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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解釋法的理論與應用
系統解釋法是幾種重要的解釋中的一項基本方法,在中外法律實踐中廣泛。本文將對系統解釋法的基本進行探討,并著重先容這一方法在實踐中應用的若于具體規則。一、系統解釋法的理論
。ㄒ唬┮饬x剖析
系統解釋法,又稱語境解釋法或體系解釋法,是法律解釋方法中的另一項以文本為基礎并在審判實踐中廣泛運用的解釋方法。根據這一方法,任何需要解釋和適用的法律規范都必須放回到它所存在的環境之中,并把它與環境作為一個整體進體成分構成,形成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兩者互為依托,不可分割。從法律規范的意義上來說,每一個構成元素都表達著整個規范或制度的含義,而這些規范或制度又賦予每一個構成元素特有的含義。系統解釋法則是正確地把握了元素與整體之間的關系,使法律文本的含義沖出了被解釋的法律文本本身,并通過存在于四周的其他文字、規范、制度乃至事實背景,發現其最為公道的含義。英國的科克勛爵曾在林肯學院一案中指出,“一個合格的解釋者對于議會的法律應當把所有部分放在一起解釋,而不是只對每一個部分本身進行解釋!薄啊髞硪恍﹪业牧⒎ㄖ袑@一原則也加以確定。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解釋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對一部法律的條款進行解釋時,應當借助于其他條款的規定,同時從整個法律中得出每一個條款的含義。[2]有一點要特別說明,即盡管系統解釋法與字***釋法是兩種不同的解釋方法,但兩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和一定交叉,有時甚至難以區分所使用的解釋方法是系統解釋法還是字***釋法。以前我們在字***釋法中先容的對含糊詞語的解釋規則、同類規則等,有時也被以為是系統解釋法中的具體應用。當然,學者對于這種區分的具體標準可能有不同熟悉,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系統解釋法只是拒盡一成不變地遵循字***釋法的“平義規則”,而實際上它仍把自己回屬于“法律解釋文本主義”范疇“[3]。
(二)“系統”分類
面對一項需要解釋的法律規范,在運用系統解釋法時必須首先確定把它放在一個多大規模和范圍的系統里。是茫茫宇宙之中?還是一個法律條文之內?這就產生所謂的“語境”或“系統”分類題目。我們可以從狹義、廣義、最廣義三個層次上對法律解釋中所碰到的系統進行分類。
第一,狹義的系統。所謂狹義系統,包括緊密圍繞在需要解釋的法律文本四周的條、款、節、章等。假如對其含義有爭議的條款對某個題目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條款則會站出來“幫著說話”,解釋為什么被解釋的條款把某層意思給省略了,為什么把該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含義或文字“讀人”該條,或者把該條字義上明確表達的含義“讀出”,而不是僅取其字面含義或通常含義。立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在甲條款中提及或者引述乙條款的情況,便需要解釋者將兩者結合起來理解。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法》第四章“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中的第30條規定: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同時,第八章“法律責任”中的第71條規定:“合伙人違反本法第30條的規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的法律題目是:根據第71條的規定,合伙人所從事的任何“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行為都可以適用本條,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問是否存在其他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但是,由于在本條中提及了第30條,所以根據系統解釋法,在適用本條時必須將第30條放在一起理解與適用。而第30條中規定了“不得交易”的兩種例外情況,即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因此,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假如存在這兩種情況,即使合伙人從事了“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行為,也不應適用第71條。
第二,廣義的系統。假如在狹義的系統內進行整體解釋仍不能解決題目,法官則需求助于“廣義的系統”。在這種情況下,解釋者應當把整個法律制度作為一個整體對待,有時不限于一部法律文件,甚至不限于一個法律部分。實踐中我們經常發現同一法律文件的某一章是另一章的具體化,一部法律是另一部法律的實施規范,一個法律部分與另一個法律部分之間有很多交叉之處。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款與《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密不可分;具體行政法律、法規中的行政復議條款和行政訴訟條款與《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常有交叉互補關系;實踐中兩部法律“打架”的情況并不少見;等等。這時就必須把需要解釋的對象放在整個法律制度這個大的系統之中進行解釋,有時涉及到幾部同位階的法律文件、上下位階的法律文件甚至憲法和整個法律體系。有時還需要把某個條款與加進的國際條約聯系起來,甚至與外國的相關規定或制度結合起來考慮,以便找出其真實含義。
第三,最廣義的系統。能夠在法律解釋中發生的系統,除了包括現實的法律規范與制度系統外,還包括影響這些規范與制度的各種因素,如背景、環境、發達水平、突出的題目、變革的過程等。由于法律是變化、的。立法的歷史就是適應各種發展變化而進行法律改革的過程。所有規范者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要理解其真實含義就必須考慮該規范形成的歷史背景、歷史發展過程,以及不同歷史時期對文字、規范所賦予的特定含義。例如關于美國憲法的解讀,假如從字義上無法得出令人滿足的結論,則可能要閱讀制憲時的辯論材料,閱讀《聯邦黨人文集》,甚至往閱讀《文集》作者的日記、傳記等材料。這樣可以幫助解釋者更加全面、客觀地理解美國憲法的真實含義。當然,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會導致一種惡性循環‘“,但這無疑是最廣義的系統解釋法的一種典型應用,而且很多美國憲法者就是這樣做的。當然,作為法官恐怕就不能這樣做,由于這樣會造成嚴重的案件拖延。
二、系統解釋法適用之條件
在法律實踐中,盡管立法者通過各種法律技巧,使其“產品”-法律文本日臻完善,但要想把每一個法律規范都闡述得詳盡無遺、滴水不漏是不可能的,在某種程度上講也是不必要的。由于法律是一個過程,是由各個環節、各種努力、各項原則、理論與實踐等多種因素構成的一個整體。同時我們還必須承認這樣一個事實,即法律的制定、解釋、適用、遵守等不同的環節對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發揮不同的作用。立法是一項十分基礎性的工作,但立法并不能替換其他法律活動。法律的解釋看起來是被動的、機械的,但這一活動可以使立法者的意圖得到最佳實現。即便是法律的遵守活動也可以為立法工作提供反饋意見,以進一步完善法制。這一切都表明各種法律活動必定有共同存在的條件,有同一的標準可循,而正是這些共同的標準和條件把所有活動納進同一條軌道,使之沿著同一方向往實現同一目標。從法律界和全社會共同接受的觀念與理論來看,各種法律活動都被假定在一些同一的原則之下進行,任何具體的實踐活動都必須遵循一些基本的條件或假設,而這些原則、條件、假設便成為法律理論的核心。例如,“法律應為正義而存在”:“人民的福利與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決不容忍違反真理的事情”:“法律應當具有可猜測性”等,都是在羅馬法時期便已成熟的法律格言,其中多數仍然是當今各項法律活動的基本條件。
那么,作為解釋理論中的一個分支,系統解釋法的適用需要考慮哪些條件呢?學者經常論及的條件條件有若干個,例如:立法者有能力通過法律文件中的文字來表達立法者的意圖,實際上立法者也只能通過文字來表達其意圖;立法者是具備理性的,所從事的立法工作應當是通情達理的,而不應當往做違***理或分歧邏輯的事;一國法律制度應當是同一、***的,而不應當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等。但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以下兩個:一是(解釋者以為)字***釋法所得出的結論不能表達立法者的真實意圖;二是立法者旨在制定內部一致、外部聯貫、合乎邏輯的法律。下面分別論述。
。ㄒ唬┳***釋法之碌碌無為
這里所說的碌碌無為,是指在適用字***釋法后,解釋者仍然以為并沒有找到法律文本的真實含義,或者說字***釋法對法律的正確解釋與適用已經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解釋者便可以運用其他方法確定該文本的真實含義。但是,在選擇其他方法時并不是隨意的,而一般首先運用最接近字***釋法的解釋方法。因此,系統解釋法經常成為首選的方法。
字***釋法的確立,是區別立法活動與法律解釋活動的基本標準。假如說立法機關的活動是在確定立法的目的后再選擇能夠表達其意圖的法律文字(文本)的話,法律解釋活動則是從已經確定的文字(文本)出發,解析出立法者賦予其中的意圖,確定文本的真實含義。由于解釋活動一律從文字出發,所以字***釋法成為最基本、最常用的解釋規則。但是,實踐表明,字***釋法已遠不能適應復雜的法律現象和社會經濟的各項要求。在一些情況下,適用字***釋法后并不能找到令解釋者滿足的結論。于是,其他方法便有了用武之地。系統解釋法就是間隔字***釋法最近的一種解釋方法。從系統解釋法應用的具體實例來看,多數情況下并不涉及法律的目的,而是運用整體的方法在“系統”之內確定法律文本的字面含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題目的意見》第120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6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拘留、罰款的,適用該法第104條和第105條的規定!泵袷略V訟法第106條固然規定了拘留、罰款,但對于處罰標準未作規定,而第104、105條針對其他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的拘留、罰款規定了具體幅度標準。從邏輯上講,在同一章(即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中規定的拘留、罰款實施標準應當適用于本章中規定的所有情況,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而僅從第106條的字面含義上是找不到處罰標準的。
。ǘ┝⒎ㄕ咧荚谥贫▋炔恳恢、外部聯貫、合乎邏輯的法律
法律應當是聯貫、一致的,這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和法律政策。假如法院發現幾種不同解釋結論中的某一種能夠最佳的保***律制度的同一、協調、聯貫,法院則應當認定(也可稱為假設)立法者的意圖就是采用這種解釋。而對于其他拒盡接受法律聯貫性或一致性的各種結論,法院則應當果斷予以否定。
在討論這一條件時,有兩個事實是不能忽視的:一是不同的規范往往有一個共同的宗旨或立法目的;二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過程中認真預備、起草、修改,經過“三讀”之后法律方可問世。這兩者都為這一條件的成立提供了支持。立法者制定法律時一般以一個主題或幾個相關的主題為對象制定相關規范,如《土地治理法》、《人口與計劃生養法》等。立法者通常在起草一部法律時首先確定一個基本立法目的,然后圍繞立法目的確定相應的原則、規則、制度。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立法者在制度設計、意見收集、文字表述等方面付出艱苦努力,而其中大部分努力都是為了保持法律的內部聯貫性和一致性。假如一部法律漏洞百出、條文相互矛盾,與其他法律沖突不斷,則導致執行者和遵守者無所適從,解釋者無法解釋,立法目的也難以實現。
三、基本特點
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解釋,系統解釋法在基本追求、運轉方式以及在法律解釋中的地位等方面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釋方法的特點。
(一)橫跨文本主義與目的主義
法律解釋的基本理論有兩種:一是文本主義,主張立法者的意圖是通過文字表達的(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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