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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案件執行若干題目研究
摘要非訴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辦理的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案件,是相當于行政案件而言的。非訴行政案件不包含對產生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調解書的執行案件。權利人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僅限于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對同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做出的裁決。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對于保障國家行政治理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辦理非訴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人民法院辦理的非訴行政案件其數目大大超過行政訴訟案件。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的解釋》,其中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案件做出了不少新的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進一步做好非訴行政案件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就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立案審查:包括立案受理的條件,對權利人申請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中的立案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生效的理解正當性審查:包括人民法院對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審查以及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立案;第三點是對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存在和可能帶來的題目的探討以及非訴行政案件財產保全等題目談談粗淺看法和熟悉。關鍵詞:非訴行政案件、正當性審查、財產保全一﹑關于非訴行政案件的立案審查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做出該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并非來者不拒,一概立案受理,而是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裁定不予受理。
(一)關于立案受理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解釋第八十六條,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有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是行政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固然立案受理應當具備七項條件,但是筆者以為應當增加《若干規定》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作為一項條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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