弄。丈夫回家后看見空農藥瓶,嚇得不得了,抱著妻子便上醫院洗胃。妻子不從,丈夫便將她***起來,請人抬著跑。到了醫院,妻子怕受洗胃的痛苦,慌忙說她并沒有真喝農藥,給丈夫看的只是個空瓶。丈夫不敢怠慢,一個勁地求醫生說:“請你們一定要給她洗,我花點錢沒關系。你們不知道,要是出了事我脫不得殼(脫不了干系)——她外家的兄弟多得很呀!”醫生以救人為目的,是寧肯相信其喝過的,于是對那位妻子實施強行洗胃。由于不肯配合,在洗胃的過程中那位妻子的胃被儀器劃破,只好住院。住院期間,妻子天天咒罵她丈夫:“就是搭幫(多虧)這個背時鬼呀!——要不是他,我怎么會白白地吃這么多苦頭!”[23]

          這是一個令人忍俊不禁的事例。那位丈夫作出決策的理由無疑還有很多,例如夫妻之間也許平素感情深厚,假如妻子真的死掉面臨的及各方面的更多,等等;但他的話語的確也足以反映當地一種慣例的存在,即外家人往往被女性當作維護其自身權益的一種氣力。隨著生命步進老年,子女漸漸成立之后,女性對于外家勢力的倚仗有可能減輕;但假如此時仍需要倚仗,那么其倚仗的程度有可能愈甚。

          我們可以留意到當地很多家庭糾紛都是在舅公的干預下才得以解決的。很多人家兄弟分伙,要請舅公出面公斷,由于其中一般都牽涉到對母親的贍養題目,不請舅公當面(在場)不行。而有些子女對老母的違逆行為也是在舅公甚至老表(表兄弟,此特指“舅表”)的制止下得以消彌的。筆者所知有這么一個實例:有一位老太太年事已高,想置辦一具壽材以備不測;但三個兒子都已分家,老二對娘親素懷不滿,覺得分伙時他最吃虧,于是趁機從中作梗。此事成為老太太的一塊心病,只好請舅公出面解決。舅公年輕時是好漢一條,此時也已漸漸老矣,說過話之后老二竟然敢置之不理。舅公無奈,只好派兩個身強力壯的老表出馬,一番擺弄之后,有一天老二終于拎著禮物到舅公眾報告說三兄弟已經把壽材買回。這一事例的發生在當地不是偶然的。由于這類事件的大量存在,當地常有一些婦女對著不順意的子女叫喊:“等我喊起你舅公來再說!”這道符咒有時候竟頗為靈驗。

          在旁人看來,上述各例中女性倚重外家人的事實也許仍可以解釋為外家人所具有的一種權力,但若站在外家人和女性本人的角度,則這種權力很難不被當作義務。我們可以設身處地地為外家人著想,處理這類事情實在并不是一件享福的事:費神費力不說,有時還可能遭受輕侮甚至皮肉之苦,得罪人是不在話下。而假如縮著頭不聞不問,又將面臨各方面的壓力。事態稍微的,熱心人會問:“你們家的人怎么這么好欺負”?事態嚴重的,則未免聽到別處的人笑罵:“那個地方的人怎么這么沒用”?話說到這份上,事情就不再是外家一“家”的事情了,有可能沿著地緣而進一步。為了面子,外家人必須為此承擔責任;更何況不這樣的話還可能導致姑舅兩家心存芥蒂。

          就女性本人而言,“討鼓旗”這一習俗實在可謂是雙刃之劍。一方面,這一習俗對于違逆子(當地習稱“黃眼珠”)具有一定的震懾力,有利于維護女性的生命尊嚴。有些“黃眼珠”平常對舅公的話置若罔聞,到了該跪在舅公眼前的時候卻不敢再不畢恭畢敬。從這個意義上講,“討鼓旗”對女性未嘗沒有好處,它至少可以起到一種警戒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假如外家在女性指看倚靠他們的時候靠不著,只巴看到時候來“討鼓旗”,這時就會出現另一種效果:給女性造成感情上的傷害。很多女性是把“鼓旗”當作對外家人承擔義務的一種回報的,以至于有些人家只要被認作“外家”就可以享受一份“鼓旗”的待遇,而不會被介意其是否真正意義上的“外家”。

          也請看一個實例:有一位老人在喪偶之后重新組建了一個家庭,其繼室在一次車禍中又不幸身亡。老人與前妻的外家為世代姻親,素來關系密切,其繼室的喪禮不能不請前妻外家參加;但前妻的外家與其繼室原來并不相識,前來吊孝的名份頗成題目。其繼室與自己外家的關系并不愉快,而與前妻的外家相處卻很親洽,曾提出將前妻的外家認作外家,并預備一對銅鑼作為其“百年”之后送給前妻“外家”的“鼓旗”。在喪禮上,前妻的外家果然以外家的身份參加“拜客”,所受禮遇并不下于同時也到場的真正的外家[24]。

          這個例子也許有點特別,其特別之處在于老人與這位繼室并未生養,做孝子的都是前妻所出;既然如此,前妻的外家受到尊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對此筆者想提醒的是,送給前妻外家的那對銅鑼是死者親身備下的,這個細節值得留意。死者與前妻外家原非親故,雙方可以互不來往,她給前妻外家預備銅鑼,純粹是看在前妻外家曾給予她充分尊重的份上。那份尊重是她從自己的外家那里沒有得到過的,因而那份“鼓旗”完全可以解釋為她對“外家”的一種回報。筆者覺得這個例子比起那種本來沒有外家而認一個外家的情形更具有說服力,那種情況可以與自己有外家的合并討論,或者干脆以無外家論處;而這個例子可以展現先天帶來的與后天選擇的兩種“外家”的對比,更能反映女性的感情傾向。

          當然,這個例子中還有一點值得留意,那便是真正的外家同樣得到了一份“鼓旗”。在一般人看來,外家是天生就該得到回報的;這份回報非干“義務”,無可“選擇”,只與血脈和養育之恩有關。類似的觀念在空間上分布十分普遍,很多地方曾發育出以女兒回嫁外氏的風俗(名“還骨種”),并流行“外氏要、隔山叫”的諺語。在安仁一帶,耳熟能詳的一套說詞是:“我家給個人嫁到你家,做了幾十年事,養出一家人;現在人不在了,討一點‘鼓旗’總是應該的!边@套說詞確實有邏輯。但筆者并不以為這是“討鼓旗”習俗的所有底蘊,由于從種種跡象來看,“討鼓旗”的行為往往是受到制約的。

          四、“討”的制約

          這一討論須有一個條件:前些年由于行政干預而導致的對“討”的制約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本文只關注這樣一個民俗層面的:當外家人在“討鼓旗”的過程中提出比較過份的要求時,孝家能否拒盡?假如能,又如何予以拒盡?

          前一問筆者以為是勿庸置疑的。這一點從平時的一些話語中就可以看得出來。常聽到一些姑舅兩家失和的口角,外氏有時會冒出一些威脅性的話語,如“明日他娘過背的時候再說!”之類。這話的意思很明顯,即到那個時候算總帳。聽到這種話,外甥或他娘本人強項的,立即便會對上:“怎么,他敢討鼓旗么?”這種口角當然一般是不大會當面的,在此也勿需擔憂鄉村的信息傳播渠道;從中可以覺察一個觀念,即“討鼓旗”確實是外氏享有的權力,但它具有一定的限度。

          真的到了他娘過背的時候,做孝子的先是要到舅公眾往“回孝”,即披麻戴孝往行禮、通知;然后是做舅公的往孝家祭奠。外氏假如圖省事,根本不往吊孝,那就表明兩家的關系從此算完了。但一般都會往,由于往了是“做大人”(享受禮遇),上又不會吃虧,而不往則給人留下話柄。孝家對于外氏的到來,當然是早有預備的(除非根本就沒有外氏),象上文所述,預備一份常規的“鼓旗”之禮;平素關系正常的自不用說,向來情份疏淡的也不過是可能偏儉一點,少是不會少、也不敢少的。外氏見著“鼓旗”,關系融洽(這種情況下“鼓旗”一般不會離譜)、心存厚道的也無話;要是遇上為人挑剔,或“鼓旗”實在不成樣子的,外氏就免不了有話要說。假如外氏的要求不算過分,孝家也不敢多哆嗦,老實添到一般水平或再多一點;但假如外氏云里霧里漫天要價,這時候孝家便會有一根底線。

          這根底線便是死者當初的嫁妝。盡管外氏在編織討價說詞時可能想象力非常豐富,如上文所述對曾予死者的養育之恩作種種發揮,但這不過是為其討還死者的嫁妝作展墊,孝家是不會讓其突破這根底線的。在平時交談時,頂撞“討鼓旗”的話語往往是:“討什么討?要討叫他們(指外家人)把那擔舊籠子挑回往好了!”這可以反映公眾的觀念。而在“討鼓旗”的實例中,有些外家人就直言不諱地提出要討回死者當初的嫁妝[25]。據父老相傳,過往還真發生過將死者的籠子挑回往的現象。

          上文提出而尚未解決的一個題目在這里再次擺在了我們眼前:是不是當地以為女性的嫁妝外家本來就有資格繼續?要不然,人們怎么會以這筆財產作為“討鼓旗”的底線?這個題目不弄清楚看來是不行的,筆者覺得給予一個否定的答案比較符合實際。我們可以留意到,在通常情況下,外家人對于夫家享有這筆財產的繼續權并不持異議,女性的喪禮上,一般人家對此并不提出質疑;女性被埋葬后,更是認可這筆財產被夫家繼續的事實。因此筆者以為,盡管有些外家通過“討鼓旗”的手段討還了嫁妝,即是是事實上取得了對嫁妝的繼續權,但這不應該我們對于嫁妝繼續權回屬的判定。

          那么對于外家討取嫁妝繼續權的事實又如何解釋呢?筆者以為,這不過是孝家出讓的結果。請留意上文已經講過的一個風俗細節:外家的“拜客”是整個“開堂”祭奠活動中的第一項。就是說,“七請八拜”是女性喪禮上孝子必須跨越的一道關。這道關過不往,后面的一切程序都免談。不可想象在外家人尚未“拜客”的情況下這“開堂”還能搞得下往,那樣外家人會覺得太沒面子,鬧起來更加肆無忌憚,說不定弄出來的事情更大,動武、訛事告官的都會有。在這種情境,做孝子的只有委曲責備,“退一步海闊天空”。不然,這事情哪怕是多拖一天,造成的損失也可能更大;須知要弄起這么一個場面,堂上堂下走動的(執事)、坐著的(樂行、文禮)都是要開支的。

          何以被“委曲”掉的又是死者的嫁妝呢?這里面有個道理。外家人對孝家曾有過的恩情,除上文已提及的對死者的養育之恩外,值得提起的大頭一般只有當初打發死者的嫁妝。這兩者外家都是虧本、賠錢的。既然已到了恩斷義盡的份上,外家人不會放過任何追平的機會,以盡量挽回損失。養育之恩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孝家對外家人予以特別的尊崇,不接其禮品,并備上一份常規的“鼓旗”之禮,已可謂仁至而義盡。但到這個地步為止,外家人帳面上仍有虧空,于是不免將嫁妝的提出來討論。由于是本著在經濟上挽回損失的想法,也就不能計較誰更有繼續資格;究竟這筆財產是從外家帶過來的,不是夫家的固有財產,此時將它討回往,也無非是收回一筆曾屬于自己的財產而已。

          話說到這一步,孝家相安無事的,也就只好作出讓步。假如不愿讓步,那就要看誰更有本事,或者看誰處于更有利的位置。當然,假如外家人再進一步,提出要討超出嫁妝所值的東西,那孝家是斷斷不會理睬的;雙方既不可能有對話的基礎,旁人也會覺得外家毫無道理。于是討價還價便都在嫁妝這一個題目下進行。外家人若想得到更多,便會說嫁妝本來值得更多;而孝家如想付出更少,便會說嫁妝本來值得更少。在維持名義不變的條件下將換掉,這正是人的拿手好戲,雙方多半采取這一策略相互周旋。

          要是孝家處在一個有利的位置,那就用不著與外家人周旋。像上文已述的那個妻子死在外家的例子,外家人便只好自認倒霉。那個外家不僅負擔了死者的安埋用度,就連將她的嫁妝弄回往都不得不使用欺騙的手段。據說,當事后夫家獲悉外家派人來挑籠子已在妻子人死之后時,丈夫感到非常后悔。他本來自以為得計,不往岳家聞問,以躲賴為妻子治病及此后的一切責任,不想竟因此而損失一注小財,——要是早一點得知,他完全可以把籠子躲起來的。

          這種事例不常有。更經常的情形是,場面在孝家擺開,對峙中看誰更有氣力。這種情況難以一概而論,在此且以筆者少時親歷的一件實事為例。有位平素與外家很少來往的老婦人活到70多歲上死了,孝子到舅公眾“回孝”,外氏的三個老表便整饌前往吊唁!捌哒埌税荨钡臅r候,孝家獻上“鼓旗”,——白布若干、肉若干,僅此而已;三個老表一看,心有不滿,便不忙接受。他們先是詢問死者的死因和日常起居,孝子逐一作答;待他們一步步為孝子扣上“不孝”的罪名,孝子便予以回敬,說:“你們家的姑娘(姑媽)嫁到這個地方幾十年,你們做侄子的,平常逢年過節的時候有誰到姑外家里來看過一下?她病過沒有、我們對她如何,你們不知道,可以問問灣里世上(同村鄉親)呀!崩媳肀欢碌脽o話可說,其中的老三便開始發作。他跑進靈堂,以掌撫著棺木,口口聲聲哭他的姑媽;說她在那個地方吃了一輩子虧,并進而謾罵那個地方不好。孝子只不動聲色;堂上圍觀的人不堪整個地方遭受污辱,紛紛抄家伙預備與挑釁者比試。老二見勢不妙,趕緊出來圓場。結果是外家人接受了孝家的“鼓旗”,第二天不送靈柩上山便灰溜溜地打道回府。

          顯而易見,這件事外家人鎩羽而回,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們自身的失誤。他們本來指責孝子就底氣不足,又錯誤地判定了形勢,輕犯眾怒。但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孝家在糾纏中經常采用的一種策略,那便是盡量地引導公眾的參與并獲取支持,這顯然是其大獲全勝的重要因素。正是有這種因素的存在,我們往往可以看到有些事本來還沒有什么,而眾口已將它吵得沸沸揚揚。

          當然,還有同樣至關重要的一點,那便是孝家做事已無須留有余地;否則也難免受到牽制。有一位老婦人往世以后,外家人在喪禮上對“鼓旗”不滿,竟“調相”(發脾氣)回家,并將東西扔下不管,事后孝家只好專門派人給送將回往。筆者曾問孝家一方:“假如不送回往,外家人能有什么作為?”得到的回答是:“真的要不送,他們能怎么樣?只不過考慮到這邊也有人嫁在那邊,這條路將來還要通往!边@就沒有辦法,不能做得太盡,否則下一場較量處在有利位置的就難保是誰。在這里我們也無須為外家人的這種冒險行為而過分擔心,他們在作出“調相”決策時心里早已過風險為零;要不然他們即使要撤,也會將行李一道帶上,——除非已盤算好再帶人手專程來解決。

          五、余論

          “討鼓旗”是傳統鄉村生活中形成的習俗。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已經覺察到其中存在這樣一個邏輯:凡外氏與孝子關系較好的,“鼓旗”一般不需要討,只有關系疏遠或較差時討的才可能出現;“討”的結果,有可能比常規的“鼓旗”所得要豐,也有可能并無所獲。這里面,決定“鼓旗”是否要討的是親情,而決定“鼓旗”能否討著的是氣力。

          由此可以增進我們對傳統社會的某些認知。中國的傳統社會是一個人情社會而不是社會,早已成為很多人的共叫;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傳統的鄉村社會中親情維系與斷盡的基本形態。親情是基于血緣而產生的,但它往往只在直接的血緣關系中才得以維系,一旦血緣關系由直接轉為間接,馬上出現劇烈的“代際衰減”。當地有“上一代親一代、下一代疏一代”的口碑,正是這一事實的真實寫照。事實上,往往只須血緣延伸一代,親情的斷盡便很可能發生。斷盡一般出現在親緣關系易代之際。有些人甚至不等隔代,早在直接血緣關系猶存時已不相聞問。親情的斷盡過程充斥著冷漠、糾紛乃至較量;,往往還須有人為此付出代價。明乎此,我們庶幾可以理解何以以前有很多人甘冒風險,在締結婚姻時選擇“親上加親”。

          從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預見,“討鼓旗”的習俗將逐漸走向衰亡。盡管人情范圍內的“鼓旗”之禮今后還可能長期存在,但以討還嫁妝為題目的“討鼓旗”現象將越來越不再可能發生。作出這一判定至少有三點理由:其一,隨著經濟的,的物質生活條件已大為改善。生活在社會的人們大概已很難想象以前鄉村生活那種物力維艱的狀況,那時的嫁妝如今看來已不值幾何,但在當時人眼中確實并非可棄之物。由于生活水平的進步,人們的儉德大不如前,每經過一代人的發展之后,前人的嫁妝在后人的眼中將愈來愈不象以前那么重要。其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女性的經濟能力已大為增強。在過往,鄉村生活中的經濟水平本來就很低,很多女性又受纏足習俗的,難以參與生產勞動,經濟能力很不強;嫁妝中固然也有女性自己的勞動在內,但很大部分仍來自于整個家庭的財產。建國后,女性與男性一樣參與生產勞動,很多女性甚至力勝男子,嫁妝中女性自己勞動所得較之過往已大幅度進步。改革開放后,成群結隊的女孩涌向南方打工掙錢,很多人不僅可以賺回自己的嫁妝,還可以為家庭作出貢獻。多少年來盡管嫁妝的豐厚程度一直在逐波上漲,但外家人已無須再象以往那樣感到肉疼。其三,近年計劃生養政策的實施,已使得親子數目逐漸減少,這有助于親情趨于濃厚。過往由于盛行“多子多!钡挠^念,很多人家的親子數目非常龐大。盡管有表明中國歷代戶均人口一般都在5口左右,但傳統鄉村社會中親子數目在7-8個乃至上10個的屢見不鮮;有些家庭固然親子存活未幾,其生養次數也并不少。如此無節制地頻繁生養,不僅造成巨大的經濟負擔,同時也使很多人的感情被磕碰得十分粗糙。現在每個人的生養機會已非常有限,對生命和親情已看得比過往寶貴得多。毫無疑問,這種趨勢將有力地強化中國人傳統的血濃于水的觀念。

          可是,假如我們將“討鼓旗”視作鄉村社會生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來思考傳統社會如何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題目,此時筆者的信心將下降很多。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傳統社會是與現代社會迥然不同、有些地方甚至是格格不進的一種社會形態,它有一套自己的觀念體系,一套獨特的運作機制。以往安仁曾流傳一句謠諺:“男子(丈夫)看得起一家人看得起,家娘(丈夫之母)看得起一灣人看得起”;說的是女性的社會地位需要得到夫家的認定。然而上文已告訴我們,女性的地位至少有相當一部分來自于外家的撐腰打氣,女性的尊嚴、女性的權益每每到了關鍵的時刻都是靠外家人來維護的。隨著現代化進程不可抗拒又無可逆轉地加深,鄉村生活將逐漸被納進一個法制化的軌道。我們已經留意到鄉村的法律環境建設已有了很大成績,安仁縣19個鄉鎮中已有4個設有法庭。但是筆者仍不免擔心:有關女性尊嚴的題目可能都由法律來解決嗎?在此且不懷疑司法過程中實在很難得到保證的公正性,在女性挨人一記耳光都可以上法院起訴的到來之前,外家人的數目又日見其少,我們靠什么來維護女性的尊嚴,或者說得更直接點——人權呢?

          [18] 別的家具當然也可以用來盛放東西,但至少從感覺上不如這里面安全,由于一般情況下家具屬于夫家所置;而籠子和箱子則不同,這是從外家帶來的。直到現在,擅自打開女性的籠子或箱子仍被以為是一件事情,除非女性不愿意追究。

          [19] 據先母講述,1995年6月。

          [20] 此事發生在1989年夏天。

          [21] 此事大約發生在70年代末期。當時的幾塊錢很值錢。

          [22] 據先母講述,1995年6月。后來還得到過他人的證實。

          [23] 據侯醫師講述,1991年5月。

          [24] 此事發生在1996年12月。

          [25] 筆者少時(約1975年)親族中一位長輩的外家人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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