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
[論文關鍵詞]發明專利 申請文件 修改 說明書 權利要求書 審查[論文摘要]《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秾@▽嵤┘殑t》規定了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主體、時間、方式和修改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法律后果!秾彶橹改稀穼Πl明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答應修改的范圍、具體途徑和修改方式規定得較為具體,具有可操縱性,但是它屬于部分規章,法律效力較低,而且它主要規范專利審查員審查專利的程序!秾@ā芳皩嵲谑┘殑t可以吸收審查指南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規定,使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制度進一步成熟、穩定。
一 有關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其弊端
專利申請文件修改是指專利申請人向國家專利行政治理機關提出專利申請以后、專利批準以前對專利文件中的有關技術方案、權利要求及其他題目予以修改的專利申請行為。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文件修改的.主要原因有:使專利申請技術方案更具專利三性;重新確定技術范圍;澄清擬解決的技術疑難題目;糾正表述錯誤等等。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分為: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和外觀設計申請文件的修改,其中發明專利申請的文件涉及修改法律題目較多且比較疑難。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時間、主體、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指南》第一部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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