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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生司法與我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的建立

        時間:2024-08-06 22:45:35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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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司法與我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的建立

        [摘要] 民生題目涉及人民群眾的衣食住行等諸多方面,只有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環境中民生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及時改善。作為保障民生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隨之成為人民群眾的期盼。因此,本文以為應在牢固樹立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意識的基礎上,結合行政訴訟審判的實際,建立有限的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以使行政訴訟機制更加完善。?
          [關健詞]民生司法 行政訴訟 有限調解制度
          
          民生司法,這一提法成為十一界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工作報告的亮點。“國家執行聯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突出查辦民生領域職務犯罪”等這些關鍵詞印證著我國司法機關在“依法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道路上,邁出“民生司法”的堅實步伐。具體來說民生司法包含多方面的內容:重辦民生領域職務犯罪;集中查辦國家機關工作職員瀆職失職行為,保護群眾生命財產;針對執行難推動國家執行聯動;完善糾紛解決機制,減輕群眾“訟累”之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一、我國行政訴訟的現狀與民生司法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較晚、不夠完善,使得當前我國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很多難以調和的題目,在提出民生司法的法制背景下及時加強行政訴訟制度完善和發展更利于我國法治社會的建立,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
          要實現民生司法,從我國行政訴訟角度來說,首先要完善立案受理機制,針對行政案件受理范圍把握不準、對某些干預不敢硬碰、不會或不敢立案等原因,從行政立案受理機制進手,形成行政庭協同審查,立案庭審核登記立案制。對部分案件實行先受案、后審查制。即對于是否可以立案一時難以確定且不影響社會穩定的普通案件,先受理、后審查,防止因熟悉上的偏差導致應受理而不受理現象的發生。還要完善案件管轄機制,進一步明確了指定管轄、提級管轄案件的范圍和提起的主體、方式、程序。對于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以為有管轄權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直接向中院起訴,結合實際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系統應當實行上下聯動、左右互動,指定管轄、提級管轄的工作新格式。要細化行政訴訟協調的范圍和啟動、實施及結案方式,對于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減少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的對立,推動***社會的構建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行政訴訟案件和解結案,“案結事了”,促進官民***。
          通過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改善行政審判的司法環境,使行政訴訟步進良性循環,我們可以學習湖北孝感中院的做法:主動向黨委、人大報告行政審判工作的重大事項,匯報行政審判工作的主要情況。審理重大行政訴訟案件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部分工作職員參加庭審旁聽,取得有關部分的配合和支持。對重大行政訴訟以及涉及行政賠償的案件,建議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出庭應訴。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和不公道行政等題目,在依法審理的基礎上,案件判決后到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回訪。同時,有針對性地提出司法建議。各級法院和行政機關可以通過經常開展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通過多種形式在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搭建一個融洽對話的空間,為行政審判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當然,在鑒戒以上湖北孝感中院的做法時,各個法院還應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用,不能喪失審判機關的獨立判案地位,保證判決的公正性。   二、為更好地實現民生司法應當在行政訴訟中設立有限的調解制度
          筆者以為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在行使處分權時,可能會以相互交涉的形式來處理糾紛,這一過程和終極的結果即是調解權在訴訟程序中的運用。行政訴訟的實踐和理論基礎決定了在行政訴訟中應當設立有限的調解制度,以更好地實現訴訟目的,降低訴訟本錢,進步行政審判效率。
         。ㄒ唬┰诋斀裥蝿菹陆⒂邢薜恼{解制度有其可行性
          1.行政訴訟發展的現狀及其遠景,是設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實踐基礎。公正與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題,也是行政訴訟孜孜以求的目標。但現在行政訴訟存在的客觀情況是:案件類型增多、難度增大,而與之相矛盾的是從事審判的職員不固定、行政審判效率低下。要解決這一系列矛盾,增設調解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2.行政機關在法定條件下享有自由裁量權,是設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理論基礎。法律雖不答應行政機關隨意處分或放棄法定職權,卻賦予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這說明,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在法定權利范圍內可以理性地處置、變更行政職權,具有一定的處分權,這就為行政案件的調解創造了可適用的空間。在行政機關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條件下,調解權應當回屬于當事人。這么說來,法律就應當設立調解程序,實現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利。
          3.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實際上都有關于行政訴訟調解解決糾紛的規定。外國乃至我國臺灣地區在處理行政糾紛時采取的調解解決的成功做法值得我們鑒戒,應建立有限的調節制度,使當事人及早擺脫訟累。
         。ǘ┙⒂邢拚{解制度的幾點建議
          1.明確行政訴訟案件適用調解的范圍。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是否適用調解程序,明確調解適用的范圍。從目前的行政案件來看,可以進行調解的案件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由于行政機關的職權,要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如大量的拆遷裁決案件。第二種情況是由于行政機關執法錯誤,在訴訟過程中,主動糾正錯誤,法院可以居中做工作,使原告方對被告方進行諒解,撤回起訴。
          2.堅持有限的訴訟調解原則。在公法領域,只有法律答應的行為才可以實施,故在行政訴訟領域,可以調解的空間很小,只有在實體法完全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雙方締結的和解才是可行的。此情況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必須是嚴格依法進行,以免導致裁量權的濫用。所以,行政訴訟應當堅持有限的調解原則,當事人和解僅限于行政機關能夠處分訴訟對象的情況。
          3.要制定嚴格的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同一的行政程序法,現有的規范行政執法程序的法律很少,致使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嚴格的程序規定。建立嚴格的行政程序,不但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避免濫用國家權力的情況出現,還能在調解程序中使行政機關居于一個主動的位置。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由于制定的歷史局限性,包括“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在內的某些條款和規定已經不能完全滿足現實的客觀要求。因此,筆者以為在民生司法思想的指導下建立有限的調解制度更具其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加利于司法機關貫徹“一切從實際出發、一切為了群眾”的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指導原則,也更利于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的建立。
          
          參考文獻:?
          [1]肖揚.“司法為民”不是一句簡單的口號[N].人民法院報,2003-8-24.
          [2]曹建民.程序公正與訴訟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向十一界全國人大十一次會議作的工作報告.20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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