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不宜規定具體侵權責任
摘要: 在行政法規中規定具體的侵權責任,超越了憲法和行政法規定的立法權限,導致司法困難、行政資源浪費、行政權力膨脹和部分當事人正當權益受損的后果,其原因主要在于某些特殊行業利用行政法規保護其不正當利益、舊的思維模式與理路誤區以及立法和行政部分監視不力。需要對目前的狀況進行反思,對規定具體侵權責任的'行政法規進行清理,修改或廢除相關的內容 行政立法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可謂我國法律生活中司空見慣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做法對公民民事權利、義務的正常實現產生了很多障礙,對法制同一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對民事立法與法律適用帶來較大的不便。假如說,存在這一現象是由于行政立法權限在過往長期不明等制度性因素使然,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實施后,對此現象的正當性進行反思,就顯得尤為必要了。【行政法規不宜規定具體侵權責任】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